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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族给世人的印象就是其对事的思辩和对人的严谨,这种民族特点也体现在国家的检察官制度上。正是这种严谨得有些苛刻的制度,造就了一支高度专业化、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作为现代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的渊源国家,德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检察制度及检察官制度简介
德国检察制度建立在联邦宪政基础上,具体而言,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和职能设置由《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内设立相应级别的检察院,但各自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纵向看,德国检察机关又分为联邦总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两部分,分别受联邦司法部和州司法部领导,联邦总检察院并不是州检察院的领导机关,二者只是诉讼程序上的关系,这也反映了德国联邦制国家的特点。
德国的检察人员根据职责和任职条件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检察官、副检察官(司法书记员)、书记员和其他公务员四大类。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官员,包括州市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官。德国实行检察官终身任职制度,除非法定情形发生,检察官任职可以至65岁退休。副检察官仅在市检察院设置,其职能与检察官类似,但不属于检察官序列。书记员主要是从事检察机关的行政事务和文秘等辅助工作的工作人员。其他公务员主要有负责管理书记员的秘书长、秘书以及工勤人员等等。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是案件调查工作的领导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出庭进行公诉,监督刑罚执行,在认为必要时提起上诉和申诉,因此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刑事诉讼之王”。
二、德国检察官遴选、任职制度
在德国,各州检察官的选拔工作由司法部负责,包括组织司法考试、安排司法实习、决定具体任用等,各州的做法大体相同。对于任何想从事检察官职业的人来说,其必须是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律教育和实务培训的法律生,并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职业资格,前后历时6—8年,选拔过程非常严格。
1.司法考试
一般来讲第一次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只有接受完整大学法律教育的法学毕业生才有报考资格。首次考试侧重于理论,实际上也是法学院的毕业考试。考试由所在州司法部下设的考试主管部门组织,出题者为大学教授、法官,偶尔也有职业律师。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由六、七张闭卷试卷组成,内容是无争议的案件或法律问题;口试一般要四个小时,考生须回答多种多样的问题及讨论简单的法律问题。
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求职者将参加为期两年的法律实务训练。一般来说,训练必须到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律师所等各部门分期进行,其目的是为了让受训者全面掌握法律职业的实践技能。培训期满后才可以报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同样分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但更侧重于司法实务与程序法的内容。与第一次相比,应试者不仅要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而且应具备处理具体法律问题和在众多可能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的能力。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生就获得了司法从业者的资格。德国司法考试的及格率比较高,同时也设了一定的淘汰率,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法律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为检察官等司法从业者提供了较充足的法律人才来源。
2.任前培训及考察
德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是选拔最优秀者进入司法官队伍。要做检察官,仅仅通过两次司法考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满足更为苛刻的条件,经过更严格的程序:每个检察官在获得正式任命之前都要先做实习检察官。只有国家司法考试中的成绩居前者才有资格申请做实习检察官。如果有太多的人报考(通常如此),司法部就仅选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中前l5%的成绩优秀者作为检察官人选。如果司法机关出现了很多的职位空缺,司法部可能会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司法部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择优的原则,将检察官后备人选指派到检察院试用,申请者以实习检察官的身份,在资深检察官指导下工作,接受考察。
指导检察官一般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担任。实习期间,实习检察官通过阅读指导检察官以前办理的案件的案卷熟悉、业务,然后承担指导检察官指派的工作。指导检察官与检察长就实习检察官的工作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实习检察官可以承办什么样的案件,指导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每6个月给实习检察官作一次阶段性的评价,内容包括是否勤勉、是否有规律、是否守时等。实习期满,检察院根据实习检察官在实习期间所做的每件事,进行量化计分,作出一个总的评价:不胜任、胜任或优秀。这个评价是确定其是否适合做检察官的最重要的依据。州司法部根据材料,通过面试和考核再选出最优秀的人担任检察官。通过面试并考核合格者,由州司法部长审查是否授予其候补检察官身份,这个选任的时间一般为3-6个月。被录用后还会有3年的试用期,需要至少在三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试用期内仍可能被淘汰,最终只有5%左右的实习检察官被任命为职业检察官。
三、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借鉴意义
德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覆盖了谋职者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实际操作能力等各个方面,全面测试了求职者的综合能力。通过这种制度遴选出的检察官,精干而高效。学习借鉴德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检察官选拔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严格限制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将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工作人员严格区分。只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法律学生才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其他检察工作人员,如书记员、会计、内勤等,可以从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当中召录,同时借鉴德国的做法,设专人或专门的部门对其管理。这类检察辅助工作人员不具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不能晋升为检察官。
2.加强检察官任前的法律实务培训。在德国,法律学生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均得参加法律工作实务培训方能取得任职资格成为候补检察官。而我国则是大学毕业生进入检察机关担任书记员(类似检察官后备人员)之后才获得相关业务训练,同时也处于实际办案第一线,这就造成两方面的影响:(1)法律规定只有通过检察官任命才有办案权,实际上很多刚入检察机关的毕业生就已开始具体办案,这就使其面临身份上的尴尬;(2)由于新招录大学生未经业务培训就直接进入办案第一线,使得他们在具体工作中难免出现差错。而检察工作是非常严肃非常严格的,不得出现半点瑕疵,否则将会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國的做法,在法律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检察官任命之前,对其进行专业的业务训练,使其掌握检察工作的实践技能,如学习怎样制作法律文书、怎样审查权衡证据以及审讯技巧等等,并在培训结束后对受训者是否掌握业务能力是否适合担当检察官重任做出评判,并据此为准决定对其的任命与否。
3.改革检察工作人员的招录制度,扩大检察官的选任范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检察机关的管理是参照行政机关进行的,同样,检察工作人员的招录也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与其他公务员一并进行,甚至任前培训也与行政机关一样。而事实上,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业务技能和履职性质与其他公务员有很大区别。将检察工作人员的录用仅限于国家统一的公务员招考,虽有其公平公正的一面,但也限制了检察官的选任范围。在德国等检察官制度成熟的国家,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并不仅限于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能通过选任程序者都有平等的任职资格。事实上,在这些国家有很多律师经考核被任命为检察官的。较宽的选择面加上严格的任职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检察官队伍的高度专业化和精英化。对此,我国不妨参考德国改革现行制度,将检察系统中检察官的选任与检察辅助工作人员的招录分开进行,建立检察官任职的申请—考核—提交任命的遴选制度,扩大检察官准入的选择面,从而为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优秀检察官制度提供充足人才。
一、德国检察制度及检察官制度简介
德国检察制度建立在联邦宪政基础上,具体而言,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和职能设置由《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内设立相应级别的检察院,但各自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纵向看,德国检察机关又分为联邦总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两部分,分别受联邦司法部和州司法部领导,联邦总检察院并不是州检察院的领导机关,二者只是诉讼程序上的关系,这也反映了德国联邦制国家的特点。
德国的检察人员根据职责和任职条件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检察官、副检察官(司法书记员)、书记员和其他公务员四大类。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官员,包括州市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官。德国实行检察官终身任职制度,除非法定情形发生,检察官任职可以至65岁退休。副检察官仅在市检察院设置,其职能与检察官类似,但不属于检察官序列。书记员主要是从事检察机关的行政事务和文秘等辅助工作的工作人员。其他公务员主要有负责管理书记员的秘书长、秘书以及工勤人员等等。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是案件调查工作的领导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出庭进行公诉,监督刑罚执行,在认为必要时提起上诉和申诉,因此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刑事诉讼之王”。
二、德国检察官遴选、任职制度
在德国,各州检察官的选拔工作由司法部负责,包括组织司法考试、安排司法实习、决定具体任用等,各州的做法大体相同。对于任何想从事检察官职业的人来说,其必须是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律教育和实务培训的法律生,并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职业资格,前后历时6—8年,选拔过程非常严格。
1.司法考试
一般来讲第一次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只有接受完整大学法律教育的法学毕业生才有报考资格。首次考试侧重于理论,实际上也是法学院的毕业考试。考试由所在州司法部下设的考试主管部门组织,出题者为大学教授、法官,偶尔也有职业律师。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由六、七张闭卷试卷组成,内容是无争议的案件或法律问题;口试一般要四个小时,考生须回答多种多样的问题及讨论简单的法律问题。
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求职者将参加为期两年的法律实务训练。一般来说,训练必须到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律师所等各部门分期进行,其目的是为了让受训者全面掌握法律职业的实践技能。培训期满后才可以报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同样分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但更侧重于司法实务与程序法的内容。与第一次相比,应试者不仅要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而且应具备处理具体法律问题和在众多可能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的能力。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生就获得了司法从业者的资格。德国司法考试的及格率比较高,同时也设了一定的淘汰率,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法律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为检察官等司法从业者提供了较充足的法律人才来源。
2.任前培训及考察
德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是选拔最优秀者进入司法官队伍。要做检察官,仅仅通过两次司法考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满足更为苛刻的条件,经过更严格的程序:每个检察官在获得正式任命之前都要先做实习检察官。只有国家司法考试中的成绩居前者才有资格申请做实习检察官。如果有太多的人报考(通常如此),司法部就仅选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中前l5%的成绩优秀者作为检察官人选。如果司法机关出现了很多的职位空缺,司法部可能会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司法部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择优的原则,将检察官后备人选指派到检察院试用,申请者以实习检察官的身份,在资深检察官指导下工作,接受考察。
指导检察官一般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担任。实习期间,实习检察官通过阅读指导检察官以前办理的案件的案卷熟悉、业务,然后承担指导检察官指派的工作。指导检察官与检察长就实习检察官的工作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实习检察官可以承办什么样的案件,指导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每6个月给实习检察官作一次阶段性的评价,内容包括是否勤勉、是否有规律、是否守时等。实习期满,检察院根据实习检察官在实习期间所做的每件事,进行量化计分,作出一个总的评价:不胜任、胜任或优秀。这个评价是确定其是否适合做检察官的最重要的依据。州司法部根据材料,通过面试和考核再选出最优秀的人担任检察官。通过面试并考核合格者,由州司法部长审查是否授予其候补检察官身份,这个选任的时间一般为3-6个月。被录用后还会有3年的试用期,需要至少在三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试用期内仍可能被淘汰,最终只有5%左右的实习检察官被任命为职业检察官。
三、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借鉴意义
德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覆盖了谋职者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实际操作能力等各个方面,全面测试了求职者的综合能力。通过这种制度遴选出的检察官,精干而高效。学习借鉴德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检察官选拔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严格限制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将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工作人员严格区分。只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法律学生才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其他检察工作人员,如书记员、会计、内勤等,可以从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当中召录,同时借鉴德国的做法,设专人或专门的部门对其管理。这类检察辅助工作人员不具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不能晋升为检察官。
2.加强检察官任前的法律实务培训。在德国,法律学生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均得参加法律工作实务培训方能取得任职资格成为候补检察官。而我国则是大学毕业生进入检察机关担任书记员(类似检察官后备人员)之后才获得相关业务训练,同时也处于实际办案第一线,这就造成两方面的影响:(1)法律规定只有通过检察官任命才有办案权,实际上很多刚入检察机关的毕业生就已开始具体办案,这就使其面临身份上的尴尬;(2)由于新招录大学生未经业务培训就直接进入办案第一线,使得他们在具体工作中难免出现差错。而检察工作是非常严肃非常严格的,不得出现半点瑕疵,否则将会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國的做法,在法律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检察官任命之前,对其进行专业的业务训练,使其掌握检察工作的实践技能,如学习怎样制作法律文书、怎样审查权衡证据以及审讯技巧等等,并在培训结束后对受训者是否掌握业务能力是否适合担当检察官重任做出评判,并据此为准决定对其的任命与否。
3.改革检察工作人员的招录制度,扩大检察官的选任范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检察机关的管理是参照行政机关进行的,同样,检察工作人员的招录也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与其他公务员一并进行,甚至任前培训也与行政机关一样。而事实上,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业务技能和履职性质与其他公务员有很大区别。将检察工作人员的录用仅限于国家统一的公务员招考,虽有其公平公正的一面,但也限制了检察官的选任范围。在德国等检察官制度成熟的国家,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并不仅限于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能通过选任程序者都有平等的任职资格。事实上,在这些国家有很多律师经考核被任命为检察官的。较宽的选择面加上严格的任职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检察官队伍的高度专业化和精英化。对此,我国不妨参考德国改革现行制度,将检察系统中检察官的选任与检察辅助工作人员的招录分开进行,建立检察官任职的申请—考核—提交任命的遴选制度,扩大检察官准入的选择面,从而为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优秀检察官制度提供充足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