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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涉毒行为归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违刑法以实行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传统。网络涉毒行为包括"传统毒品犯罪的网络化""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发布实施毒品犯罪活动信息"三种类别,应以实行行为严格区分毒品犯罪和网络犯罪,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行行为不满足现有法律的打击标准时,不应以牺牲互联网的法益为代价扩展刑法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