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期,国内外出版界关于我国的传统的优秀文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改编行为,并且,这种现象也是愈演愈烈。所以,目前当务之急要加强管理文学作品的改编权。因此,本文针对出版商的改编行为进行了分析,论证他们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定义了改编行为的合理规则。
关键词:经典文学改编权作品内涵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改编权约束的法律尚不完善,对于传统的经典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法较少,对于作品中的思想精神更是缺乏保护。中国目前是一个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这方面正在完善,一些立法人的态度不够端正,对于文学著作权的保护认识不到位,他们更多地关注在侵权时的行为以及产生的影响,忽略了经典文学作品中的思想价值,更不会考虑对于普通百姓的思想引导价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建立和健全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对于我国文化的保护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改编传统经典文学作品现象的分析
1.改编传统经典文学作品的合理性
在著作权法中允许其他人对著作进行改编,它的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可以赋予著作新的文化精神,符合当代的价值观。人是一种复杂的动物,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但是,这些方式与渠道也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有很多的作品在一定的渠道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虽然转换后具有不同的表达形式,但是在表达效果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很多种被改编的作品,例如小说被改编为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剧;学术论著被改编成科普读物等等。由于艺术种类的多样性,这就为艺术的改编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如果你了解传统的文学作品,你就会发现它们大多是比较空泛的,给人一种遥不可及的感觉。例如,外国的很多经典名著就给人空泛的感觉。莎士比亚的很多作品在当时人看来是非常的经典,受到了人们的好评。但是,由于时间与地域的限制,使得他们所表现的思想在当今难以理解的。这就使得很多人对于这种文化往往是望而却步。在现代这个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下,很多人更是无法接受这种书籍,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来接受这种高难度文化的熏陶,往往会选择放弃和敬而远之的态度,不会有接触走进它们的欲望。但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接受这种文学作品中包含的思想价值,这就需要改编文学作品,让更多的人愿意接受经典文学作品的熏陶。并不是所有的改编作品都给人一种狗尾续貂的感觉,很多改编的名著甚至超过了原著。例如中国四大名著、查尔斯兰姆和他的姐姐玛丽的经典改编本《阅读莎士比亚:永不谢幕的悲喜剧》都是很不错的改编成功例子。
2.传统经典文学作品改编存在争论的必然性
现今出现的改编名著的潮流以及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具有一定的原因。改编者对名著进行改编主要是因为名著中有很多的思想性的东西,他们对于人们思想的引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让经典进一步走进人们的生活,使他们大众化,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精神读物,这就需要他们对原著进行修改,用一种新的符合时代潮流,大众喜好的方式表达出来。从经典文学本身的性质来看,它们也具有超越时代的深远影响,它们一般在特定的时期具有良好的普及性,受到人们的欢迎,这就使得改编的名著可以具有更大吸引力,使得改编者可以在宣传上少做文章,这也是改编者选取改编名著的根本原因。同时,这也让出版商少做广告达到事半功倍的获利效果。虽然改编名著对于改编者具有良好的吸引力,但是这也不是一项轻松的工作。因为名著自身即为经典,这使得改编的难度非常的大,需要做的不只是从语句的本身做文章,还要充分把握名著思想基础上提出匠心独运的见解。经典的作品是那个时代的缩影,不但受到当时的追捧,还受到后人的欢迎。它们展现的是当时的社会背景和人文发展,具有超越现实的深远意义,这不是普通的作品所能达到的高度,这也是名著之所以成为名著的原因。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改编名著不仅要超越的是一本文学巨著,还要超越人们传统的观念,不会对人的传统思想起到冲击的作用。
二、改编传统经典文学作品必然涉及的法律问题
1.改编与改编权的关系
(1)分析改编的内涵
尽管改编是针对原有文章的创新,加入一些新的元素,但是不管怎么样还是建立在原著的基础上,还是以原著为模版。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只有作者本身可以合法地对名著进行编改,改编作品也必须在作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改动。由于原著具有深远的影响和超越时代的思想价值,它们已经深入人心,所以真正意义的改编不是将原著推翻,而是对原著表达方式进行改编,对于其要表达的思想进行扩充。但是在改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因理解不同造成的思想改编现象,这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在改编过程就会不自觉地加入主观的意念。只要思想改变的不与原著作者相悖,只要不对文学作品本身进行伤害,对大众的传统印象不存在挑衅,对人们的价值观不进行误导,社会文化还是可以接受的。目前,大量的名著改编都是将书改为影视作品。由于人们更加乐于接受视频信息,这种方式就顺应了人们的需要,推广了改编作品的发展。例如,普鲁斯特的《追忆似水年华》和乔伊斯的《尤利西斯》是两部没有专业知识无法理解的名著,但是经过改编的作品却受到了热烈的欢迎与追捧,也就使这两部具有深刻意义的作品广为人知。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作品的改编比原著更有影响力,这也充分说明了改编作品的必要性。
(2)分析改编权的实质
所谓的改编权,就是指原著的作者享有对自己作品修改的权利。一方面,改编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改编权也是作者获取经济报酬的一种方式。原作者可以根据这项法定有偿地推广自己的原著改编权,不仅获取高额的经济报酬,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推广自己的作品。但是,改编权与改编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是一种个人行为,它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是对一部作品进行修改的个人行为,这种行为未界定所行使行为的合法性。改编权是经过原著作者的同意,或者在某种意义上符合合法进行改编的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会对原著有侵权纠纷,它和改编区别就在于是否合法,是否与原著作者达成协议。
2.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内在联系
为了更好地分析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的关系,我们需要明确改编权与作品的完整权。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作品的改编权将会对直接损害作品的完整权,并且这对作品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众所周知,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共同组成了著作权。其中,经济权利在著作权中被认为财产权,作者可以利用这项权利自己对原著进行修改或者改编来赚取收益,还可以将这项权利转让给别人,让别人来对原著进行改编,权利转让就会获得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精神权利则是作品著作权的另一重要组成因素,这个权利与作者本人具有直接的关系。在通常的情况下,这种权利是不可以转让他人的。但是,我国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没有意识到这项权利对于作者的重要意义,在立法中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下文就针对如何更好的保护传统地经典文学进行探讨。
我们都知道,财产与人身权既有联系性又具有独立性。财产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转让。但是一旦失去人身权,财产权也会随之失去,在我国的民法中就人身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精神权利即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人身权指的是与人身密切相连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在实际的情况下,我国制定关于保护这项权利的法律,原作者的这项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不仅如此,我国的继承法也承认对于著作的财产权的继承。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于音
这一权利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解释,作者享有对著作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著作权,在著作权法中,这些权利又都被覆盖在人身权中。这就使得在一些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著作的原作者可以声明他的身份,防止自己的名誉以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没有获得原作者对于原著的改编权而进行的改编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中,所发生的改编行为一般都是指对于那些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原著的改编。若改编者没有得到改编权,所进行的改编不但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还侵犯了物权。如果追究其法律责任,改编者应当同时承担这两项处罚。
关键词:经典文学改编权作品内涵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改编权约束的法律尚不完善,对于传统的经典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法较少,对于作品中的思想精神更是缺乏保护。中国目前是一个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这方面正在完善,一些立法人的态度不够端正,对于文学著作权的保护认识不到位,他们更多地关注在侵权时的行为以及产生的影响,忽略了经典文学作品中的思想价值,更不会考虑对于普通百姓的思想引导价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建立和健全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对于我国文化的保护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改编传统经典文学作品现象的分析
1.改编传统经典文学作品的合理性
在著作权法中允许其他人对著作进行改编,它的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可以赋予著作新的文化精神,符合当代的价值观。人是一种复杂的动物,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但是,这些方式与渠道也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有很多的作品在一定的渠道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虽然转换后具有不同的表达形式,但是在表达效果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很多种被改编的作品,例如小说被改编为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剧;学术论著被改编成科普读物等等。由于艺术种类的多样性,这就为艺术的改编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如果你了解传统的文学作品,你就会发现它们大多是比较空泛的,给人一种遥不可及的感觉。例如,外国的很多经典名著就给人空泛的感觉。莎士比亚的很多作品在当时人看来是非常的经典,受到了人们的好评。但是,由于时间与地域的限制,使得他们所表现的思想在当今难以理解的。这就使得很多人对于这种文化往往是望而却步。在现代这个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下,很多人更是无法接受这种书籍,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来接受这种高难度文化的熏陶,往往会选择放弃和敬而远之的态度,不会有接触走进它们的欲望。但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接受这种文学作品中包含的思想价值,这就需要改编文学作品,让更多的人愿意接受经典文学作品的熏陶。并不是所有的改编作品都给人一种狗尾续貂的感觉,很多改编的名著甚至超过了原著。例如中国四大名著、查尔斯兰姆和他的姐姐玛丽的经典改编本《阅读莎士比亚:永不谢幕的悲喜剧》都是很不错的改编成功例子。
2.传统经典文学作品改编存在争论的必然性
现今出现的改编名著的潮流以及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具有一定的原因。改编者对名著进行改编主要是因为名著中有很多的思想性的东西,他们对于人们思想的引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让经典进一步走进人们的生活,使他们大众化,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精神读物,这就需要他们对原著进行修改,用一种新的符合时代潮流,大众喜好的方式表达出来。从经典文学本身的性质来看,它们也具有超越时代的深远影响,它们一般在特定的时期具有良好的普及性,受到人们的欢迎,这就使得改编的名著可以具有更大吸引力,使得改编者可以在宣传上少做文章,这也是改编者选取改编名著的根本原因。同时,这也让出版商少做广告达到事半功倍的获利效果。虽然改编名著对于改编者具有良好的吸引力,但是这也不是一项轻松的工作。因为名著自身即为经典,这使得改编的难度非常的大,需要做的不只是从语句的本身做文章,还要充分把握名著思想基础上提出匠心独运的见解。经典的作品是那个时代的缩影,不但受到当时的追捧,还受到后人的欢迎。它们展现的是当时的社会背景和人文发展,具有超越现实的深远意义,这不是普通的作品所能达到的高度,这也是名著之所以成为名著的原因。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改编名著不仅要超越的是一本文学巨著,还要超越人们传统的观念,不会对人的传统思想起到冲击的作用。
二、改编传统经典文学作品必然涉及的法律问题
1.改编与改编权的关系
(1)分析改编的内涵
尽管改编是针对原有文章的创新,加入一些新的元素,但是不管怎么样还是建立在原著的基础上,还是以原著为模版。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只有作者本身可以合法地对名著进行编改,改编作品也必须在作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改动。由于原著具有深远的影响和超越时代的思想价值,它们已经深入人心,所以真正意义的改编不是将原著推翻,而是对原著表达方式进行改编,对于其要表达的思想进行扩充。但是在改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因理解不同造成的思想改编现象,这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在改编过程就会不自觉地加入主观的意念。只要思想改变的不与原著作者相悖,只要不对文学作品本身进行伤害,对大众的传统印象不存在挑衅,对人们的价值观不进行误导,社会文化还是可以接受的。目前,大量的名著改编都是将书改为影视作品。由于人们更加乐于接受视频信息,这种方式就顺应了人们的需要,推广了改编作品的发展。例如,普鲁斯特的《追忆似水年华》和乔伊斯的《尤利西斯》是两部没有专业知识无法理解的名著,但是经过改编的作品却受到了热烈的欢迎与追捧,也就使这两部具有深刻意义的作品广为人知。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作品的改编比原著更有影响力,这也充分说明了改编作品的必要性。
(2)分析改编权的实质
所谓的改编权,就是指原著的作者享有对自己作品修改的权利。一方面,改编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改编权也是作者获取经济报酬的一种方式。原作者可以根据这项法定有偿地推广自己的原著改编权,不仅获取高额的经济报酬,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推广自己的作品。但是,改编权与改编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是一种个人行为,它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是对一部作品进行修改的个人行为,这种行为未界定所行使行为的合法性。改编权是经过原著作者的同意,或者在某种意义上符合合法进行改编的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会对原著有侵权纠纷,它和改编区别就在于是否合法,是否与原著作者达成协议。
2.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内在联系
为了更好地分析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的关系,我们需要明确改编权与作品的完整权。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作品的改编权将会对直接损害作品的完整权,并且这对作品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众所周知,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共同组成了著作权。其中,经济权利在著作权中被认为财产权,作者可以利用这项权利自己对原著进行修改或者改编来赚取收益,还可以将这项权利转让给别人,让别人来对原著进行改编,权利转让就会获得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精神权利则是作品著作权的另一重要组成因素,这个权利与作者本人具有直接的关系。在通常的情况下,这种权利是不可以转让他人的。但是,我国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没有意识到这项权利对于作者的重要意义,在立法中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下文就针对如何更好的保护传统地经典文学进行探讨。
我们都知道,财产与人身权既有联系性又具有独立性。财产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转让。但是一旦失去人身权,财产权也会随之失去,在我国的民法中就人身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精神权利即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人身权指的是与人身密切相连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在实际的情况下,我国制定关于保护这项权利的法律,原作者的这项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不仅如此,我国的继承法也承认对于著作的财产权的继承。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于音
这一权利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解释,作者享有对著作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著作权,在著作权法中,这些权利又都被覆盖在人身权中。这就使得在一些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著作的原作者可以声明他的身份,防止自己的名誉以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没有获得原作者对于原著的改编权而进行的改编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中,所发生的改编行为一般都是指对于那些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原著的改编。若改编者没有得到改编权,所进行的改编不但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还侵犯了物权。如果追究其法律责任,改编者应当同时承担这两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