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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現
2015年3月初,杭州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內賣高仿名牌包、手錶等被逮捕。
經搜核,該女子涉嫌售假商品共計價值11萬元(人民幣,下同),大陸公檢機關擬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微商售假新聞一度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
4月,「海歸微商」周夢晗售賣「三無」面膜致百餘女性「毀容」更激起大眾對微商行銷的質疑甚至聲討,這位昔日戴著「年入千萬」光環的美女,競然帶著「假一罰百」的虛假承諾一起消失了。
隨著大陸微信社交軟體的普及,利用朋友圈平台做生意的「微商」們也混得風生水起。
不久前,筆者的一位「發小」也頻繁地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售價才幾百元的「LV」、「GUCCI」的包包,我疑詢安心做家庭主婦、並不缺錢的她為了何故,她說是幫一位賣高仿貨的朋友轉發商品資訊,未有牟利之意。
我嚴肅地告知:如果她朋友被究問刑責,恐她也會惹上麻煩,嚇得她馬上停止轉發。
相比於傳統網購,微商有著交易方便、門檻低、成本小、與人際關係同步等優勢。
但相比傳統銷售平台的相對成熟,市場準入、內部監管與信譽評價機制的相對完備,微商市場卻充斥著假冒偽劣產品,價格混亂、售後服務不完善等現象也很多,現階段的微商確實處於「監管盲區」。
微商違法失信行為大盤點
目前微商經營中主要存在以下違法失信行為:
售假販劣
如前例所述,杭州某女通過朋友圈販賣假冒奢侈商標產品,周夢晗自稱「獨家秘製」、以微商形式銷售的「毒」面膜使用後導致多人出現過敏反應……其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事實已經相當清晰。
非法經營
主指通過微信社交平台無證經營特殊商品。如2013年5月,四川劍閣張某每月都從深圳購買香煙,然後用微信、QQ分享動態,以貨到付款的方式賣給朋友和一些茶樓,銷售金額高達11萬餘元。根據大陸《煙草專賣法》規定,任何個人和單位必須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而且取得該證的零售戶必須到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才能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而張某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已被問責非法經營罪。
代購逃稅
隨著微商經營的火爆,打著各類旗號的海外代購分秒必爭地刷屏,其實代購物品以個人物品進行清關,隨後轉售,這一行為就屬於走私。2014年,北京市二中院審理代購第一案——空姐李曉航海外代購逃稅案,最終以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3年。2010~2011年期間,李曉航從韓國免稅店買回化妝品,然後放到淘寶店上銷售,涉案的化妝品共計偷逃海關進口環節稅109萬元。在微信上進行類似的「代購」與該案性質並無二致。
微信詐騙
包括付了代購款和「關稅」卻不見發貨,「買家」發「商品二維碼」實為惡意木馬,盜微信號假扮親友騙錢,傳播「免費領養名貴犬」消息詐騙話費……此外還有情感詐騙、求職詐騙、點贊詐騙等。
微信傳銷
經常可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企業微信行銷月入百萬」之類的誘人廣告,鼓吹產品銷量有多麼火爆、客戶回饋多麼滿意,並貼出銀行流水、大額發貨單、用戶點評等截圖,目的使人相信他們微信行銷多麼成功,願與朋友分享。聽著他所謂的「經典」案例,你是不是很好奇想去聽他們的課呢?當你想進一步了解時,他們會告訴你:交錢或者高價購買產品成為代理後才能接受金點子培訓拿提成,於是大把人持著「就當投資了」的想法參與其中,這就是一種新型的傳銷形式。2014年南京就破獲首例微信傳銷案件,在受害者交了幾千元甚至幾萬元的加盟受訓費,參加所謂研討會及授課後,傳銷公司就卷款逃跑了。
品質糾紛
就算是開真微店做生意的,由於他們不具備經營的合法證件與資質,也不像淘寶網購那樣有第三方擔保的安全交易平台,這種暗箱操作的私售交易一旦出現品質糾紛,不讓退貨,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權也是很難的。
健全法制規範促進微商健康發展
顯然,上述假貨、欺詐行為攪亂了大陸微商市場,雖然大多數消費者的荷包與精神只受到「微創」,但卻重創了消費者對微商模式的信任,也束縛了微商這塊新興電子商務合理健康的發展。雖然微信曾「自救自糾」如發佈限制人數、處理舉報投訴微信號等舉措應對微商亂象;但法律制度的跟進,大陸政府引導行業進行有效的監管才是對這塊市場發展最大的支持。
以維權而言,以周夢晗事件為例,事發後有人到當地工商部門投訴甚至報警,被以「案發不在本地,應由周夢晗發貨地的鄭州警方來處理」為由拒絕。假設鄭州警方能夠受理,筆者認為,由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起刑點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雖然眾多受害者通過網路對其行為口誅筆伐,但要在現實中糾集起這一大群個體購買金額不多、散落在全大陸範圍內的受害者來取證,真的很不容易。微信行銷門檻低、誰都可以隨時隨地發佈,受害者跨界甚至跨國的特徵,使這種行銷行為成為一種監管難題。
從法律制定來看,大陸並非沒有針對網路行銷的法規,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以及大陸工商總局出台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都試圖對此作出界定。但策劃跟不上變化,面對微信行銷這種更新業態、更低門檻的交易行為就捉襟見肘了。對於微信以及其他形態的電商模式,大陸法律應當打破屬地管轄的限制,探索一些更有利於電商健康發展的解決方案。
曾經有人提出,由大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建微商投訴中心,微商資訊發佈者未經資質審核一律不得在朋友圈發佈交易資訊,同時建立健全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網路平台方式購物產生糾紛後的專業仲裁組織機制,使小額糾紛能夠得到高效簡便的解決。
針對化妝品微商銷售,目前全國工商聯的直屬機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美容化妝品業商會,對合格的化妝品微商頒發從業資格證書,而旗下的微商聯盟網站可以提供微商認證查詢該些證書的真實性,但只是起到行業自律自保的作用,將該從業資格證書作為一項重要考評依據還有賴於大陸出台微商管理規範。
上述做法雖然也被質疑,但有努力在做,總比聽之任之強。
同時,朋友圈裏的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增強法律意識,別拿網路的虛擬性、隱蔽性當成法律的「避風港」,網路上對違法犯罪的打擊不應該是真空,消費者的實體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在網上應當得到延伸維護。
2015年3月初,杭州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內賣高仿名牌包、手錶等被逮捕。
經搜核,該女子涉嫌售假商品共計價值11萬元(人民幣,下同),大陸公檢機關擬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微商售假新聞一度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
4月,「海歸微商」周夢晗售賣「三無」面膜致百餘女性「毀容」更激起大眾對微商行銷的質疑甚至聲討,這位昔日戴著「年入千萬」光環的美女,競然帶著「假一罰百」的虛假承諾一起消失了。
隨著大陸微信社交軟體的普及,利用朋友圈平台做生意的「微商」們也混得風生水起。
不久前,筆者的一位「發小」也頻繁地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售價才幾百元的「LV」、「GUCCI」的包包,我疑詢安心做家庭主婦、並不缺錢的她為了何故,她說是幫一位賣高仿貨的朋友轉發商品資訊,未有牟利之意。
我嚴肅地告知:如果她朋友被究問刑責,恐她也會惹上麻煩,嚇得她馬上停止轉發。
相比於傳統網購,微商有著交易方便、門檻低、成本小、與人際關係同步等優勢。
但相比傳統銷售平台的相對成熟,市場準入、內部監管與信譽評價機制的相對完備,微商市場卻充斥著假冒偽劣產品,價格混亂、售後服務不完善等現象也很多,現階段的微商確實處於「監管盲區」。
微商違法失信行為大盤點
目前微商經營中主要存在以下違法失信行為:
售假販劣
如前例所述,杭州某女通過朋友圈販賣假冒奢侈商標產品,周夢晗自稱「獨家秘製」、以微商形式銷售的「毒」面膜使用後導致多人出現過敏反應……其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事實已經相當清晰。
非法經營
主指通過微信社交平台無證經營特殊商品。如2013年5月,四川劍閣張某每月都從深圳購買香煙,然後用微信、QQ分享動態,以貨到付款的方式賣給朋友和一些茶樓,銷售金額高達11萬餘元。根據大陸《煙草專賣法》規定,任何個人和單位必須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而且取得該證的零售戶必須到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才能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而張某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已被問責非法經營罪。
代購逃稅
隨著微商經營的火爆,打著各類旗號的海外代購分秒必爭地刷屏,其實代購物品以個人物品進行清關,隨後轉售,這一行為就屬於走私。2014年,北京市二中院審理代購第一案——空姐李曉航海外代購逃稅案,最終以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3年。2010~2011年期間,李曉航從韓國免稅店買回化妝品,然後放到淘寶店上銷售,涉案的化妝品共計偷逃海關進口環節稅109萬元。在微信上進行類似的「代購」與該案性質並無二致。
微信詐騙
包括付了代購款和「關稅」卻不見發貨,「買家」發「商品二維碼」實為惡意木馬,盜微信號假扮親友騙錢,傳播「免費領養名貴犬」消息詐騙話費……此外還有情感詐騙、求職詐騙、點贊詐騙等。
微信傳銷
經常可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企業微信行銷月入百萬」之類的誘人廣告,鼓吹產品銷量有多麼火爆、客戶回饋多麼滿意,並貼出銀行流水、大額發貨單、用戶點評等截圖,目的使人相信他們微信行銷多麼成功,願與朋友分享。聽著他所謂的「經典」案例,你是不是很好奇想去聽他們的課呢?當你想進一步了解時,他們會告訴你:交錢或者高價購買產品成為代理後才能接受金點子培訓拿提成,於是大把人持著「就當投資了」的想法參與其中,這就是一種新型的傳銷形式。2014年南京就破獲首例微信傳銷案件,在受害者交了幾千元甚至幾萬元的加盟受訓費,參加所謂研討會及授課後,傳銷公司就卷款逃跑了。
品質糾紛
就算是開真微店做生意的,由於他們不具備經營的合法證件與資質,也不像淘寶網購那樣有第三方擔保的安全交易平台,這種暗箱操作的私售交易一旦出現品質糾紛,不讓退貨,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權也是很難的。
健全法制規範促進微商健康發展
顯然,上述假貨、欺詐行為攪亂了大陸微商市場,雖然大多數消費者的荷包與精神只受到「微創」,但卻重創了消費者對微商模式的信任,也束縛了微商這塊新興電子商務合理健康的發展。雖然微信曾「自救自糾」如發佈限制人數、處理舉報投訴微信號等舉措應對微商亂象;但法律制度的跟進,大陸政府引導行業進行有效的監管才是對這塊市場發展最大的支持。
以維權而言,以周夢晗事件為例,事發後有人到當地工商部門投訴甚至報警,被以「案發不在本地,應由周夢晗發貨地的鄭州警方來處理」為由拒絕。假設鄭州警方能夠受理,筆者認為,由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起刑點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雖然眾多受害者通過網路對其行為口誅筆伐,但要在現實中糾集起這一大群個體購買金額不多、散落在全大陸範圍內的受害者來取證,真的很不容易。微信行銷門檻低、誰都可以隨時隨地發佈,受害者跨界甚至跨國的特徵,使這種行銷行為成為一種監管難題。
從法律制定來看,大陸並非沒有針對網路行銷的法規,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以及大陸工商總局出台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都試圖對此作出界定。但策劃跟不上變化,面對微信行銷這種更新業態、更低門檻的交易行為就捉襟見肘了。對於微信以及其他形態的電商模式,大陸法律應當打破屬地管轄的限制,探索一些更有利於電商健康發展的解決方案。
曾經有人提出,由大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建微商投訴中心,微商資訊發佈者未經資質審核一律不得在朋友圈發佈交易資訊,同時建立健全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網路平台方式購物產生糾紛後的專業仲裁組織機制,使小額糾紛能夠得到高效簡便的解決。
針對化妝品微商銷售,目前全國工商聯的直屬機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美容化妝品業商會,對合格的化妝品微商頒發從業資格證書,而旗下的微商聯盟網站可以提供微商認證查詢該些證書的真實性,但只是起到行業自律自保的作用,將該從業資格證書作為一項重要考評依據還有賴於大陸出台微商管理規範。
上述做法雖然也被質疑,但有努力在做,總比聽之任之強。
同時,朋友圈裏的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增強法律意識,別拿網路的虛擬性、隱蔽性當成法律的「避風港」,網路上對違法犯罪的打擊不應該是真空,消費者的實體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在網上應當得到延伸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