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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定期颁发制在我国逐渐的推广及应用,它在现代民用航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围绕定期颁发制在航空情报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详细介绍了定期颁发制,分析了定期颁发制在我国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在全行业内贯彻实施定期颁发制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航空情报;定期颁发制;原始资料;生效日期
中图分类号:F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1-0332-01
随着中国民航事业的飞速发展,相关的航空资料信息量急剧增加,日趋现代化的飞行保障系统都对航空情报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航航空情报单位正是承担了向行业、全国及全世界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航空情报资料的工作职责。由于我国的航空情报资料是由航空情报单位对于各种类型的原始资料进行工作处理,并最终正式发布生效。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当个别原始资料上报单位不能及时上报,某些原始资料的计划生效日期设定不合理等,这都影响了航空情报资料的正常发布生效。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行业内严格实施“航空情报定期颁发制”(以下简称AIRAC制度)。全面实施AIRAC制度是在航空情报工作中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 AIRAC制度的介绍
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英文简称AIRAC,是国际民航组织在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中提出的一项措施,为各成员国公布航空信息规定了共同的生效日期。并在文件DOC8126航空情报服务手册中阐明了从航空原始数据上报到最终使用航空信息过程中执行AIRAC制度的几方面要求。
(一)时间截点
依据AIRAC 系统提供的资料必须印制成纸质资料,并由各国航行情报服务部门按有关生效日期至少提前42天进行分发,设定2周的邮寄时间,便于资料使用人至少提前28天收到。当计划进行重大变更时,有必要尽早將此种情况通知有关各方,且实际可行时,公布日期应该选择在生效日期前至少56天。按照AIRAC公布的资料,除非属临时性或者生效日期短于28天的,至少在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不得再进行更改,若必须修改,可先使用NOTAM作为补充发布。
(二)相关内容变化需使用AIRAC制度
对于相关内容的建立、撤销或变更,必须每隔28天。除非是持续有效时间少于28天的,否则至少在共同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不得再进行修改。
(三)AIRAC制度共同生效日期
从1964年开始以AIRAC周期公布航空资料,该周期经过随后几年的完善,已经固定下来,世界各国航空资料的生效日期都以28天为间隔。AIRAC生效日期表刊载在《航空情报服务手册》(Doc8126)中。
二、 AIRAC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航空情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是三级结构,即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一级情报单位)、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二级情报单位)和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三级情报单位)。
(一)一级情报单位执行AIRAC制度工作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由总局情报中心所在的一级情报单位来直接执行AIRAC制度的相关标准。同时,一级情报单位设定了“截稿日期”,即每个共同生效日期都有对应配套的截稿日期。如果一级情报单位收到原始资料的时间超过了某期航空情报资料的对应截稿日期,则该原始资料不能在本期生效,而只能顺延到下一个共同生效日期。
总局情报中心在每期航空情报资料修订的编辑时间至少需要4-5周左右,才能定稿进入印刷环节,印刷和分拣大概2周,再加上6周提前分发时间,修订周期最低需要12周84天,因而目前提前80天收集原始资料,仍不能保障用户提前28天收到。因此,原始资料首先要及时上报,后续编辑、分发环节才有时间保障。作为原始资料提供方提前收集、及时上报原始资料才能保障航空资料按时发布。
(二)二、三级情报单位执行AIRAC制度工作程序
一级情报单位掌握的原始数据收集截稿日期是80天,所以二、三级情报单位所对应的原始资料接收时间需要在提前80天的基础上依次增加,这样才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时间要求。因此笔者所在的二级情报单位特制定针对本部门工作的AIRAC资料修订进程表(详见表1)。
当本单位接收到三级情报单位上报的原始数据通知单时,首先核对参照AIRAC资料修订进程表,选定合理的共同生效日期。并在时间范围内及时编辑、校核原始数据,最后将原始数据在一级情报单位设定的原始数据收集截稿日期80天前上报至总局情报中心。
三、 实施AIRAC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措施
(一)在情报工作中执行AIRAC制度时存在的问题:
对于某些原始资料,原始资料上报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只是负责将其他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统一上报。若某个单位不能及时上报自己所负责的那部分内容,将会影响整份原始资料的上报进程。
某些原始资料虽然选定了共同生效日期,但是由于质量不过关,不能够顺利通过审批环节,需要多次返工进行修改,导致航空情报单位接收到通过审批的原始资料时间超过了对应截稿日期。
(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AIRAC制度的可行措施
各级情报单位作为最了解AIRAC制度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辖区内积极贯彻推广AIRAC 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人员交流、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原始资料上报单位介绍航空情报工作的整体流程,及时向各单位提供每年度各期资料修订的共同生效日期和对应的截稿日期。
随着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民航行业迫切需要准确、全面、及时的航空情报资料作为日常运行的基础信息保障。因此,民航行业各单位是否严格遵照执行AIRAC制度就将成为航空情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全面贯彻实施AIRAC制度势在必行,并极大提升实际运行的效率及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国际民航组织(ICAO)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M].2010.
[2] 国际民航组织(ICAO)8126文件《航空情报服务手册》[M].2009.
[3] CCAR-175TM-R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s].2010
[4] 国际民航组织.AIS向AIM过渡的行动之一——遵守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度(AIRAC)[M].
[5] 杨舟.在行业内贯彻推广航空情报定期颁发制的积极意义[j].中国民用航空,2014[1].
[关键词]航空情报;定期颁发制;原始资料;生效日期
中图分类号:F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1-0332-01
随着中国民航事业的飞速发展,相关的航空资料信息量急剧增加,日趋现代化的飞行保障系统都对航空情报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航航空情报单位正是承担了向行业、全国及全世界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航空情报资料的工作职责。由于我国的航空情报资料是由航空情报单位对于各种类型的原始资料进行工作处理,并最终正式发布生效。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当个别原始资料上报单位不能及时上报,某些原始资料的计划生效日期设定不合理等,这都影响了航空情报资料的正常发布生效。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行业内严格实施“航空情报定期颁发制”(以下简称AIRAC制度)。全面实施AIRAC制度是在航空情报工作中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 AIRAC制度的介绍
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英文简称AIRAC,是国际民航组织在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中提出的一项措施,为各成员国公布航空信息规定了共同的生效日期。并在文件DOC8126航空情报服务手册中阐明了从航空原始数据上报到最终使用航空信息过程中执行AIRAC制度的几方面要求。
(一)时间截点
依据AIRAC 系统提供的资料必须印制成纸质资料,并由各国航行情报服务部门按有关生效日期至少提前42天进行分发,设定2周的邮寄时间,便于资料使用人至少提前28天收到。当计划进行重大变更时,有必要尽早將此种情况通知有关各方,且实际可行时,公布日期应该选择在生效日期前至少56天。按照AIRAC公布的资料,除非属临时性或者生效日期短于28天的,至少在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不得再进行更改,若必须修改,可先使用NOTAM作为补充发布。
(二)相关内容变化需使用AIRAC制度
对于相关内容的建立、撤销或变更,必须每隔28天。除非是持续有效时间少于28天的,否则至少在共同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不得再进行修改。
(三)AIRAC制度共同生效日期
从1964年开始以AIRAC周期公布航空资料,该周期经过随后几年的完善,已经固定下来,世界各国航空资料的生效日期都以28天为间隔。AIRAC生效日期表刊载在《航空情报服务手册》(Doc8126)中。
二、 AIRAC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航空情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是三级结构,即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一级情报单位)、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二级情报单位)和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三级情报单位)。
(一)一级情报单位执行AIRAC制度工作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由总局情报中心所在的一级情报单位来直接执行AIRAC制度的相关标准。同时,一级情报单位设定了“截稿日期”,即每个共同生效日期都有对应配套的截稿日期。如果一级情报单位收到原始资料的时间超过了某期航空情报资料的对应截稿日期,则该原始资料不能在本期生效,而只能顺延到下一个共同生效日期。
总局情报中心在每期航空情报资料修订的编辑时间至少需要4-5周左右,才能定稿进入印刷环节,印刷和分拣大概2周,再加上6周提前分发时间,修订周期最低需要12周84天,因而目前提前80天收集原始资料,仍不能保障用户提前28天收到。因此,原始资料首先要及时上报,后续编辑、分发环节才有时间保障。作为原始资料提供方提前收集、及时上报原始资料才能保障航空资料按时发布。
(二)二、三级情报单位执行AIRAC制度工作程序
一级情报单位掌握的原始数据收集截稿日期是80天,所以二、三级情报单位所对应的原始资料接收时间需要在提前80天的基础上依次增加,这样才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时间要求。因此笔者所在的二级情报单位特制定针对本部门工作的AIRAC资料修订进程表(详见表1)。
当本单位接收到三级情报单位上报的原始数据通知单时,首先核对参照AIRAC资料修订进程表,选定合理的共同生效日期。并在时间范围内及时编辑、校核原始数据,最后将原始数据在一级情报单位设定的原始数据收集截稿日期80天前上报至总局情报中心。
三、 实施AIRAC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措施
(一)在情报工作中执行AIRAC制度时存在的问题:
对于某些原始资料,原始资料上报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只是负责将其他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统一上报。若某个单位不能及时上报自己所负责的那部分内容,将会影响整份原始资料的上报进程。
某些原始资料虽然选定了共同生效日期,但是由于质量不过关,不能够顺利通过审批环节,需要多次返工进行修改,导致航空情报单位接收到通过审批的原始资料时间超过了对应截稿日期。
(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AIRAC制度的可行措施
各级情报单位作为最了解AIRAC制度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辖区内积极贯彻推广AIRAC 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人员交流、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原始资料上报单位介绍航空情报工作的整体流程,及时向各单位提供每年度各期资料修订的共同生效日期和对应的截稿日期。
随着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民航行业迫切需要准确、全面、及时的航空情报资料作为日常运行的基础信息保障。因此,民航行业各单位是否严格遵照执行AIRAC制度就将成为航空情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全面贯彻实施AIRAC制度势在必行,并极大提升实际运行的效率及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国际民航组织(ICAO)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M].2010.
[2] 国际民航组织(ICAO)8126文件《航空情报服务手册》[M].2009.
[3] CCAR-175TM-R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s].2010
[4] 国际民航组织.AIS向AIM过渡的行动之一——遵守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度(AIRAC)[M].
[5] 杨舟.在行业内贯彻推广航空情报定期颁发制的积极意义[j].中国民用航空,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