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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实践智慧,宪法解释是宪政理想现实化的必由之路,其核心功能就在于宪法的适用,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方面的功能只能是第二位的、派生的。历史解释原则和共时解释原则皆有其存在的合理空间,但它们在我国目前所能发挥的功能都是非常有限的,且难以得到实证支持。"宪法该由谁来解释"这样的问题只有在宪法得以真正适用之后,才能够顺理成章地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