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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笔者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应当被作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查处,检察机关的做法无论在法律适用,还是在案件管辖等方面都值得商榷。国企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