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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限作为规范法院审判行为、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统一的审结期限之规定无法满足个案的具体需求,加之严格的审判绩效考核,导致民事审判实践中"隐性超审限"现象突出;当事人对法院随意变更审限无提出异议之权利,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强调当事人与法院的诉讼促进义务,给予当事人程序管理之参与权利,是解决诉讼迟延以及司法正当化的制度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