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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以来,其日益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法治因其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优势,成为了生态文明建设所必不可少的手段。面对我国环境治理中的陈年积弊,亟待运用法治的力量补偏救弊、拔本塞源,从而真正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
关键词:法治;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公益诉讼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1)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当今中国,百端待举,改革发展正呈方兴未艾之势。经济是实现一切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其重要性毋庸赘述。但综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重大进步,很多都基于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而这种焚林而田的发展行为于“生态文明”而言似乎太不理智。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力量,资源枯竭必将使社会的整体发展遭致池鱼之殃。因此,针对那些陈规陋习,党和政府惩前毖后,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其重要性也就可见一斑。
(2)保障公民权利的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宪法尚未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但随着公民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间歇性恶化的诸如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的持续存在,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呼吁也日益强烈。生存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命长度和生活质量,实现民殷国富的一切努力说到底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因此,生态文明建设亦是保障公民权利重要手段。
二、法治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
(1)法治具有规范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规范作用,间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其为社会主体规定或保留了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或自由,同时设定了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或禁令。生态问题是人类不当对待自然所导致的后果,法律通过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来使生态免遭或少遭损害,间接维护了生态文明。
(2)法治具有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法不阿贵,任何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生态保护问题之所以一直是社会治理的痼疾,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地方政府的人治做法,政企勾结、行政不作为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生态破坏屡禁不止。而剔除了人治随意性的法治手段在惩治违法污染行为的同时,还为执法机构建构了严格的追责体系,这种双重威慑作用对于促进政府履职、建设生态文明而言是极为有效的。
(3)法治具有穩定性。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持久战,过程中必然涉及多方利益,因此必须要从长计议、稳步推进。与其他手段相比,“法治具有规范性的特征,有助于解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因此最能够为全民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长久不变的指导。
三、如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
(1)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功效的发挥首先依赖于较健全的立法体系。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积弊如山,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统一立法目的,因为立法目的将“影响到后续的环境法律的释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首先,应扩大公民立法参与。我国选举制度的缺陷导致部分民意代表当选后便远离群众,其在进行立法工作时容易“闭门造车、出门合辙”,所立之法质量过低,无法真正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只有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提高立法质量。此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行政追责体系。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是一对极难调和的矛盾,过去环境治理收效甚微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政府的不作为。地方政府往往对经济发展乐此不疲,而利益集团又能为GDP增长助力,因此政府常而对利益集团的污染环境行为置若罔闻。立法应当对此类放纵违法行为严厉追责,以威慑政府积极履职。
(2)加强执法力度。执法活动是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转变为现实的关键环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必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享有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具体适用的权力,因此其应当深入实践,调查分析本地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执法方案。同时应淡化GDP观念,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惩处。
(3)落实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关乎公民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作为权利保障机关,理应有所建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增规定,堪称我国生态立法的里程碑式的事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常是涉嫌行政不作为的政府部门,因此此项制度能否落实关键还是依赖于司法机关这一中立裁判。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职责监督政府的执法行为,发现其放纵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同时还应依法及时审判。只有司法机关积极履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不会形同虚设,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才能计日可待。
参考文献:
孙佑海:《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年1月第1期。
竺效:《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完善》,载《法学论坛》 2013年3月第2期。
作者简介
张娜(1996年2月23日),女,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1班。
关键词:法治;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公益诉讼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1)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当今中国,百端待举,改革发展正呈方兴未艾之势。经济是实现一切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其重要性毋庸赘述。但综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重大进步,很多都基于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而这种焚林而田的发展行为于“生态文明”而言似乎太不理智。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力量,资源枯竭必将使社会的整体发展遭致池鱼之殃。因此,针对那些陈规陋习,党和政府惩前毖后,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其重要性也就可见一斑。
(2)保障公民权利的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宪法尚未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但随着公民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间歇性恶化的诸如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的持续存在,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呼吁也日益强烈。生存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命长度和生活质量,实现民殷国富的一切努力说到底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因此,生态文明建设亦是保障公民权利重要手段。
二、法治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
(1)法治具有规范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规范作用,间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其为社会主体规定或保留了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或自由,同时设定了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或禁令。生态问题是人类不当对待自然所导致的后果,法律通过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来使生态免遭或少遭损害,间接维护了生态文明。
(2)法治具有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法不阿贵,任何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生态保护问题之所以一直是社会治理的痼疾,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地方政府的人治做法,政企勾结、行政不作为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生态破坏屡禁不止。而剔除了人治随意性的法治手段在惩治违法污染行为的同时,还为执法机构建构了严格的追责体系,这种双重威慑作用对于促进政府履职、建设生态文明而言是极为有效的。
(3)法治具有穩定性。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持久战,过程中必然涉及多方利益,因此必须要从长计议、稳步推进。与其他手段相比,“法治具有规范性的特征,有助于解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因此最能够为全民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长久不变的指导。
三、如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
(1)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功效的发挥首先依赖于较健全的立法体系。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积弊如山,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统一立法目的,因为立法目的将“影响到后续的环境法律的释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首先,应扩大公民立法参与。我国选举制度的缺陷导致部分民意代表当选后便远离群众,其在进行立法工作时容易“闭门造车、出门合辙”,所立之法质量过低,无法真正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只有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提高立法质量。此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行政追责体系。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是一对极难调和的矛盾,过去环境治理收效甚微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政府的不作为。地方政府往往对经济发展乐此不疲,而利益集团又能为GDP增长助力,因此政府常而对利益集团的污染环境行为置若罔闻。立法应当对此类放纵违法行为严厉追责,以威慑政府积极履职。
(2)加强执法力度。执法活动是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转变为现实的关键环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必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享有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具体适用的权力,因此其应当深入实践,调查分析本地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执法方案。同时应淡化GDP观念,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惩处。
(3)落实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关乎公民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作为权利保障机关,理应有所建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增规定,堪称我国生态立法的里程碑式的事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常是涉嫌行政不作为的政府部门,因此此项制度能否落实关键还是依赖于司法机关这一中立裁判。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职责监督政府的执法行为,发现其放纵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同时还应依法及时审判。只有司法机关积极履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不会形同虚设,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才能计日可待。
参考文献:
孙佑海:《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年1月第1期。
竺效:《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完善》,载《法学论坛》 2013年3月第2期。
作者简介
张娜(1996年2月23日),女,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