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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5月1日起,在县城以上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竣工验收时防空地下室应当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这是从刚刚通过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中获悉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主管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将人防工程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