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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探讨了企业商业秘密的内涵范围,揭示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一些误区,分析了商业秘密权的可保护性,结合民用飞机企业自身特点相应地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手段及其他应对措施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08-0031-03
依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1]商业秘密是具有竞争优势的各种信息、方法。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形成商业竞争优势的关键,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企业共识。
我国民用飞机研制工作起步较晚,研制过程中难免遇到需自主攻克的技术难题。技术难题被攻克,有价值的技术方案形成,这对于高端制造企业而言是重要的无形资产。然而现实语境下,商业秘密侵权导致的企业利益受损屡见不鲜,权利人维权长期存在“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赔偿低”的局面。
(一)现行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难以切实保护企业利益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核心商业秘密侵权可能会对企业利益造成致命损害。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不公开的特点,其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进而“专有”程度也不如其他传统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保护手段,譬如商标法引入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高额罚金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在商标保护中起到明显作用。[2]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现有法律难以切实保护企业利益。现行有关商业秘密纠纷法律适用的突出问题在于,当前相关法律还未能在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责任人的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侵权判断、商业秘密相关行为保全、商业秘密相关民事责任等方面给出细化规定,商业秘密案件上诉机制,还需要统一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中商业秘密侵权判断标准、证据审判标准。
(二)商业秘密的“密点”认知程度相对较低
“密点”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具有可区分的特点。商业秘密保护首先要选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密点”。企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类型。[3]技术信息案件的“密点”,是区别公知信息的技术具体方案和技术细节内容的信息。经营信息案件的“密点”,是区别公知信息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只有把握好商业秘密的保“密点”才能抓住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核心,才能保护好商业秘密。
企业进行商业秘密定密时通常结合自身管理实际需要,商业秘密的“密点”一般在定密时确认由且仅由定密人所知悉,导致“密点”往往难以被其他该商业秘密知悉范围内人员准确判定。尤其是对民用飞机制造企业而言,技术秘密往往包含大量的技术图纸、构型、技术方案等信息,商业秘密的“密点”对不熟悉技术的行政管理人员而言较难以把握。在管理实践中,因不清楚商业秘密的价值核心“密点”所在,忽视了对商业秘密“密点”保护措施的设置的情况时常出现。抑或虽然对商业秘密“密点”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由于存在不同管理人员对“密点”的把握与保护认识的不同,商业秘密“密点”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难以取得实效。一项商业秘密,在实质内容上可能包含更多的涉密事项,或者仅有一半甚至极少数的内容才属于商业秘密。对这种情况,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如果不加以提示、说明,简单地按照一般商业秘密管理,可能就会给参与保密管理和实际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带来不便。
(三)商业秘密使用流转过程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薄弱环节
自然人是商业秘密的天然载体。企业的人员流动可能带来商业秘密的泄露。企业在经营研发过程中产生商业秘密信息,可能会因需要与科研院所、高校、其他企业乃至个人的合作而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使用、流转。企业会因技术交流及传输的原因建立合作网络,如若企业间人员流动大,流动人员专业技术相近或相似,且技术措施具备可破解性,商业秘密极易被窃取或流失,进而导致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丧失,直接损失企业相应权利。企业可能陷入既需要通过技术交流、流转必要商业信息来推动合作发展,同时又面临着商业秘密使用、流转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可能的两难境地。
从知识权利纠纷的角度来讲,企业在商业秘密日常管理工作如若未能对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高价值内容及时定密,未能做好商业秘密保密标识,未能做好商业秘密流转的审批,一旦有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发生,企业将难以负担举证,最终导致企业难以责任维护自身利益。
(一)明晰商业秘密权利属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前提在于商业秘密本身应当是具有保护意义的一种权利。“商业秘密权”源自私权利保护,保护的权益是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包括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商业秘密权”这一概念已被我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条文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列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合法持有商业秘密信息的主体称为“权利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更是鲜明地将其宗旨界定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
(二)商业秘密权的可保护性
商业秘密信息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因而其具有保护价值。商业秘密的秘密特征即不被公众所周知,使得商业秘密具有可保护性。除了秘密性外,可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是特定的信息,当保密责任人违反保密义务时,商业秘密权利人须明确界定其所主张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范围。[5]商业秘密权的可保护性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在商业秘密信息和一些公众周知的信息密切链接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因商业秘密保护的真空区。譬如发明专利均为公开信息,但发明专利在商品化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些特殊知识,由于这些知识内容并不在申请专利保护与掲露的范围内,所以有可能成为不被周知的秘密信息,但这些信息同样可能在权利人手中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商业秘密权的可保护性直接表现为商业秘密知悉人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通常基于合同约定产生,包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服务合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等产生。在合同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仍可以根据商业秘密信息流转双方关系或基于传递该信息的目的,判定保密义务存在。
保密义务常常基于信义责任而产生。除合同关系外,通常发生保密义务的情况是因商业秘密使用、流转产生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接收的信息是商业秘密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的性质需客观地判断是否为公众或业界周知、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等。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包括商业秘密持有人在使用信息过程中明确知悉该信息的秘密性、商业秘密信息的传递场合或方式较为合理并采取恰当的保密措施。[6]除此之外,若为商业秘密信息被动接收者,应当在自被动知悉该信息为商业秘密时起,担负保密义务避免商业秘密信息进一步泄露。
(三)以保护商业秘密密点为核心
商业秘密定密时确定“密点”可以让保密管理更加精准,让实际工作更加方便可行。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企业商业秘密定密存在随意定密、拍脑袋定密的情况,而抓住商业秘密密点这一核心的关键意义在于改变企业笼统定密、以载体形式定密的习惯。当前商业秘密定密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定密意识不强,定密责任意识不强。要求定密时确定商业秘密“密点”的做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点”,就是要筛选出真正具备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找出商业秘密泄露后会损害企业利益的关键的、最小化的信息内容。确定商业秘密“密点”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明确。一是从形式上确定一种专门的形式,例如以一段文字、一句话、一个密码等形式形成具有关键的、最小化的信息与其他内容进行区分。二是从内容上确定相互印证、关联的一组关系,将若干相对独立的内容共同组成一个代号,以及这个代号所指示的内容、要求。表达出相应的含义、趋势等。有了这些信息,相关事项就需要定密、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没有这些信息,相关事项就不必作为商业秘密管理。这些关键的、最小化的信息内容就是“密点”,是真正的保密管理目标。
(一)合理安排知识产权结构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通过优化调整合理安排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结构可以达到优化配置企业无形资产资源的目的。这种差异化制度安排建立在两种权利的基础之上。申请专利意味着信息的公开,并且一旦获得专利,其保护一般存在10年或20年的时间保护约束,但相较而言,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时间限制也不会被公开。[7]同时只有技术信息交易申请专利,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可以保护技术信息同样可以保护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更加全面。对一些技术要求非常较低而不能申请专利的有价值信息而言,商业秘密同样给予了这些信息保护途径。
采取专利申请与商业秘密定密合理组合的策略对于民用飞机公司而言更为重要。科研技术工程设计图纸一般为科研设计的核心,是帮助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8]设计图纸属于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单对设计图纸申请著作权保护没有太大经济价值。设计图纸的经济价值在于通过工程设计图纸制作工程设备。因而工程设计图纸一旦被公开其价值将大大降低,所以对于按照图纸制作的工程设备系统中关键技术应充分利用商业秘密的保密特性,该定密则及时定密,将企业技术秘密信息保护起来。
(二)采取合理措施拓宽商业秘密权利救济途径
商业秘密权利救济通常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申请禁令、强制履行、返还违法所得等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发现存在商业秘密侵权情形的初期对侵权人进行侵权警告,提示侵权人侵权行为、对象和可能涉及的后果。[9]这种救济方式相较于申请禁令、强制履行、返還违法所得等方式而言对商业秘密泄露保护的效果更好,实施成本更低,避免了诉讼程序的高昂成本。
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函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无范式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函的发出主体一般是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函发送对象是侵权警告函的接受方也就是侵权嫌疑人。侵权嫌疑人包括侵权人的交易相对方和产品的一般使用者。侵权警告对象必须是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侵权产品生产方、交易相对方,侵权警告函发送的对象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侵权警告函必须如实写清其侵犯的利权范围以及侵权事实等具体内容。具体到侵权不仅要写出侵权的范围,也要写出侵权人的侵害事实,并通过发布侵权警告函的方式向侵权嫌疑人或其交易相对方进行警示。但应当注意的是,尽可能避免以公开的形式发布侵权警告函,这样容易扩大商业秘密泄露的影响,产生更大的负面效果。所以公开发布侵权警告的形式需要严加控制,滥用商业秘密救济权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加以注意并避免。
(三)根据“密点”明确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要求
民用飞机企业在商业秘密定密时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密点”,这是做好保密管理的基础与前提。一般而言,确定了一项商业秘密就意味着确定了一个具体的保密工作对象,就应当针对此对象明确具体的保密管理方式和工作要求。确定“密点”不是缩小商业秘密的范围,而是更精准地确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定密的第一步是确定“密点”。因而商业秘密定密的核心是依据密点定密而不是看商业秘密的载体形式,这要求涉及定密、使用、流转、解密等事项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认真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已定密事项,对拟定密事项进行分析、研判抓准商业秘密的“密点”。这样在客观上促进了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定密的行为,减少了定密的主观随意性。第二步是研究论证商业秘密定密的“密点”。“密点”直接影响相关事项的安全保密管理,因此,在商业秘密定密流程开展过程中,定密承办人将确定的“密点”提交定密责任人审核后,定密责任人应更为谨慎地判断疑“密点”是否准确、全面。通过不断质疑和研究论证的过程,商业秘密管理相关人员对定密的内容流程乃至商业秘密管理的认识将更加深化,定密工作能力得到锻炼,保密意识得到提高,严格履职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我国民用飞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应当基于这种认识,实现商业秘密定密与商业秘密保密之间的无缝衔接,即某一事项一旦定密,就必须根据其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等级的保密管理措施。鉴于民用飞机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点”,明确不同的管理要求,是适应商业秘密事项复杂多样的现实需要,对准确派生定密、规范保密管理十分重要。
[1]李治安,刘静雯.由普通法观点论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J].交大法学,2020(04):34-52.
[2]江帆.商业秘密理论与立法探讨[J].现代法学,2004(03):148-155.
[3]陈兴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及数额认定[J].法律适用,2011(07): 32-34 .
[4]马忠法,谢迪扬.企业商业秘密破产处理的法律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04):79-91.
[5]田家慧.试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中保密措施的认定[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0(11):187-190.
[6]刘英军.刍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J].保密工作,2020(10):53-54.
[7]冯晓青.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J].人民司法,2006(10): 89-91 .
[8]韩旭.高新企业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 (20) :172-174,178 .
[9]李伟,冯秋翔.商业秘密保护:一种经济分析思维的引入[J].检察日报,2020 (03):02 .
[关键词] 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08-0031-03
依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1]商业秘密是具有竞争优势的各种信息、方法。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形成商业竞争优势的关键,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企业共识。
一、问题提出
我国民用飞机研制工作起步较晚,研制过程中难免遇到需自主攻克的技术难题。技术难题被攻克,有价值的技术方案形成,这对于高端制造企业而言是重要的无形资产。然而现实语境下,商业秘密侵权导致的企业利益受损屡见不鲜,权利人维权长期存在“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赔偿低”的局面。
(一)现行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难以切实保护企业利益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核心商业秘密侵权可能会对企业利益造成致命损害。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不公开的特点,其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进而“专有”程度也不如其他传统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保护手段,譬如商标法引入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高额罚金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在商标保护中起到明显作用。[2]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现有法律难以切实保护企业利益。现行有关商业秘密纠纷法律适用的突出问题在于,当前相关法律还未能在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责任人的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侵权判断、商业秘密相关行为保全、商业秘密相关民事责任等方面给出细化规定,商业秘密案件上诉机制,还需要统一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中商业秘密侵权判断标准、证据审判标准。
(二)商业秘密的“密点”认知程度相对较低
“密点”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具有可区分的特点。商业秘密保护首先要选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密点”。企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类型。[3]技术信息案件的“密点”,是区别公知信息的技术具体方案和技术细节内容的信息。经营信息案件的“密点”,是区别公知信息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只有把握好商业秘密的保“密点”才能抓住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核心,才能保护好商业秘密。
企业进行商业秘密定密时通常结合自身管理实际需要,商业秘密的“密点”一般在定密时确认由且仅由定密人所知悉,导致“密点”往往难以被其他该商业秘密知悉范围内人员准确判定。尤其是对民用飞机制造企业而言,技术秘密往往包含大量的技术图纸、构型、技术方案等信息,商业秘密的“密点”对不熟悉技术的行政管理人员而言较难以把握。在管理实践中,因不清楚商业秘密的价值核心“密点”所在,忽视了对商业秘密“密点”保护措施的设置的情况时常出现。抑或虽然对商业秘密“密点”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由于存在不同管理人员对“密点”的把握与保护认识的不同,商业秘密“密点”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难以取得实效。一项商业秘密,在实质内容上可能包含更多的涉密事项,或者仅有一半甚至极少数的内容才属于商业秘密。对这种情况,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如果不加以提示、说明,简单地按照一般商业秘密管理,可能就会给参与保密管理和实际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带来不便。
(三)商业秘密使用流转过程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薄弱环节
自然人是商业秘密的天然载体。企业的人员流动可能带来商业秘密的泄露。企业在经营研发过程中产生商业秘密信息,可能会因需要与科研院所、高校、其他企业乃至个人的合作而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使用、流转。企业会因技术交流及传输的原因建立合作网络,如若企业间人员流动大,流动人员专业技术相近或相似,且技术措施具备可破解性,商业秘密极易被窃取或流失,进而导致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丧失,直接损失企业相应权利。企业可能陷入既需要通过技术交流、流转必要商业信息来推动合作发展,同时又面临着商业秘密使用、流转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可能的两难境地。
从知识权利纠纷的角度来讲,企业在商业秘密日常管理工作如若未能对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高价值内容及时定密,未能做好商业秘密保密标识,未能做好商业秘密流转的审批,一旦有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发生,企业将难以负担举证,最终导致企业难以责任维护自身利益。
二、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研究路径
(一)明晰商业秘密权利属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前提在于商业秘密本身应当是具有保护意义的一种权利。“商业秘密权”源自私权利保护,保护的权益是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包括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商业秘密权”这一概念已被我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条文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列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合法持有商业秘密信息的主体称为“权利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更是鲜明地将其宗旨界定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
(二)商业秘密权的可保护性
商业秘密信息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因而其具有保护价值。商业秘密的秘密特征即不被公众所周知,使得商业秘密具有可保护性。除了秘密性外,可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是特定的信息,当保密责任人违反保密义务时,商业秘密权利人须明确界定其所主张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范围。[5]商业秘密权的可保护性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在商业秘密信息和一些公众周知的信息密切链接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因商业秘密保护的真空区。譬如发明专利均为公开信息,但发明专利在商品化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些特殊知识,由于这些知识内容并不在申请专利保护与掲露的范围内,所以有可能成为不被周知的秘密信息,但这些信息同样可能在权利人手中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商业秘密权的可保护性直接表现为商业秘密知悉人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通常基于合同约定产生,包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服务合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等产生。在合同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仍可以根据商业秘密信息流转双方关系或基于传递该信息的目的,判定保密义务存在。
保密义务常常基于信义责任而产生。除合同关系外,通常发生保密义务的情况是因商业秘密使用、流转产生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接收的信息是商业秘密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的性质需客观地判断是否为公众或业界周知、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等。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包括商业秘密持有人在使用信息过程中明确知悉该信息的秘密性、商业秘密信息的传递场合或方式较为合理并采取恰当的保密措施。[6]除此之外,若为商业秘密信息被动接收者,应当在自被动知悉该信息为商业秘密时起,担负保密义务避免商业秘密信息进一步泄露。
(三)以保护商业秘密密点为核心
商业秘密定密时确定“密点”可以让保密管理更加精准,让实际工作更加方便可行。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企业商业秘密定密存在随意定密、拍脑袋定密的情况,而抓住商业秘密密点这一核心的关键意义在于改变企业笼统定密、以载体形式定密的习惯。当前商业秘密定密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定密意识不强,定密责任意识不强。要求定密时确定商业秘密“密点”的做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点”,就是要筛选出真正具备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找出商业秘密泄露后会损害企业利益的关键的、最小化的信息内容。确定商业秘密“密点”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明确。一是从形式上确定一种专门的形式,例如以一段文字、一句话、一个密码等形式形成具有关键的、最小化的信息与其他内容进行区分。二是从内容上确定相互印证、关联的一组关系,将若干相对独立的内容共同组成一个代号,以及这个代号所指示的内容、要求。表达出相应的含义、趋势等。有了这些信息,相关事项就需要定密、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没有这些信息,相关事项就不必作为商业秘密管理。这些关键的、最小化的信息内容就是“密点”,是真正的保密管理目标。
三、我国民用飞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建议
(一)合理安排知识产权结构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通过优化调整合理安排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结构可以达到优化配置企业无形资产资源的目的。这种差异化制度安排建立在两种权利的基础之上。申请专利意味着信息的公开,并且一旦获得专利,其保护一般存在10年或20年的时间保护约束,但相较而言,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时间限制也不会被公开。[7]同时只有技术信息交易申请专利,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可以保护技术信息同样可以保护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更加全面。对一些技术要求非常较低而不能申请专利的有价值信息而言,商业秘密同样给予了这些信息保护途径。
采取专利申请与商业秘密定密合理组合的策略对于民用飞机公司而言更为重要。科研技术工程设计图纸一般为科研设计的核心,是帮助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8]设计图纸属于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单对设计图纸申请著作权保护没有太大经济价值。设计图纸的经济价值在于通过工程设计图纸制作工程设备。因而工程设计图纸一旦被公开其价值将大大降低,所以对于按照图纸制作的工程设备系统中关键技术应充分利用商业秘密的保密特性,该定密则及时定密,将企业技术秘密信息保护起来。
(二)采取合理措施拓宽商业秘密权利救济途径
商业秘密权利救济通常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申请禁令、强制履行、返还违法所得等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发现存在商业秘密侵权情形的初期对侵权人进行侵权警告,提示侵权人侵权行为、对象和可能涉及的后果。[9]这种救济方式相较于申请禁令、强制履行、返還违法所得等方式而言对商业秘密泄露保护的效果更好,实施成本更低,避免了诉讼程序的高昂成本。
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函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无范式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函的发出主体一般是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函发送对象是侵权警告函的接受方也就是侵权嫌疑人。侵权嫌疑人包括侵权人的交易相对方和产品的一般使用者。侵权警告对象必须是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侵权产品生产方、交易相对方,侵权警告函发送的对象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侵权警告函必须如实写清其侵犯的利权范围以及侵权事实等具体内容。具体到侵权不仅要写出侵权的范围,也要写出侵权人的侵害事实,并通过发布侵权警告函的方式向侵权嫌疑人或其交易相对方进行警示。但应当注意的是,尽可能避免以公开的形式发布侵权警告函,这样容易扩大商业秘密泄露的影响,产生更大的负面效果。所以公开发布侵权警告的形式需要严加控制,滥用商业秘密救济权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加以注意并避免。
(三)根据“密点”明确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要求
民用飞机企业在商业秘密定密时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密点”,这是做好保密管理的基础与前提。一般而言,确定了一项商业秘密就意味着确定了一个具体的保密工作对象,就应当针对此对象明确具体的保密管理方式和工作要求。确定“密点”不是缩小商业秘密的范围,而是更精准地确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定密的第一步是确定“密点”。因而商业秘密定密的核心是依据密点定密而不是看商业秘密的载体形式,这要求涉及定密、使用、流转、解密等事项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认真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已定密事项,对拟定密事项进行分析、研判抓准商业秘密的“密点”。这样在客观上促进了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定密的行为,减少了定密的主观随意性。第二步是研究论证商业秘密定密的“密点”。“密点”直接影响相关事项的安全保密管理,因此,在商业秘密定密流程开展过程中,定密承办人将确定的“密点”提交定密责任人审核后,定密责任人应更为谨慎地判断疑“密点”是否准确、全面。通过不断质疑和研究论证的过程,商业秘密管理相关人员对定密的内容流程乃至商业秘密管理的认识将更加深化,定密工作能力得到锻炼,保密意识得到提高,严格履职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我国民用飞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应当基于这种认识,实现商业秘密定密与商业秘密保密之间的无缝衔接,即某一事项一旦定密,就必须根据其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等级的保密管理措施。鉴于民用飞机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点”,明确不同的管理要求,是适应商业秘密事项复杂多样的现实需要,对准确派生定密、规范保密管理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李治安,刘静雯.由普通法观点论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J].交大法学,2020(04):34-52.
[2]江帆.商业秘密理论与立法探讨[J].现代法学,2004(03):148-155.
[3]陈兴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及数额认定[J].法律适用,2011(07): 32-34 .
[4]马忠法,谢迪扬.企业商业秘密破产处理的法律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04):79-91.
[5]田家慧.试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中保密措施的认定[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0(11):187-190.
[6]刘英军.刍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J].保密工作,2020(10):53-54.
[7]冯晓青.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J].人民司法,2006(10): 89-91 .
[8]韩旭.高新企业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 (20) :172-174,178 .
[9]李伟,冯秋翔.商业秘密保护:一种经济分析思维的引入[J].检察日报,2020 (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