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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价格稳则人心稳——
2008年1月13 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四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答:《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关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这次修改《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在必要的特定时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利于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不会改变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物价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价格稳则人心稳——
2008年1月13 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四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答:《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关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这次修改《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在必要的特定时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利于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不会改变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