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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中宣部、中国记协关于在新闻界探索建立媒体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制度的号召,2014年6月9日,首批试点的11家新闻媒体发布了各自的社会责任报告。11家试点媒体的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在发布前经由中国记协、地方新闻道德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进行了核实,在中国记协网统一发布,公众可以方便地进行查询。某种意义上,媒体的社会责任报告就是一次对社会公众的“述职”报告,只不过“述职”的内容限于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毫无疑问,这是一次有益的制度创新和尝试,它对增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尽管这次试点媒体的社会责任报告是在中宣部和中国记协的直接倡导和部署下发布的,是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在新闻界探索建立媒体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一次尝试,但这项政策的产生和考量却是基于新闻行业当前的发展现状,针对当前新闻界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官方对媒体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应包含的八大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正确引导责任、提供服务责任、人文关怀责任、繁荣发展文化责任、安全刊播责任、遵守职业规范责任、履行合法经营责任、保障新闻从业人员权益责任。可以说,这八项责任条条切中当今媒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新闻事业也历经了一个变革的过程,其角色、定位和功能也发生了转变。从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定位于宣传的工具到“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双轨制运行体制,再到报业集团化乃至全媒体集团化运营,媒体的角色、功能和责任也更加丰富而多元。在当今市场经济产业化大潮的背景下,党和政府对于新闻媒体的管制相比以前有了放松,行政命令式的“硬管理”运用少了,行业自律和媒体自律被赋予了更大的作用。媒体的经营自主权相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扩展,这对于媒体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无疑是大有作用的,也顺应了现代媒体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坚持完善这种管理方式。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媒体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当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中没有很好地担负起其社会责任。
譬如,在各种社会思潮和价值观交锋、碰撞的当代中国社会,客观上需要具有极大社会影响力的媒体行使好其引导责任,向社会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积极的具有正能量的文化,但是一些媒体出于市场竞争和经济利益的考虑,为了博取受众眼球,在其节目或文章中夹杂色情、暴力、消极堕落的东西,尤其是网络媒体,色情、暴力、煽情信息成为吸引用户点击的手段,贻害不浅。政府最近正在进行的“净网行动”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的网站,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媒体。如新浪网、快播因为涉嫌传播黄色信息遭到了查处。一些电视婚恋节目、选秀节目也存在低俗媚俗、价值导向错误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经叫停了重庆卫视的某档深夜电视节目。部分媒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很严重,新闻失实、假新闻、广告新闻、有偿新闻这些老问题依然存在,媒体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勒索钱财的现象也不鲜见。还有一些媒体滥用隐性采访,在对一些事件的受害者采访时肆意暴露当事人隐私,缺乏人文关怀;干预正当的司法程序,影响审判独立性的“媒体审判”现象更是引起了广泛争议。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理应为公众服务,但长期以来的体制惯性使得部分媒体缺乏服务意识,不重视受众的反馈和呼声,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失语、缺位,甚至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这种现象令人深思。在媒体经营管理方面,一些地方媒体、商业网站存在经营不规范、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眼中只有本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这使得掌握话语权的媒体有成为只为自己服务的独立王国的倾向。
本次共有11家试点媒体,涵盖中央和地方媒体以及多种媒介形态,但是没有将商业网站等以营利为目的互联网媒体纳入试点范围,这是一个缺憾。尤其是在互联网广泛普及、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情况下,商业性的互联网媒体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比如几大互联网门户网站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事实上,前述提到的媒体问题在这些网络媒体上也有存在,有的甚至还很严重,因而它们也应被纳入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除了媒介形态的缺失,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关注,那就是媒体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和评议问题。笔者注意到,这次试点媒体社会责任报告的全文只是统一发布在中国记协网,没有广泛地在其他媒体发布和宣传,导致了解这次试点和这项制度的公众很少,把这项本应由广大群众参与的制度变成了媒体行业内部的自娱自乐。在报告的评议方面,这次试点媒体的评议组由政府管理部门、媒体代表、高校专家、法律人士和受众代表等15人组成,这种形式的评议固然是必要的,从形式上代表了各界的意见。但笔者认为媒体社会责任报告的评议主体应是广大的社会公众,他们才是最有发言权的评判者;媒体的社会责任“述职”对象不仅仅是政府管理部门,最重要的是其立足之本的社会公众,大众媒体若是脱离了大众,也就取消了它本身。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在以后的制度执行中,应在大众媒体上广泛宣传这项制度,并通过互联网调查问卷、电话访问等多种形式让群众参与评议,真正做到让群众监督媒体。
这次试点媒体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是对探索媒体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从评议结果来看是成功的,距离这项制度在新闻媒体行业的全面施行应该不会太久。总之,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施行,将会促使媒体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因为其所作所为将要面临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评判,制度的压力将倒逼它们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也将优化媒体行业竞争环境,减少竞争中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使媒体竞争转到正常健康的轨道上。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理应为公众服务,但长期以来的体制惯性使得部分媒体缺乏服务意识,不重视受众的反馈和呼声,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失语、缺位,甚至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这种现象令人深思。在媒体经营管理方面,一些地方媒体、商业网站存在经营不规范、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眼中只有本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这使得掌握话语权的媒体有成为只为自己服务的独立王国的倾向。
尽管这次试点媒体的社会责任报告是在中宣部和中国记协的直接倡导和部署下发布的,是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在新闻界探索建立媒体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一次尝试,但这项政策的产生和考量却是基于新闻行业当前的发展现状,针对当前新闻界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官方对媒体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应包含的八大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正确引导责任、提供服务责任、人文关怀责任、繁荣发展文化责任、安全刊播责任、遵守职业规范责任、履行合法经营责任、保障新闻从业人员权益责任。可以说,这八项责任条条切中当今媒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新闻事业也历经了一个变革的过程,其角色、定位和功能也发生了转变。从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定位于宣传的工具到“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双轨制运行体制,再到报业集团化乃至全媒体集团化运营,媒体的角色、功能和责任也更加丰富而多元。在当今市场经济产业化大潮的背景下,党和政府对于新闻媒体的管制相比以前有了放松,行政命令式的“硬管理”运用少了,行业自律和媒体自律被赋予了更大的作用。媒体的经营自主权相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扩展,这对于媒体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无疑是大有作用的,也顺应了现代媒体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坚持完善这种管理方式。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媒体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当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中没有很好地担负起其社会责任。
譬如,在各种社会思潮和价值观交锋、碰撞的当代中国社会,客观上需要具有极大社会影响力的媒体行使好其引导责任,向社会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积极的具有正能量的文化,但是一些媒体出于市场竞争和经济利益的考虑,为了博取受众眼球,在其节目或文章中夹杂色情、暴力、消极堕落的东西,尤其是网络媒体,色情、暴力、煽情信息成为吸引用户点击的手段,贻害不浅。政府最近正在进行的“净网行动”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的网站,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媒体。如新浪网、快播因为涉嫌传播黄色信息遭到了查处。一些电视婚恋节目、选秀节目也存在低俗媚俗、价值导向错误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经叫停了重庆卫视的某档深夜电视节目。部分媒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很严重,新闻失实、假新闻、广告新闻、有偿新闻这些老问题依然存在,媒体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勒索钱财的现象也不鲜见。还有一些媒体滥用隐性采访,在对一些事件的受害者采访时肆意暴露当事人隐私,缺乏人文关怀;干预正当的司法程序,影响审判独立性的“媒体审判”现象更是引起了广泛争议。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理应为公众服务,但长期以来的体制惯性使得部分媒体缺乏服务意识,不重视受众的反馈和呼声,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失语、缺位,甚至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这种现象令人深思。在媒体经营管理方面,一些地方媒体、商业网站存在经营不规范、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眼中只有本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这使得掌握话语权的媒体有成为只为自己服务的独立王国的倾向。
本次共有11家试点媒体,涵盖中央和地方媒体以及多种媒介形态,但是没有将商业网站等以营利为目的互联网媒体纳入试点范围,这是一个缺憾。尤其是在互联网广泛普及、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情况下,商业性的互联网媒体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比如几大互联网门户网站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事实上,前述提到的媒体问题在这些网络媒体上也有存在,有的甚至还很严重,因而它们也应被纳入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除了媒介形态的缺失,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关注,那就是媒体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和评议问题。笔者注意到,这次试点媒体社会责任报告的全文只是统一发布在中国记协网,没有广泛地在其他媒体发布和宣传,导致了解这次试点和这项制度的公众很少,把这项本应由广大群众参与的制度变成了媒体行业内部的自娱自乐。在报告的评议方面,这次试点媒体的评议组由政府管理部门、媒体代表、高校专家、法律人士和受众代表等15人组成,这种形式的评议固然是必要的,从形式上代表了各界的意见。但笔者认为媒体社会责任报告的评议主体应是广大的社会公众,他们才是最有发言权的评判者;媒体的社会责任“述职”对象不仅仅是政府管理部门,最重要的是其立足之本的社会公众,大众媒体若是脱离了大众,也就取消了它本身。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在以后的制度执行中,应在大众媒体上广泛宣传这项制度,并通过互联网调查问卷、电话访问等多种形式让群众参与评议,真正做到让群众监督媒体。
这次试点媒体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是对探索媒体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从评议结果来看是成功的,距离这项制度在新闻媒体行业的全面施行应该不会太久。总之,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施行,将会促使媒体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因为其所作所为将要面临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评判,制度的压力将倒逼它们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也将优化媒体行业竞争环境,减少竞争中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使媒体竞争转到正常健康的轨道上。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理应为公众服务,但长期以来的体制惯性使得部分媒体缺乏服务意识,不重视受众的反馈和呼声,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失语、缺位,甚至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这种现象令人深思。在媒体经营管理方面,一些地方媒体、商业网站存在经营不规范、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眼中只有本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这使得掌握话语权的媒体有成为只为自己服务的独立王国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