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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之争,实为二者的“罪一刑”关系是否合理之争,“废除论”源于重刑的政策压力,“保留论”坚持论理考量却陷入技术困境。应从犯罪评价架构出发,以构成要件与违法、罪责的关系解释“罪一刑”关系:嫖宿幼女轻于奸淫幼女不是违法程度不同,而是责罪程度差异;对超出嫖宿幼女罪构成要件的部分,应以其他罪名作补充评价,以满足政策需求。犯罪评价架构是体系化的分析范式,可从方法论上对各具体学说之正误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