北京注协提示营改增审计六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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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郝新华)2月16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发布2017年第1号专家提示——《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对“营改增”的特殊考虑》(以下简称《营改增专家提示》),介绍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对2016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进行提示。
  针对税制转换对2016年度当期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北京注协税务咨询委员会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营改增前后跨期发票抵扣风险、取得不合规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取得不合规营业税发票的风险、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涉税风险、纳税主体及计税方法的变化及涉税风险、税制转换期的重復纳税风险等六个风险点予以特殊考虑。
  北京注协税务咨询委员会同时提醒,《营改增专家提示》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营改增前后跨期发票抵扣风险。《营改增专家提示》指出,对于营改增前后跨期发票抵扣的风险,本轮营改增纳税人有可能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不合规等两方面的问题。其中,有的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采购商品并投入使用,但要求销售方提供2016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认证抵扣销项税额。该行为不得抵扣进项或将此进项予以转出。如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了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为使购买方(原增值税企业)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后才开具专用发票。该行为属于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存在极大的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相对应的,对于原增值税企业也存在两类问题:其一,企业纳税义务于4月30日前已经产生,为让对方在营改增后增加进项,故延至5月1日后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属于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存在极大的税收行政处罚风险;其二,已接受营改增企业于4月30日前提供的服务,但为了增加进项,要求营改增企业延至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抵扣。对于营改增企业在营改增前已产生了纳税义务的,应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同样应在专用发票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营改增专家提示》特别提醒,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需对5月1日前后的交易事项实施截止测试。应结合相应采购合同以及入库验收单的审查,确定被审计单位5月1日之后认证的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对被审计单位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取得不合规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针对取得不合规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营改增专家提示》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对发票开具的某些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纳税人应严格遵守。对于纳税人以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并予以处罚。因此,注册会计师在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关注企业所取得发票的开具细节。如果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应提请被审计企业更换发票或进项税额转出,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相应纳税调整。
  取得不合规营业税发票的风险。针对取得不合规营业税发票的风险,《营改增专家提示》指出,在税制转换期,基于方便纳税人的特殊考虑,对于原营业税发票的使用时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原营业税发票原则上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基于上述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企业取得的营业税发票日期。如为不合规票据,则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及时提请企业更换发票,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相应调整。
  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涉税风险。《营改增专家提示》介绍,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对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涉税风险,《营改增专家提示》按照本轮营改增企业及原增值税企业分别进行了提醒。
  对于本轮营改增企业,营改增前,建筑、金融等行业普遍存在较大金额的“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的贷方余额(以下简称“营业税贷方余额”)。此部分贷方余额,一部分是应交未交营业税,另一部分是税法和会计核算差异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在《22号文》出台前,对于该部分贷方余额,企业的处理方式均不相同。有的企业挂账,有的企业将应交营业税调整为应交增值税,有的企业参照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营业收入及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进行追溯调整。注册会计师在实施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于营业税贷方余额应全面了解分析,根据是否形成了营业税纳税义务进行区分,并按照《22号文》的要求处理。如果对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营业税贷方余额,属于应交未交营业税,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及时补缴,在税制转换时无需进行账务调整。
  而对税法和会计核算差异形成的贷方余额,根据《22号文》的规定,应按如下方式处理: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对于原增值税企业,《22号文》规定: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原增值税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5月1日至12月31日间发生的,原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调整至“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纳税主体及计税方法的变化及涉税风险。《营改增专家提示》还指出,2016年度出台了大量的营改增相关法规,建议注册会计师对纳税主体及计税方法方面发生的变化予以重点关注,避免涉税风险。
  税制转换期的重复纳税风险。《营改增专家提示》指出,在税制转换期间,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应关注对于一些特殊经济业务因容易被忽视而导致重复缴税。
  安徽注协:拒绝“有毒业务”,防止“饮鸩止渴”
  本报讯(记者 郝新华)近期,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注协”)在其网站发布执业风险提示函,披露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反映的某厅土地整理项目财务审计项目低价中标情况。
  信息显示,据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刊登的安徽省某厅第三批土地整理项目财务审计费项目中,该批项目分为5包,各包审计费预算均为12万元,中标的5家事务所报价分别为3.6万元、3.88万元、3.5万元、3.8万元、3.6万元,为预算的29.16%~32.33%。第四批项目审计费预算为8万,中标价为1.96万元,为预算24.5%。第五批项目审计费预算为8万,中标价为1.57万元,为预算的19.63%。以上各项中标价明显低于审计成本。
  为此,安徽注协在执业风险提示函中指出,低于审计成本投标,背离于职业道德要求,有悖于诚信建设的初衷,是对注册会计师劳动和尊严的践踏。低于审计成本中标,必然会导致简化或省略审计程序,降低执业质量,将危及害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委托方乃至全社会的利益。
  安徽注协在执业风险提示函中对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从业人员在招投标中提出三项要求:其一,规范业务承接,建立和完善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在进行投标前,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事项的内容、性质和工作量,判断完成审计工作所需的成本,杜绝低于成本投标。其二,保证审计质量,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更是品牌建立的基础;事务所必须坚持质量导向,不得因收费低而牺牲业务质量。其三,防范执业风险,目前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审计风险与日俱增;要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充分了解委托方诚信情况,拒绝有毒业务,防止饮鸩止渴。
  记者了解到,《执业风险提示函》中所提及的审计项目涉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执业风险提示函》中涉及的中标事务所分别为:安徽中健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淮信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庐州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安平达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新思辰會计师事务所、安徽安平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安徽注协表示,将约谈相关事务所,要求其报告收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相关业务项目的投标报价和业务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在业内进行通报。
  中注协举办行业继续教育和人才培养及行业职业化建设研讨班
  本报讯(记者 郝新华)近日,中注协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行业继续教育和人才培养及行业职业化建设研讨班”。围绕研讨班主题,重点就“行业职业化建设”进行了培训。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杨晨辉出席了讨论交流活动并作了总结讲话。期间,研讨班安排三个座谈交流活动,中注协、各地方注协和3所会院有关负责人分别就“互联网+培训工作思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7年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草案)”和“继续教育制度(修订稿)”进行了研讨交流。图为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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