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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土文物的不断增多以及对文物保护的日益重视,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来说,保护规划是基本管理手段之一。保护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保护单位,而空间控制与文物综合利用展示则是其的主要手段及途径。目前,我国在多年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实践当中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保护规划特色,总结出了一套保护规划经验。但观其保护规划现状来看,其中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未来仍需进一步加强保护规划,以充分发挥出其应有作用。本文主要浅谈了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几点认识。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认识
保护规划是开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及基本程序,随着保护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中成效的不断显现,如今其已越来越为行业所接受。近年来,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意识正日益提高,但在保护规划实践过程中,仍旧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验证,不断解决现存问题,完善保护规划体系,落实保护规划措施,从而充分发挥出保护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中应有的作用。以下笔者就联系实际工作经验来谈谈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几点认识,仅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现存问题
(1)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特点的考虑不充分
文物保护单位指的是国家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它的种类有很多,对此我国在《文物保护法》中具有明确的分类,如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墓葬、古遗址等等,均属于不同种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价值也不同。保护规划是针对具体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而言的,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也就是说,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具体的保护规划上也要体现出针对性与独特性,而不能全部都一样。但是,在现实中,我国在进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时,往往只简单划一地给出一个统一要求,而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特点的考虑不充分。例如,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早已与现代城市发展重叠,并无剩下多少遗存,却在对其的保护规划中叙述了一堆不需要的保护范围;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近期内并无展示前景,却在对其的保护规划中罗列了一大通不切实际的展示策略和展示布局等;还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具有很高的纪念意义,却在对其的保护规划中制定了一系列无用的修缮或重建计划。以上这些现象,都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特点的考虑不充分的表现。
(2)对当前发展所需战略规划的呼应较弱
我国对于国土空间及城镇等均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方向,并且随着近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区域规划进度也正不断加快。在此背景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正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但站在保护规划的角度上来看,我国尚缺乏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在内的文化遗产布局的清晰认识及保护重点片区的宏观把握,更缺乏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科学战略规划。这一现象,造成了文化遗产保护对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的失语,无法对当前发展所需战略规划形成强有力的呼应。当城镇的发展方向规划确定好后,是很难为了文化遗产保护而再进行调整的,这点是由我国的实际国情所决定的。若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一直都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战略,那么未来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也将一直都会受到限制。
(3)缺乏与其他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沟通
保护规划的意义不仅在于其内容,编制的过程同样重要。规划编制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沟通的过程及各方相互妥协的过程。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听取各方意见,考虑各方利益,才能够形成具有实际效用的保护规划。不过,观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现状来看,大多都是由文物部门一己制定的,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并未与其他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有效沟通,所编制的保护规划也仅仅只考虑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其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出于保护需求在保护规划中将某地块划入了保护范围,但在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却将该地列为建设用地,如此相矛盾,必将导致实际文保工作开展难度的增加。
二、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水平的几点策略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提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在法律上的地位,通过法律来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责任和义务,使保护规划工作有法可依。
(2)完善规划制度规定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相关制度与规定,丰富规划体系内容,增强规划体系的指导性。其次要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针对性,形成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特点与类别的保护规划编制规范。以及还要增强文物保護单位保护规划的可操作性,对文物保护规划进行合理分级。
(3)重视编制与执行过程
为了维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严肃性及科学性,需要重视编制与执行过程。首先,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当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加强与其他学科、其他部门及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还要保证与国家及地方国土规划、战略规划等相适应。其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执行过程中,应当要从控制性的角度出发,将执行督查作为日常工作,保证各地在建设过程中尊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需求;还要从建设性的角度出发,严格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内容,禁止任意变更。
结语
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一项重要工作,其关系着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成效的高低。但目前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尚存在着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特点的考虑不充分、对当前发展所需战略规划的呼应较弱以及缺乏与其他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沟通等问题,未来需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及完善规划制度规定,还要重视编制与执行过程,从而充分发挥出保护规划的作用。
(作者单位:濮阳市戚城文物景区管理处)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认识
保护规划是开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及基本程序,随着保护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中成效的不断显现,如今其已越来越为行业所接受。近年来,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意识正日益提高,但在保护规划实践过程中,仍旧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验证,不断解决现存问题,完善保护规划体系,落实保护规划措施,从而充分发挥出保护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中应有的作用。以下笔者就联系实际工作经验来谈谈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几点认识,仅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现存问题
(1)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特点的考虑不充分
文物保护单位指的是国家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它的种类有很多,对此我国在《文物保护法》中具有明确的分类,如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墓葬、古遗址等等,均属于不同种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价值也不同。保护规划是针对具体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而言的,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也就是说,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具体的保护规划上也要体现出针对性与独特性,而不能全部都一样。但是,在现实中,我国在进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时,往往只简单划一地给出一个统一要求,而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特点的考虑不充分。例如,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早已与现代城市发展重叠,并无剩下多少遗存,却在对其的保护规划中叙述了一堆不需要的保护范围;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近期内并无展示前景,却在对其的保护规划中罗列了一大通不切实际的展示策略和展示布局等;还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具有很高的纪念意义,却在对其的保护规划中制定了一系列无用的修缮或重建计划。以上这些现象,都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特点的考虑不充分的表现。
(2)对当前发展所需战略规划的呼应较弱
我国对于国土空间及城镇等均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方向,并且随着近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区域规划进度也正不断加快。在此背景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正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但站在保护规划的角度上来看,我国尚缺乏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在内的文化遗产布局的清晰认识及保护重点片区的宏观把握,更缺乏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科学战略规划。这一现象,造成了文化遗产保护对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的失语,无法对当前发展所需战略规划形成强有力的呼应。当城镇的发展方向规划确定好后,是很难为了文化遗产保护而再进行调整的,这点是由我国的实际国情所决定的。若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一直都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战略,那么未来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也将一直都会受到限制。
(3)缺乏与其他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沟通
保护规划的意义不仅在于其内容,编制的过程同样重要。规划编制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沟通的过程及各方相互妥协的过程。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听取各方意见,考虑各方利益,才能够形成具有实际效用的保护规划。不过,观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现状来看,大多都是由文物部门一己制定的,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并未与其他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有效沟通,所编制的保护规划也仅仅只考虑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其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出于保护需求在保护规划中将某地块划入了保护范围,但在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却将该地列为建设用地,如此相矛盾,必将导致实际文保工作开展难度的增加。
二、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水平的几点策略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提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在法律上的地位,通过法律来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责任和义务,使保护规划工作有法可依。
(2)完善规划制度规定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相关制度与规定,丰富规划体系内容,增强规划体系的指导性。其次要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针对性,形成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特点与类别的保护规划编制规范。以及还要增强文物保護单位保护规划的可操作性,对文物保护规划进行合理分级。
(3)重视编制与执行过程
为了维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严肃性及科学性,需要重视编制与执行过程。首先,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当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加强与其他学科、其他部门及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还要保证与国家及地方国土规划、战略规划等相适应。其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执行过程中,应当要从控制性的角度出发,将执行督查作为日常工作,保证各地在建设过程中尊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需求;还要从建设性的角度出发,严格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内容,禁止任意变更。
结语
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一项重要工作,其关系着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成效的高低。但目前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尚存在着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特点的考虑不充分、对当前发展所需战略规划的呼应较弱以及缺乏与其他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沟通等问题,未来需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及完善规划制度规定,还要重视编制与执行过程,从而充分发挥出保护规划的作用。
(作者单位:濮阳市戚城文物景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