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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与被教育、被管理、被保护的关系,而不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范围;确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既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