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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划定了在被征用土地过程中失去土地农民的最低补偿线。在征收农村集体耕地时,对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如果在征地时农民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这两项费用按国家法定上限30倍给予补偿。如农民被征地后,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