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第三人的认定

来源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fl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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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第三人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认定行政第三人,应当从行政第三人的资格认定、身份认定和类型范围三个方面准备把握。
  关键词:行政第三人,身份,认定
  中图分类号: D693 文献标识码: A
  行政第三人是指因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其权益受行政行为的效力辐射或影响因而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行政第三人认定的意义
  面对一个组织或个人,认定其是否属于行政第三人,这是一项十分费劲的工作,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往往比较明确,其与行政主体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清晰,比较容易认定,其权益也容易受到保护。但行政第三人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比较隐晦,往往被忽视,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平衡点难以找出链接点,其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对比较薄弱。因此认定行政第三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有利于对行政第三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其次,有利于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再次,有利于确定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和第三人。最后,有利于确定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第三人。
  二、行政第三人的资格认定
  一)行政第三人资格认定概述
  行政第三人的资格认定是指对行政第三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对行政第三人资格的认定是认定行政第三人的前提和基础。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项重要的法律资格。权利能力是充当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凡具有权利能力的均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而凡具有行为能力者即可不依赖他人而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参加法律关系,为自己取得法定权利或履行法定义务。一般来讲,有行为能力即意味着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就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律只对具有一定判断能力的人赋予行为能力,如必须符合一定的年龄和智力要求的人才能具有行为能力。行政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样。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泛指参加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律对于一般权利能力均等赋予一切自然人,不因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国籍、信仰、文化程度及财产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特殊权利能力则指参加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它与主体的法定地位密切相关,具有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其特殊权利能力也会有所不同。如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会因政策上的考虑而被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如按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一般不得有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受限制,决定于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对构成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各种各样规定。它同样也可分为一般行为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一般行为能力有两个条件,即年龄条件和智力条件。特殊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在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因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同而有特别要求。如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公民才能承担服兵役的义务。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法人在取得法人资格以后,就正式成为法律主体,在法律上自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即应当具有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登记或正式成立时产生。具体来讲,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在法人存续期间与法人是不可分离的。法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法人消灭之日。在其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后,法人即丧失权利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也不复存在。但法人终止后,一般还必须对其业务、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结算。在依法清算期间法人仍在清算所必要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直到清算完毕,依法向国家主管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后,其权利能力才完全消灭。
  同时,法人的权利能力还要受到许多方面的限制,这一点与自然人享有的广泛的权利能力不同。第一,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有限制。即不得享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肖像权、健康权、亲属权、继承权等,但可以享有其他人身权,如名称权、名誉权、自由权等。第二,其权利能力受法律规定或行政政策的限制。各个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其经营范围也不一样,因而也就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特别是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一经营范围即为对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限制,若超出登记的范围经营则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2.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是一致的。第一,存续时间相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对法人来说,有权利能力就必然有行为能力。这一点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区别。第二,能力范围也相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一样,也受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各个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其行为能力也相应不同。法人只有在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内所作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外,法人的行为能力还有一个特征,即法人代表的行为归属于法人,由法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的杈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基本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同。
  三、行政第三人的身份认定
  一)行政第三人的身份认定概述
  行政第三人的身份认定是指确认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属行政第三人。确认行政第三人是确定其一定的法律地位和对其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某个个人或组织只有被确认为行政第三人,才能具备行政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享有行政第三人的权利,承担行政第三人的义务,才能得到相应的对行政第三人的法律保护。确认行政第三人身份,除对其资格审定外,关键在于分析某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外,是否还有隐含的法律关系主体,即受具体行政行为间接作用、间接影响的人。
  二)行政第三人身份认定的方法
   认定行政第三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主要应从具体行政行为和可能成为行政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具体行政行为分析
  当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为复效行政行为时,就会出现行政第三人。复效行政行为被行政法学界认为“具有授益效力又具有侵益效力”,即是“使一方得到利益而使另一方遭到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当它针对两个以上互有相反牵连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就使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同时形成。如【判例1】村民吴某承包的责任田在河流南岸,属该村四组集体所有。同村五组村民罗某的责任田在河流北岸,属该村五组集体所有.某日暴雨引发山洪.吴某和罗某的责任田均被淹没。洪水过后,河流改道。两地连成一片,界线难以划分。吴与罗因复垦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罗某申请县政府处理。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关于罗某与吴某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确认复垦土地为五组所有,罗某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吴某不服,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诉某县政府案中,某县政府作出的“关于罗某与吴某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就是复效行政行为。罗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吳某的权益则受该行政行为的影晌,是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第三人。又如【判例2】被告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批准吴某建房100平方米的申请。当吴某动工建房时,原告王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合法使用多年的宅基3平方米,遂问吴某,吴某说有乡政府批准文件。于是,王某提起行政诉讼。称乡政府对吴某申请建房的批准行为,侵犯其对3平方米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法院以王某不是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为由,不予受理。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中,乡政府的批准吴某建房申请的行政行为即是复效行政行为。该案中,乡政府的批准行为是直接针对和指向吴某的,吴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王某的合法权益也受到该批准行为的影响,王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三人。该行政行为使两个互有相反牵连关系的公民,一方得到利益另一方受到不利影响。如【判例3】1993年3月5日,×省卫生行政部门考虑到其对位置偏远的×经济开发区进行日常食品检查之不便,依据省政府l991年制订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确定有条件的单位具体行使日常食品卫生的检查(验)……”的规定,确定由开发区的×县莹石矿进行本区域的日常食品卫生检查(验)。1994年4月21日,莹石矿在进行突击检查中发现该开发区某食品店正在出售发霉香肠,当场作出停止销售并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该食品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食品店诉某省卫生行政部门案中,×县莹石矿对×食品店的行政处罚行为,就不具有复效性。即没有除食品店以外的人受到该行政行为的影响。因而该行政行为只有相对人——×食品店,而没有行政第三人。又如【判例4】×县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为有效控制超生,将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本部门的处罚职权委托给各村村委会行使。1994年2月25日,×村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对超生二胎的村民丁×作出罚款9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丁×不服,以“自己并未超生,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生育”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丁某诉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案中,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村村委会对村民丁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也不具有复效性,它仅对村民丁产生效果,而没有村民丁以外的人受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因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行政相对人而没有行政第三人。
  2.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分析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由于行政第三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只要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即可,而无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因为行为能力一般不影响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平等地享有。特珠权利能力则是指参加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它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相关。首先,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有限制,如不得享有诸如肖像权,健康权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其次,其权利能力受法律规定或行政政策的限制,如私营企业不得从事金融业、军工业的生产经营。最后,法人的权利能力还受其经营范围或成立目的的限制,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组织的权利能力与法人基本一致。因此,在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为行政笫三人时,应当认真分析和考察其权利能力,尤其应从其受限制和制约的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作用、间接影响,权益受到侵害且其权益受损与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作用有因果关系,这是认定行政第三人最关键的标准。若有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行为也对某人产生了影响,某人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害,但某人的权益受损和行政行为的影响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就不是行政行为的第三人。如【判例5】1990年3月24日,×市印刷厂经理刘×租用个体司机王×的车前往某外商处洽谈业务。途经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处×检查站时,被拦截检查,发现王×自1987年5月以来没有按规定交纳养路费,即将王×的车扣押,并作出限15天内补交养路费及罚款共计4040元的处罚决定。刘某因此未按时到达致使生意未談成。×市印刷厂诉检查站案中,虽然有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存在,该行为对印刷厂也有间接影响,印刷厂的权益也受损,但印刷厂虽因扣车而受到损失,但这只是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其租用了未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的个体车辆。因此,检查站的行政行为与印刷厂的受损无直接因果关系,印刷厂不是检查站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第三人。
  四、行政第三人的类型和范围
  前文论述了认定行政第三人的方法。但这些方法还不足以全面充分地认定行政第三人。还要对行政第三人的类型和出现的范围加以研究,以更好地把握认定行政第三人的准确性。那么行政第三人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出现呢?它有哪些基本类型呢?根据行政第三人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可将行政第三人分为因果行政第三人、排他行政第三人和连带第三人三类。这三类行政第三人在不同的情况和范围出现。
  一)因果行政第三人
  它是指根据行政主体的行为结果而取得行政第三人资格的行政第三人。这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因”,构成新的法律关系是“果”。因果行政第三人相当普遍。如乡政府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将甲地作为建办公楼用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乡政府的申请,但是某企业对甲地使用权归属有异议,这样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行为与对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某企业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企业就是因果第三人。
  二)排他行政第三人
  它是指由于行政主体作出排他性的行政行为而取得行政第三人资格的行政第三人。所谓排他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后果具有非此即彼性。排他性行政第三人往往出现在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行为中。例如甲在城区建有一幢民宅,有产权证。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便将民宅委托给其侄子代管。这里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证授予给乙的行为具有排他性,即不可再将该土地使用权证授予给甲,甲也就成为该行政行为的排他行政第三人。
  三)连带行政第三人
  它是指由于行政主体作出的有确定指向的行政行为而连带产生的行政第三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但该行为又会连带产生相应的行为对象,即连带行政第三人。如在某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某甲的建房申请中明确附有建成新房、拆除旧房的条件,但甲建成新房后迟不拆旧房,还将该旧房转让给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据此乙取得了产权证。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要求甲限期拆除旧房的行政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既处置了甲的旧房,也处置了乙的房屋,这里乙就是连带行政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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