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UFO_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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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现代市场经济中,股权转让非常普遍。实践中,股权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值得深究的地方。本文结合西方立法提出了如何完善《公司法》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意见。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今后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
  作者简介:柴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60-01
  
  一、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在立法上设立了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这两种权利同时限制着一种法律行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同意权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同意权在很多方面使人产生了误解。学者吴建中认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应当“丰富股权转让的方式,增加继承转让和强制执行转让的规定,允许当自然人的股东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权份额,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首先应当明确否决股东购买条件的若干条件,限制对股份转让的同意权。“同意权保留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排除不为公司所希望的影响,还可以拒绝规避行为。”然而我们可以看出,同意权充当的是其他股东实现购买权的手段。当今社会必需要给予其应有的价值。
  二、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
  我建议去掉同意权,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中,改良优先购买权,能够更好地使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公司法》第35条作以调整,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书面形式告知,反之转让不得生效。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也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从权力,在多个股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我们可以按照分别股份的比例行使,为体现人合性公司,也可按照协议的方式。30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超过期限,取消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就购买”这种说话影响到同意权法律效益,造成在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前提下,其他股东负有购买该股份的义务这样的误解。这就是在于规定了同意权确没有对同意权的行使规定出有价值的操作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在公司股东既不同意股份转让又不愿意购买股份的情况下,应由法律的强制性,来要求同意权人在不同意转让时承担购买拟转让股份的义务;其他股东借机滥用同意权,防止拟转让股份股东处置财产时,被长时间搁置带来的受损。美国、德国等国的《公司法》就对此有规定,指出出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购买自己的股份。
  同意权是能为市场经济谋取经济效益的。公司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把排除人合性因由除外,股份价值是主要考虑在内的因素。股东会决不会对前景暗淡、经营亏损的公司股份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其结果是弊大于利。法律是在各种对立甚至冲突的权益中寻求平衡和妥协。就优先购买权制度来说,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不经济的,没有必要为了一个形式上的“人合性”,牺牲交易各方的利益而增加交易成本。
  权利、义务的统一,购买股份的行为是股东行使同意权的外在表现,也是股东承担义务的行为表现。有原则性规定关于股份转让的条款,增加合理限制原则,给予其权力。若公司股东反对股份转让,从立法上应把保障出卖人的利益排在第一位,构建能帮助出卖人顺利转让的法律机制。这种限制同时必须具备合理性。
  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必须明确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使其具体化、透明化。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要因素看作具体条件。《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为同等条件。是具有客观存在性的规定,存在于购买市场和出卖人选择条件的可能性等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的发展,《公司法》某种程度存在着滞后性,如今社会的多变,就要求《公司法》在立法上要对转让价格作出同等条件的具体规定。其中同等条件的相关因素还包括包括确定主体、确定标准等,让我们把同等条件具体化这一理念在司法实践的中得以充分实现。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同等条件与司法解释应该着重于有利于拟转让股份股东股权的充分实现,允许可转让人自愿选择。同等条件指股权转让价格,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相等,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也必须相同。若股东要求特别的支付方式,购买该股份的股东也应满足其合理要求。付款期限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债权实现时间,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认为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相同。但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因此价格和付款方式是出卖人首先考虑的条件。为了在时间和价格上达到最优标准,允许自愿变更,从而达到选择最优的时间和价格。
  另外,要建立充分的有效的监督机制,达到监督的效果。希望通过本文的评析,可对完善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注释:
  吴建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探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
  张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优先购买权研究.经济与杜会发展.2007年.
  袁锦秀,段方群.股权优先购买权研究:交易成本视角.时代法学.2005(3).
  胡大武,张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学术论坛.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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