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又离婚,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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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狗咬伤人,谁应承担责任
  
  问:2007年3月5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去县城沿河公园锻炼身体,一只狗突然冲上来咬了我一口。我去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找人查,发现狗主人是一姓刘的,我多次找他要求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655元,但他却以狗已丢失半个多月为由拒绝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的医疗费应由谁赔偿?
  读者 曹雨
  答:曹女士所反映的问题是动物致人损害其后果应由谁来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因该狗的饲养人刘某疏于管理导致其饲养的狗将你咬伤,其赔偿责任应由刘某承担。
  
  问:2005年11月份,我与丈夫小刘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我们俩结婚后的10万元存款判给了我。离婚后,由于我没有房子住,与小刘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2006年12月份,我俩又复婚了。可是2007年3月份,我们又因感情破裂最终离婚,请问第一次离婚时分得的10万元存款是否还需要再分割?
   读者文小玲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10万元存款已经是你的个人财产,你与小刘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但复婚后并没有将10万元存款约定为夫妻共有,所以,刘某无权主张分割该10万元存款。
  
  儿媳再婚但尽了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吗
  
  问:王姐今年35岁,1995年嫁给小陈,他在家是老大,下面还有俩弟弟,婚后王姐一直和婆婆刘氏住在一起。2000年小陈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去世,2001年王姐改嫁。由于婆婆刘氏年纪较大,且体弱多病,俩弟弟在外工作而无法照顾婆婆,王姐便将婆婆刘氏接到现在的家中与他们一起生活,并照顾婆婆刘氏的日常生活起居。2005年刘氏因病去世,去世时留下一个存折和一栋房子,存折存有5万元钱。王姐认为自己对婆婆刘氏尽了义务,对于婆婆刘氏的遗产,也应当有继承权。她想知道这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读者 王叶美
  答:我国继承法有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认定“尽了赡养义务”的标准是:提供经济来源或劳务。
  本案中,王女士虽然再婚,但再婚前及再婚后一直与婆婆刘氏居住在一起,并对刘氏的日常生活起居予以照顾,应当认定为王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她应与刘氏的另外俩儿子一同作为刘氏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刘氏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胎儿也有继承权
  
  问:2004年10月份,我与丈夫小李结婚。2006年9月我怀孕,但是2006年11月我丈夫在去南方出差时,不幸遇交通事故死亡。在分割丈夫的遗产时,公公说我怀的孩子没有出生,胎儿没有继承权,不能参与遗产分割。请问,依照法律规定,胎儿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读者 叶文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应作为你丈夫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李某的遗产;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应作为你丈夫李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是出生后死亡的,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应作为胎儿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zhaozhen1996@sina.com
  (编辑:赵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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