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股息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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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论述了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的存在及其危害,指出减少股息重复征税危害的几种评价方法:归集抵免制、扣除制、双率制,修正的古典法和部分免税法已成为主要的股息所得税计税方法;并阐述了该类方法在我国的具体的应用,其中采用双率制是近期现实的选择,而从长远看实行综合课税制是一种趋势。
  关键词:股息重复征税 归集抵免制 扣除制度 双率制度 修正的古典法 股票资本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其改革不能独立进行,必须与其他税制改革相配套和协调,尤其要注意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避免重复征税。
  
  一、对公司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的存在及其危害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古典制,即在税收的安排上,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分别单独设置征收,也不相互提供抵扣。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而被课征两种税,有的学者将这种情况称为经济性重复征税。如果股东仅为自然人股东,那么重复征税仅为双重征税;如果股东还包括法人股东,那么重复征税就是多重征税,这时情况就更复杂,因为法人股东还需就其收到的股息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出现同一税源多次缴税的情况。目前,随着各国所得税法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法人和股东双方分别征税的做法已日渐为世界各国所采用。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税法来看,对股息收入不考虑重复征税问题,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减免,这既不利于我国所得税法与国际接轨,也会在实践中造成危害,因此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此应有适当的安排。对公司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的危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导致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重复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是归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和私营所得项下,按5%-35%的累进税率一次课征,不存在重复课税。对于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由于所得税法中不考虑消除重复征税,他们不得不面对所得的双重甚至多重课征。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股息红利所得税的税率并不高,但双重课征之后,投资者实际的总税负是:33%+(1-33%)×20%=46.4%。如多重课征,税负就更重,这无疑会抑制投资者向公司投资的积极性。可见,只消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复征税,而不消除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复征税,这在客观上是鼓励以个人独资、合伙方式投资,至少是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限制。其结果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失衡,这也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第二,导致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的扭曲。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征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公司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对保留利润没有任何税收措施,因此保留利润不会再次被课税,而分配股利则要被重复课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会选择将利润留存在企业实现其收入的保值和增值,从而延迟纳税时间,达到避税的目的。企业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尤其是拥有大量资金的盈利企业这样做会使得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结构发生变化,流动性下降,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出现大企业拥有大量闲置资金,而许多中小企业却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
  第三,导致公司资本结构的扭曲,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在古典制所得税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重复课征。因此,企业会转而倾向于以举债方式去筹集资金,因为举债支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轻税负。其结果就是导致资本弱化,造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十分不利于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和完善,容易引发经营危机。
  
  二、国外典型立法例及其评价
  
  第一,归集抵免制。这种方法是指全部应纳税的公司利润不管是否用于分配,都要按法定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利润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从股东收到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中抵扣。归集抵免制的核心就是通过将公司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归属给股东,以避免征税。该方法目前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在欧盟成员国中,有2/3以上的国家实行归集抵免制。归集抵免制方法下,不受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公司税全部课征,税收待遇平等;公司税课征之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综合计算抵免,缓解股息的重复征税。但这种方法存在计算复杂、难以管理和操作的问题。
  第二,扣除制。这种制度是在计征公司所得税时,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全部或部分扣除应付的股息,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公司所得税。股东收到的股息,应并入所得计算所得税。这种方法现主要被瑞典、冰岛、芬兰等国所采用。股息扣除制避免重复征税的程度关键在于股息扣除数额的多少,如果扣除数额过大,将使公司所得税成为未分配利润税;如果扣除数额过小,则又接近于古典制。股息扣除制在操作上较为简单,可以消除或部分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且可消除股息和利息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并有利于公司企业自由选择筹资方式。但这种方法却会产生促使公司降低保留利润的制度效应,对公司企业发展有一定负面影响。
  第三,双率制。所谓双率制(或分率制),是指对公司已分配的利润和保留利润按不同的税率课征的一种公司税制。其优点在于只需调整企业所得税,变动较小,实行容易,而且政府不会立即放弃过多的税收利益,比较容易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但是该制度只能适度缓和而不能消除重复课税,对于再投资的问题也解决不好,原来实行双率制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都已转型。不过,双税率制的两种不同税率的设计比较困难,如果两种不同税率之间相差的比例很小,就接近于古典制;如果相差的比例很大,则又使公司所得税变为未分配利润,因此它更适合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
  
  三、各国股息所得税改革的趋势
  
  第一,股息所得税税率不断下调,这已成为股息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流。OECD国家在2000-2005年之间,股息涉及的平均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3.32%下调至28.74%,股息适用的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从35.04%下降到32.43%,因此,平均的联合股息所得税税率从50.08%降低至44.32%。下调股息涉及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或者个人所得税税率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这些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
  第二,股息所得税计税方法仍在不断完善,这依然是股息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00-2005年之间,近1/3的OECD国家调整了各自的股息所得税计税方法,以更符合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实践中,原先在股息所得税政策上持保守态度的国家,已不再坚持纯粹的古典所得税制度,改为给予股息适度的税收优惠;而原先在股息所得税政策上持积极态度的国家,也不再追求彻底消除股息重复征税的理想化目标,改为修正税收优惠幅度,减少政府的税收成本。这两股改革潮流相向而行,呈逐步融合趋势。修正的古典法和部分免税法已成为主要的股息所得税计税方法。
  
  四、我国解决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的对策
  
  第一,从近期考虑,在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的条件下,可采用双率制。这种做法操作便利,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还可以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目前,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落后,个人财产登记制的尚未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采用归集抵免法,即把公司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归属到股东所取得的股息中,以抵免股东的所得税,这就要求对每一位股东的每笔所得分别计算。首先要将现金、实物或股票等各种形式的股利折合为价值形式,其次要区别每位投资者的股利来源于哪个公司,并查找每个公司的本年度实际纳税资料,将其全部已纳税款分摊到所分配的股利中。这在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缴纳尚不规范的情况下,是很难完成的。因此,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和实际征管水平来看,采用双率制是近期现实的选择。
  第二,从长远来看,在将来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制时,可改为归集抵免法。从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来看,实行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如上所述,双率制并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现象,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的施行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完善、各地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实现等一系列实施综合课征制条件的成熟,在处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关系问题上,可改为实行公认的最优方法——归集抵免法。
  第三,调减股息所得税率。这种改革思路是贯彻税收效率原则,突破综合所得税模式的限制,对股息实行分类征税,股息单独适合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这样可以达到降低股票融资成本的目的(见表1)。
  
  
  
  基本假设为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股息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为40%、资本利得税边际税率为20%,利息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为40%,利率为5%,股息支付率为60%。作为参照,留利的资本成为5.36%。资本成本的计算采用修正的Lin dh e (2002)模型,省略了繁杂的计算过程。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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