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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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加拿大反补贴法的渊源主要有《特别进口措施法》、《特别进口措施法实施细则》、《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规则》,其实施机构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加拿大对我国共发起了多起反补贴调查,对这些反补贴调查案例进行分析有助于全面了解加拿大反补贴法律制度。今后我国可能将面临加拿大更多的反补贴调查。
  关键词:加拿大;反补贴;特别进口措施法;贸易救济
  
  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对原产于我国的户外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开启了国外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先河。我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因此,对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进行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策略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概况
  加拿大反补贴法的渊源主要有《特别进口措施法》、《特别进口措施法实施细则》、《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规则》,其实施机构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边境服务署负责与补贴有关的调查工作,国际贸易法庭则负责与损害有关的调查工作。
  从2004年起,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八起反补贴调查,占2004年以来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总数的80%,可见近年来我国是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在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几例反补贴调查案中,遭到指控的补贴项目可分为以下几类:(1) 经济特区和其他特定地区的激励项目;(2)为出口行为和雇佣普通员工提供的补贴;(3)优惠贷款;(4)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5)所得税减免;(6)对投入物的税收免除;(7)购买原材料和设备的税收免除(8)减少土地使用费;(9)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10)拨款;(11)注资/债转股;(12)深圳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提供的政府利息补贴;(13)浙江省本地铜加工业战略计划。
  二、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从加拿大对中国发起的这些反补贴调查来看,加拿大的做法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第一,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被调查企业得到补贴的任何确凿证据,而只是把中国目前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或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作为存在补贴的证据。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反补贴调查中,申诉方应当提供表面证据,证明补贴存在。只有申诉方提出充分证据,被调查方要提出抗辩的,才由被调查方提出反驳证据。加拿大政府没有要求申诉方提供证据,而是要求受调查的中国政府提供信息,并以答复不完整为由,完全采纳申请人的推断。这是将举证责任不合理地推到被调查方。
  第二,加拿大政府的初裁报告中多处使用"可能"。而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的规定,申诉方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时应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存在"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有关证据的简单断言不能视为足以满足本款的要求";"主管机关应审查申请中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加拿大政府的做法显然与WTO的规定相悖。
  第三,加拿大政府此次调查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同时进行。在户外烧烤架案初裁报告的反补贴调查部分,边境服务署指出,我们估计的45.2%倾销幅度部分要归因于出口补贴。这表明边境服务署认为倾销幅度中有一部分是补贴造成的。可是在确定了倾销幅度之后,边境服务署在确定补贴率时并没有考虑它与倾销的相互关系,而是任意确定了补贴率,这就造成了双重收税,对出口商造成了不合理的负担。[1]这种对同时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被我国学者称为"双反"措施。后来美国在对华铜版纸案中也效仿了加拿大的这种"双反"措施。一时间,我国学者对"双反"措施的合法性展开了激烈的讨论。GATT1994第6条第5款规定:"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领土的任何成员领土的产品,不得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同一结果。"因此,无论是反补贴税还是反倾销税,都应以抵消相关损害结果为限,而不能在征收了足以抵销相关损害结果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遍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2]对于由补贴造成的倾销,如果进口成员已经征收了反倾销税,则进口成员征收反补贴税的幅度应受到限制。
  从加拿大的以上做法可以看出,加拿大并不是将反补贴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贸易救济措施来使用的,而是将反补贴措施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对于加拿大以上违反了WTO规定的做法,我国政府完全可以将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三、"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构成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官方和学界形成了"反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而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户外烧烤架反补贴调查案率先突破了这种认识。事实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第8款并没有明确排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情形,反补贴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多边规则层面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一国是否要将他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及是否要对该类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在符合多边纪律约束的条件下,有完全的自主权利。[3]在美国,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乔治城钢铁案"的判决中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全面干预市场,不存在"市场经济国家"意义上的补贴,补贴在"市场经济国家"之外没有任何意义,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乔治城钢铁案"的先例作用,美国一直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直到2006年"美国对华铜版纸案"才发生改变。[4]那么,根据加拿大的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成为加拿大发起反补贴调查的障碍呢?笔者对加拿大反补贴法进行研究后发现,在加拿大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规定,也没有不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先例。[5]因此,加拿大率先对我国发起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便顺理成章,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美国改变其一惯的立场,对中国也发起了反补贴调查,不能说没有受到加拿大的任何影响。可能正是因为加拿大对中国发起的一系列反补贴调查的示范效应,使美国认识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是没有问题的。
  四、我国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一)在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积极应诉
  在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积极应诉是最直接、见效最快的应对措施。如果某一企业的产品被征收高额反补贴税,就会在加拿大市场失去竞争优势。具体来说,在应诉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加拿大反补贴立法与实践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应诉企业及有关律师来说,必须熟悉加拿大反补贴法律体系当中的四部基本法律文件以及CBSA和CITT的运作,才能提高在加拿大反补贴调查中的胜诉机会。[6]可喜的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加拿大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的专著已经出版。[7]
  第二,积极配合,成为合作出口商。事实证明,在所有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案中,非合作出口商的补贴率都大大高于合作出口商,因此涉案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所要求的所有数据。有些涉案企业不愿意提供完整的信息,可能是害怕泄露商业秘密。但实际上加拿大反补贴立法中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可以保证机密信息不会泄露。
  第三,与加拿大进口商密切沟通。由于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向进口商发放的调查问卷很有倾向性,如果不注意回答,很容易得出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因此,一定要事先与加拿大进口商进行沟通,在如何填写调查问卷上达成一致。加拿大进口商一般也会配合,因为征收反补贴税将增加其成本。
  第四,利用公共利益调查制度。加拿大反补贴规则中拥有独立的公共利益调查程序,这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制度。因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即使加拿大做出了补贴与损害终裁,我们还可以利用加拿大反补贴法中的公共利益调查程序,尽可能达到减征或免征反补贴税的目的。在具体操作当中,应该争取加拿大进口商与消费者的支持。从某方面来说,加拿大进口商与消费者与我国出口商是有共同利益的,因此要取得他们的支持并不困难。在加拿大对华发起的8起反补贴调查案中,中国还没有一个企业申请公共利益调查。
  第五,利用司法审议制度。我国目前尚未有企业向加拿大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审议申请。根据加拿大反补贴法,如果我国企业对加拿大补贴与损害终裁不服,可以向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乃至加拿大最高法院请求司法审议。因此,加拿大当局决定征收反补贴税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加拿大的司法议制度,据理力争,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二)将加拿大反补贴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如果加拿大对我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WTO规则,我国政府可以将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加拿大国内应诉只能解决个案问题,而且由于加拿大当局或多或少会偏向本国产业,因此并不一定能得到理想的结果。而将加拿大反补贴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不仅能获得公正的裁决,而且对加拿大以后的反补贴调查会产生影响。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关反补贴措施的案件大多数是被申诉方败诉。因此,我国如果将国外的反补贴措施提交WTO,胜诉的机率会比较大。
  (三)对加拿大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上述三种应对措施都是防御性的,我国在适当的时候还可以采取"以攻为守"的策略,对加拿大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著名反倾销与反补贴律师傅东辉认为,我国应将单纯的防御体系转换成攻守结合的贸易救济方式,应提倡对外贸易救济为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服务。[8]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加拿大发起过反补贴调查,只有1997年中国对加拿大发起的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甚至我国还没有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先例。因此,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加大力度的空间,如果我国对加拿大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加拿大国内出口商将对加拿大政府施加压力,加拿大政府在权衡各方利益后就不会如此轻易地对我国滥用反补贴措施。
   五、结语
  加拿大是第一个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在加拿大的示范下,从2007年开始,美国也对中国发起了多起反补贴调查。2010年4月17日,欧盟也对中国发起了首次反补贴调查。在欧盟发起第一起对华反补贴调查5个月后,欧盟又发起了第二起对华反补贴调查。[9]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成为我国今后必须面对的问题。应对国外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修改我国的补贴制度,使其符合WTO的规定,使外国找不到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理由,同时对我国存在的补贴措施进行统计与整理,以便在遭受反补贴调查时能提供统一、准确、可靠的信息;二是研究外国反补贴法律制度,以在反补贴调查中维护我方的最大利益,如果外国的反补贴法或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违反WTO规则,我国可以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建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审理。
  
  参考文献:
  [1]朱榄叶:《政府与企业共同面对--中国面临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研究》,载《国际贸易》2005年第4期。
  [2]臧立:《WTO法律体系下实施"双反"措施的合法性研究--由"美国对华铜版纸案"引发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3]张昕宇:《反补贴法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3期。
  [4]徐泉:《美国反补贴法适用探析--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为考察对象》,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5]See Informa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Section 20 of the 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Non-market Economies") (August 2007),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section20-eng.html.
  [6] 黄文旭:《加拿大反补贴法律制度初探》,载《大经贸》2007年第12期。
  [7] 欧福永、黄文旭:《加拿大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研究--兼论我国的应对措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8] 傅东辉:《选择正确的贸易救济政策是对产业竞争力的基本保障》,载《国际贸易》2007年第3期。
  [9]黄文旭:《欧盟反补贴调查的趋势及我国的应对策略》,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作者简介:黄文旭,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洪瑜,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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