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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落实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