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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社会财富主要集中在官府手中,官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其社会职能要求必须对灾民、贫民和社会弱势群体施以社会救助。通过设立专门官职和专项的经费,使社会救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同时,由于实行分封制度,各个诸侯国国土面积狭小,单靠一国之力难以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祸患,因而需要在国与国之间尤其是同盟国之间相互救助,共御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