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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五届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9月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积极防治工矿企业的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的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以及第十八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截至1980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河北、辽宁等20个省、市和一些省的地、市先后实行了工业排污收费和罚款试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