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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一篇关于“花瓶独董”的文章引起了我的好奇,“花瓶”如何与“独董”联系到一起?百度一搜索,关于“花瓶独董”的文章竟然超过10400条。稍做研究才知道,监管机构早在2003年就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虽然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按要求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但其在当前的工作实践,是否能充分发挥“独立”的作用,仍然值得商榷。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原因分析;改进建议
一、独立董事设立初衷
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由此可见,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更多地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更应该站在中小股东的立场,应该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言人[1]。
《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以及对包括“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可见,从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上,我们能明确感触到,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殷切期望。
二、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
还是在上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
从字面上来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好象有董事会、监事会和大股东三个渠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上市公司股本普遍很大,一般的中小投资者相对独立,通常也很难“合并” 达到1%的下限,所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往往又落到“董事会、监事会”等“非中小股东”的肩上,中小股东的提名权无法得到充分表达。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
同样在上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很明显,独立董事的薪酬来自于你所工作的这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再次受到削弱。
四、独立董事履职现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独立董事人才库查询得知,目前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的18000余人中: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學历的超过80%,具有会计师、律师、副教授、教授、律师等职称及执业资格的超过50%,从事的职业涵盖了财务、法律、管理等各行各业,他们应该能够满足执业所要求的专业知识。
但是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数据显示,在2013年至2015年近3年的数万次投票中,7000余名上市公司独董仅有47次表示反对意见,94次弃权,签字同意次数占比达99%[3]。
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可知,在前述三年中,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近70家,虽然上市公司被处罚原因可能很复杂,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些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4]。
五、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分析
有一句俗语说“拿人手短,吃人嘴短”,我觉得用在独立董事身上很贴切。一方面从选聘程序上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自己推举出“与其独立”董事;另一方面,独立董事每年公司要拿着董事会和监事会发的津贴,反过来却要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去监督上市公司的决策行为,难免有口无实。
可见是独立董事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着缺陷,造成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导致了目前独立董事沦落为“花瓶独董”。
六、改进建议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结构极为分散,在目前乃至将来很长时间内,广大中小股东都不具备推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能力,要想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必须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独立性[5]。
我的意见是引入“第三方”机构,首先可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牵头,成立“独立董事”人才库,采用专家评议或抽签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其次,独立董事的薪酬,可由上市公司按照股本、市值一定比例,先向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这样的第三方机构代缴,专款专用,用于独立董事薪酬的发放。
参考文献
[1] 李跃利.论我国独立董事职能的实现[D].郑州大学,2006.
[2] 邓小芹;我国独立董事职能实现之探讨[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 丁中平.公司职工董事职能实现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1.
[4] 王倩.董事会职能实现过程研究一基于山东省农信社的调查分析[D].山东大学,2009.
[5] 卢溢洪.独立董事职能整合分析与实证研究[D].重庆大学,2009.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原因分析;改进建议
一、独立董事设立初衷
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由此可见,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更多地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更应该站在中小股东的立场,应该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言人[1]。
《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以及对包括“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可见,从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上,我们能明确感触到,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殷切期望。
二、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
还是在上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
从字面上来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好象有董事会、监事会和大股东三个渠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上市公司股本普遍很大,一般的中小投资者相对独立,通常也很难“合并” 达到1%的下限,所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往往又落到“董事会、监事会”等“非中小股东”的肩上,中小股东的提名权无法得到充分表达。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
同样在上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很明显,独立董事的薪酬来自于你所工作的这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再次受到削弱。
四、独立董事履职现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独立董事人才库查询得知,目前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的18000余人中: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學历的超过80%,具有会计师、律师、副教授、教授、律师等职称及执业资格的超过50%,从事的职业涵盖了财务、法律、管理等各行各业,他们应该能够满足执业所要求的专业知识。
但是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数据显示,在2013年至2015年近3年的数万次投票中,7000余名上市公司独董仅有47次表示反对意见,94次弃权,签字同意次数占比达99%[3]。
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可知,在前述三年中,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近70家,虽然上市公司被处罚原因可能很复杂,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些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4]。
五、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分析
有一句俗语说“拿人手短,吃人嘴短”,我觉得用在独立董事身上很贴切。一方面从选聘程序上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自己推举出“与其独立”董事;另一方面,独立董事每年公司要拿着董事会和监事会发的津贴,反过来却要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去监督上市公司的决策行为,难免有口无实。
可见是独立董事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着缺陷,造成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导致了目前独立董事沦落为“花瓶独董”。
六、改进建议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结构极为分散,在目前乃至将来很长时间内,广大中小股东都不具备推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能力,要想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必须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独立性[5]。
我的意见是引入“第三方”机构,首先可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牵头,成立“独立董事”人才库,采用专家评议或抽签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其次,独立董事的薪酬,可由上市公司按照股本、市值一定比例,先向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这样的第三方机构代缴,专款专用,用于独立董事薪酬的发放。
参考文献
[1] 李跃利.论我国独立董事职能的实现[D].郑州大学,2006.
[2] 邓小芹;我国独立董事职能实现之探讨[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 丁中平.公司职工董事职能实现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1.
[4] 王倩.董事会职能实现过程研究一基于山东省农信社的调查分析[D].山东大学,2009.
[5] 卢溢洪.独立董事职能整合分析与实证研究[D].重庆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