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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纳入到诈骗罪规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司法适用混乱的局面。该立法解释公布前,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刑法规制层面不明确,导致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处罚法律依据不足,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仅仅给予行政处罚,有的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为统一司法适用,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纳入诈骗罪规制范围。
【关键词】 骗取 社会保障待遇 刑法规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社会保障这块民生“蛋糕”越做越大,其在作为稳定社会的“减震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文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虚报冒领、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医疗机构甚至通过组织群众或收集社保卡虚假挂床,串换药、过度医疗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一些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的分工套取、骗取国家社会保障资金,危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秩序和基金安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立法尚不完善,对于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没有有效的规制途径,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刑法规制层面不明确,导致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处罚法律依据不足,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些案子是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进行处理的,有些是给予行政处分,还有些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为此,全国人大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了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纳入到诈骗罪规制范围。该立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司法适用混乱的局面。
一、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概述
1、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概念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是指行为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
2、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特征
2.1客体特征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主要是行为人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待遇的行为,它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危害了国家公共财产安全。
2.2客观方面特征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社会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行为。
2.3主体特征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待遇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待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
2.4主观方面特征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二、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刑法规制状况
1、 二六六条立法解释公告前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的刑法规制状况
对于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立法解释公布前主要有以《社会保险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规制。现结合《社会保险法》具体法律条文予以讨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第八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执业资格。《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在行政法规中普遍存在,且一般位于行政法规最后一条,起到兜底性条款的作用,目的是为避免法律适用方面的疏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刑法予以规制,予以何种刑罚的规制,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缺乏确定性指引,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2、二六六条立法解释公告后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的刑法规制状况
2014年4月24日,针对司法实践中混乱局面,全国人大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了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纳入到诈骗罪规制范围,该立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立法解释的出台,将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纳入到传统诈骗罪规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司法适用混乱局面范围。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 罗长斌.社会医疗保险诈骗及其刑法规制探讨[J].医学与社会,2016(12).67-69
[3] 张海涛.论骗购保障房行为的刑法规制[D].湘潭:湘潭大学,2014.
[4] 王延中.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8)No.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5] 谢文英.骗社保诈骗论处 吃野味当心涉罪[N]. 检察日报,2014-04-28(5).
作者簡介:肖琳琳(1987-),女,汉族,山东日照人,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关键词】 骗取 社会保障待遇 刑法规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社会保障这块民生“蛋糕”越做越大,其在作为稳定社会的“减震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文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虚报冒领、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医疗机构甚至通过组织群众或收集社保卡虚假挂床,串换药、过度医疗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一些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的分工套取、骗取国家社会保障资金,危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秩序和基金安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立法尚不完善,对于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没有有效的规制途径,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刑法规制层面不明确,导致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处罚法律依据不足,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些案子是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进行处理的,有些是给予行政处分,还有些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为此,全国人大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了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纳入到诈骗罪规制范围。该立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司法适用混乱的局面。
一、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概述
1、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概念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是指行为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
2、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特征
2.1客体特征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主要是行为人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待遇的行为,它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危害了国家公共财产安全。
2.2客观方面特征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社会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行为。
2.3主体特征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待遇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待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
2.4主观方面特征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二、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刑法规制状况
1、 二六六条立法解释公告前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的刑法规制状况
对于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立法解释公布前主要有以《社会保险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规制。现结合《社会保险法》具体法律条文予以讨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第八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执业资格。《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在行政法规中普遍存在,且一般位于行政法规最后一条,起到兜底性条款的作用,目的是为避免法律适用方面的疏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刑法予以规制,予以何种刑罚的规制,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缺乏确定性指引,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2、二六六条立法解释公告后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的刑法规制状况
2014年4月24日,针对司法实践中混乱局面,全国人大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了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纳入到诈骗罪规制范围,该立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立法解释的出台,将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行为纳入到传统诈骗罪规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司法适用混乱局面范围。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 罗长斌.社会医疗保险诈骗及其刑法规制探讨[J].医学与社会,2016(12).67-69
[3] 张海涛.论骗购保障房行为的刑法规制[D].湘潭:湘潭大学,2014.
[4] 王延中.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8)No.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5] 谢文英.骗社保诈骗论处 吃野味当心涉罪[N]. 检察日报,2014-04-28(5).
作者簡介:肖琳琳(1987-),女,汉族,山东日照人,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