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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对法官裁判具有先决强制力,对裁判内容作出事先的限定,但法律规范无法为法官提供审判所需的更为详尽的裁判信息;在法官并不习惯对法律规范作出解释然后才适用法律的司法背景下,法官须努力让法律规范转换为直接导引裁判结论的"裁判准据";在转换过程中,法官对关涉事实认定的"事理逻辑"的阐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裁判准据大致包括两个要素:对个案的事实认定;依据其他社会规范对案件事实及所据法规范所作之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