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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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之一:稳中求进 流通先行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风云变幻,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车市、股市、房市与出口等形成的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在转方式、调结构的诸多要务中,我们建议:稳中求进,流通先行。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交换是分工的原因。商业,就是从事商品与服务交换的产业。流通连接生产与消费,消费通过流通决定生产。现代流通业是现代经济的血脉和神经,起着引领经济、决定生产、满足需求、促进消费、保障稳定的重要作用,也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建设和谐社会的“安全基石”。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通业发展较快。规模快速扩大,结构逐步优化,水平不断提高,业态日益丰富,贡献十分突出。2011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超过18万亿元,生产资料销售总额45万亿元,实现进出口总额约3.6万亿美元。2010年国内贸易各行业就业总人数突破1亿人,其中城镇就业达7500万人。国内贸易税收约1.4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18.6%。我国流通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流通业还有很大差距。
  首先,从流通规模和人均消费水平看,差距很大。2010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7万亿元人民币,市场规模虽然已经位居全球第二,但只相当于位居世界第一的美国同期商品零售总额(包括餐饮业)的三分之一;人均消费1.17万元人民币,只相当于美国人均消费1.46万美元的九分之一。
  其次,从流通企业规模和市场集中度看,差距很大。2010年中國最大零售企业苏宁电器销售额为156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球最大零售企业美国沃尔玛4050亿美元的十六分之一;中国近几年“零售百强”销售额合计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均为11%左右,而美国“零售百强”占全美商业零售总额35%,其中沃尔玛一家就占8%。
  第三,从流通企业的组织化、国际化程度看,差距很大。欧美发达国家大型流通集团均已实现连锁化、国际化经营,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乐易购等均为跨国经营的大公司,欧洲国家商业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达60%以上,美国则达80%。中国商贸企业除个别餐饮企业和少数商品交易市场到境外开设门店和市场以外,基本上还没“走出去”。限额以上企业连锁经营额仅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
  第四,从流通效率看,差距很大。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这几年我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流动资产年周转次数为3次,而日本2001年以来非制造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流动资本平均周转次数为15次至18次;中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库存商品总额占全年销售比重为7.38%,而美国、日本、德国非制造业(含批发、零售业)同样指标是1.14%至1.29%;2010年中国全社会物流成本占当年GDP比重为17.8%,而西方发达国家同样指标为8%至10%。
  同时,我国流通业还存在着体系不健全,税费负担重,秩序待规范,政策不宽松,流通人才、科技、基础设施、法制与诚信体系建设薄弱等问题。
  我国流通业发展中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差距,是相当一部分领导在决策时仍然存在“重生产,轻流通”的惯性思维。即便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包括流通在内的服务业没有完成“十一五”规划指标、并在国务院已经制定了若干积极推进的政策之后,仍未采取配套促进措施,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流通企业是实体经济。差距大,说明潜力大。随着“十二五”规划和扩大内需战略的有效实施,我国消费结构将继续提升,消费规模将持续扩大,如果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年均增长15%的速度,2015年有望达到32万亿元人民币,中国国内市场规模将位居世界前列。加快我国流通业的发展,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向。在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增大的形势下,也是稳中求进的必然选择。我们将就这一重大主题,连续提出系列建议。
  建议之二:坚持为流通业减免税负
  1994年的税制改革降低了生产制造业的实际税负,促进了“中国制造”走向世界。要实现“中国创造”和“中国服务”,必须坚持为流通业减免税负。切实做到“一次分配也要讲公平”。但是,现行税制依然没有跳出“重生产、轻流通”的“窠臼”。
  1994年税制改革后规定,购销类企业如批发、零售由原来实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服务类企业如餐饮、住宿、物流等仍实行营业税。现行的流通业税收制度有以下一些问题:
  ⒈流通业总体税负偏重
  我国流通业的总体税负,按照商务部几年前测算的数字是26.4%,比房地产业税负水平高4.6个百分点,比金融保险业高5.8个百分点,比信息通讯业高13.6个百分点。2011年,全国政协委员蒋应时说:“现在国家商业税负在25%以上,不增值但增税”。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在指出“第三产业税负以每年两个百分点上升”的同时,特别强调了“税负最重的仍是商业”。众所周知,税收取自于生产经营中的增加值,我国流通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多年来都在10%以下,2010年也仅达到10.6%,然而流通业税收占国家总税收18%以上,税负在25%以上,显然税制设计不够合理,有违“按能征税”的原则。零售业和生活服务业是“民生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生活,流转税税负过重最终还是消费者“买单”,不利于扩大消费。
  2.批发企业税负过重,抑制了规模化发展
  1994年税改当年,国家税务局曾指出税改后批发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幅度未予公布。据我们行业内测算,批发企业改行增值税后税负极大增加,其中工业品批发企业税负增加70%,农产品批发企业税负增加30%。这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规模化批发企业日渐式微,摊位制批发市场日益兴旺的税制原因,因为后者实行税负很低的包税制度。另一个使批发企业雪上加霜的政策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台的批发企业必须向进货的个体商户代扣税收的制度,这个制度使得批发企业业务量急剧减少。税负极大增加和实行代扣税制度,导致批发企业生存环境趋向恶化,并使我国批发体系日益呈现出“多小散弱”的格局。   3.零售税制中影响健康发展的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税基的,而增值额在零售企业中称为毛利,这样毛利率高一些的商品税负就会加重,甚至税负重于税改以前。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商品毛利率高的原因是经营费用大,经营风险也大,所以尽管毛利率高但未必利润率也高,而增值税在设计上并未考虑这个实际问题。这可能是我国许多零售企业尽量压低“前台”毛利,而以收取“通道费”和销售“扣点”增加“后台”毛利的税制原因,因为后者有许多收入不入明帐,企业以此来避税。二是零售企业改增值税时没有考虑支持连锁商业的发展,实行由总部统一纳税的集团税制。后来虽然在2002年出台了国办文件,提出了实行总部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的要求,但规定统一纳税必须具备的条件严重脱离现实,企业无法做到,致使这项政策近10年都未能落实。
  4.服务业税制存在四个弊端
  首先是税负偏重。据我们业内使用税率转换公式测算,生活服务业和物流业中的仓储执行5%的营业税率,相当于18.6%的增值税率,而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也是最高的一档税率)为17%。交通运输执行3%的营业税率,看起來税负不重实际重,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章分析,如果实行17%的全口径消费型增值税,税负将从现在的10.67%下降到6.86%。其次是重复纳税,在商贸物流中反映得十分突出。因为营业税是就营业额全额征税,导致物流供应链条上专业分工越细、外包业务越多、重复纳税的程度就越严重。这不仅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负,更重要的是抑制了总集成、总承包、分包转包,供应链管理等先进物流组织方式的发展。第三,餐饮业税率设计未能区别高档消费和大众化消费。由于都实行5%的营业税,随着近年来餐饮企业各项成本的上升,毛利微薄的大众化餐饮出现萎缩。一些名店如杭州的知味观等,原来经营的低价大众化食品小笼包大量减少,重点转向经营高档商务宴请;一些连锁餐饮企业的大众化早餐也因各项成本上升、税负相对加重、经营赔钱而不得不退出市场。现在规范化的餐饮企业普遍出现了向高端化经营转移的趋势。商品零售领域也存在税收上不区分高低档消费问题,如超市从食品加工企业进货的馒头,本来是大众化居家食品,却要按照工业品税收制度缴纳17%的增值税,而在许多国家对基本大众食品实行极低的税率甚至免税。第四,现行税制将物流业中运输与仓储分别设置为3%与5%两种税率,不仅给政府征税造成麻烦,而且不利于综合物流企业开展仓储运输一体化运营,因为这类企业各项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仓储等服务收入。
  5.流通业税收上的其它问题
  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房产税问题。流通企业尤其是零售业和服务业绝大部分营业用房是租赁的,企业对房租十分敏感。现行制度规定,对营业用房的房租课以12%的房产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热,房租伴随着房价节节上涨,房产税也水涨船高,尽管目前住房的价格开始稳中回落,但营业用房租金并未下降。而且,房产税本来应由房产主缴纳,但一般情况都是房产主要求租赁商家负担,否则不予租房,许多企业反映被房租和房产税压的喘不过气来。二是配送中心等缴税问题。由于我国现行财税制度加剧了各地方政府对税源的争夺,连锁企业建的商品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中心、中心厨房等,一般都被要求注册成独立企业,以便使税收落在当地,这也加重了连锁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国外,这些中心与直营连锁店一样,都是作为连锁企业的成本中心而非利润中心,不同之处是前者不征税,后者一般由总部统一纳税。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
  ⑴按照中央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流通业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应较大幅度的降低流通业总体税负,建议从现在的25%以上降到15%左右。
  ⑵将工业品批发企业的增值税率降为新设税率11%,使其税负接近税改前按照批发毛利10%征收的营业税。对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的增值税率降为新税率6%。蔬菜坚持执行免征增值税的既定政策。
  ⑶将零售企业商品增值税税率降至与工业品批发企业同等水平,即11%,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包括大众化居家食品列出目录,实行6%的新设最低增值税税率。
  ⑷将大众化生活服务业,如大众化餐饮、早餐工程、住宿、理发、洗染、修理等营业税率调减至3%,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营业税即征即退政策。将物流业中运输和仓储两个税目合并,统一使用3%的营业税率。适当提高高档商务宴请等高消费服务的营业税率。
  ⑸扩大物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放宽参加试点的条件,使年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少于100万元的中小物流企业也能参加到试点中来。
  ⑹要求地方政府对于保基本民生的商业网点用房,其房产税或实行豁免,或减半征收。
  ⑺重新发一个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对跨地域开设直营连锁店的企业,允许其新设店铺注册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切实落实好由总部“合并财务报表、统一纳税、利益返还”的既定政策。同时,在文件中规定,企业自建的商品(食品)配送中心、主副食品加工中心、中心厨房等实行免税。
  ⑻对小微流通企业应实行更低的税率,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
  ⑼取消批发企业在个体商户进货时的“代扣税”制度。
  ⑽适当扩大减免税试点范围,取得经验后,尽早在全国推行。
  建议之三:减轻流通业不合理的收费负担
  目前,对流通业的收费不仅名目繁多、不够规范,而且一些垄断性收费费率偏高,一些收费有明显的价格歧视。行业内反映最为强烈、对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流通业水电价格高于工业
  工商企业用电用水价格不平等的政策始于计划经济年代。经过多年来的反映呼吁,从2002年到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过三个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发过一个文件,要求各地执行工商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对商业用水政策也提出了工商同价的改革要求。但截止到目前,这些政策基本上没有落实。中金公司的研究结论是:“我国流通业用电价格每度在1元左右,而普通工业用电每度在0.7元左右,商业用电价格高出了43%”。据我们了解,全国不同地区水电汽价格并不相同,但“商贵于工”的做法却出奇的一致。山东省商业集团反映,与工业相比,由于对商业实行公用事业高收费,集团每年在水电暖气方面要多支出1.2亿元;武汉中百集团反映,由于每度电1.2元,远高于工业,2008年20多亿元毛利中竟有四分之一交了电费。《新世纪》记者对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南京、济南、西安、长沙、银川等地调查显示,中小商业企业用电实际价格普遍高于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公布的目标电价。我们在2011年调查了解到,一些地方执行了国家工商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后,流通业用电价格不仅未降反而更高了。原因是电网销售部门实行了峰谷分时电价,不同时间段用电价格不同,而流通企业的营业时间正好处于电价高峰时段,不同于工业企业可以避开高价时段安排生产,实现“错峰”用电。浙江省反映,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本省商业用电价格比过去又高出10%左右,新的电价与其它行业相差已将近一倍。调查还发现,工商企业用水同价问题,由于部分自来水公司已有外资和民资入股,从公用事业单位变成了商业化公司,降低流通业水价问题政府已很难协调下来。   2.土地使用政策对流通企业不利
  一是“重生产、轻流通”、“先生产、后生活”的观念仍有很大市场,许多地方政府将工业项目用地置于优先保障的位置,导致流通业用地需求难以满足。二是流通业用地价格高于工业,有的地方政府对大众化网点建设也采用“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地价之高令普遍微利的流通企业无法承受。社区的大众零售服务业网点如果地价很高,开业后企业只能将高地价的支出摊销进商品经营成本,网点因此很难存活下去。地价过高是商业网点以租房为主的原因之一,而租房经营又加重了企业的流通成本。物流设施具有一定的公共平台性质,特点是占地面积大,尤其是仓储设施,但盈利水平普遍较低,目前全国物流行业毛利率已从2002年前的30%以上降到不足10%。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平均利润率只有2.6%。因此,对流通业用地实行高价,不利于大众化商业网点和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降低商品流通成本,不利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
  3.企业刷卡手续费负担过重
  刷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既可以扩大消费,又减少现金流通,提高结算的便利程度,是深受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欢迎的付费方式。然而,由于我国刷卡服务由中国银联独家垄断专营,而银联本身又是股份制企业,故收取的刷卡手续费费率偏高,使零售和服务企业不堪重负。调查显示,全国商贸服务(包括餐饮业)营业中刷卡消费比重为40%,企业每年交纳的手续费少的达300多万元,苏宁、国美等特大连锁企业已近2亿元;北京王府井集团2008年支付的刷卡手续费已达到5000万元。刷卡手续费不仅额度大,占利润的比例也很高。中国连锁百强企业刷卡手续费平均占企业经营利润10%以上;石家庄北国商城交纳的刷卡手续费占企业税后纯利润的四分之一;北京一家年营业收入近6亿元的餐饮企业,年刷卡手续费700万元,占其利润总额的15%左右;上海餐饮行业利润率5~6个百分点,而刷卡手续费要交纳1.6个百分点。目前,刷卡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各地不一,但平均下来超市、大卖场等0.5%~1%,百货和一般零售商店1%~2%,餐饮企业2%~3%。我国零售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仅为1.5%~2%,餐饮业也多在5%以下,企业越来越难以承受,这些年各地的商家“罢刷”抗议事件已发生很多起。实际上,中国银联至2010年底签约商户已达218.3万户,银行卡交易额更是高达9.05万亿,不仅早已突破盈亏平衡点,而且盈利当呈现爆炸式增长。中国银联的服务收费是典型的规模经济,即通过收费规模的扩大可以持续降低单位成本,不能总是以没有收回成本无法降低收费标准,同时又不公开投资回收情况,来敷衍服务对象降低收费标准的强烈呼吁。对此,来自商业服务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强烈。
  4.公路路桥收费多,加大了流通费用
  我国的收费公路数量多、收费高、罚款重。全国95%的高速公路、61%的一级公路、42%的二级公路是依靠收费公路政策建成的,其总投资中61%的资金是银行贷款和集资,而西方国家政府财政投入占公路建设资金的80%。“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对改善我国公路运输状况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现在过路过桥费和罚款过多,通而不畅。2011年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年度公路收费总额高达2800多亿元,而同年央视披露每年公路罚款收入高达4000多亿元,两项合计近7000亿元,公路物流收费和罚款负担之重由此可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反映,跑长途的物流企业交纳的路桥费已占运营成本的20%~30%;我们在深圳了解到,该市路桥费占货车经营成本的比重超过19%。世界银行的报告称,中国通行费可承受性(私人汽车行驶1600公里所付的通行费在车主收入中所占比例)超过2%,而美国这一数字仅为0.5%。由于路桥费过重,以致于货车不超载就要赔钱,但超载又要被罚款,从而使物流企业和运输户陷入无法摆脱的两难处境。2011年以来,国家对收费公路的清理整顿很有成效,但也有一些值得重视的隐忧。例如,投资修建的收费公路仍有2.3万亿元负债,取消收费则涉及70多万收费人员的安置问题,说明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仍面临很多困难;又如,现行《公路法》允许政府将贷款和集资修建公路的经营权转让给中外经济组织,并允许后者继续收费,已經有很多地方政府将贷款、集资修建的公路的经营权进行了转让,使之成为合法的经营性公路。如果不能迅速堵住法律上的这个漏洞,政府借贷建设的公路回归公益的目标将会落空。
  5.城市“最后一公里”物流成本暴增
  主要原因是交通管理限制过多。上海市100辆进城货车只有5辆可以拿到市内运输证,全市最大的物流配送公司也只有三张市内货运证;北京货运证三个月办理一次,花钱托人情也不一定办得下来。许多城市对进城的车型、送货时间和路线、货车停靠等,制定了近乎苛刻的限制性规定,这些都加大了市区运输的制度性成本。北京市物流协会的调查披露,蔬菜从本市批发市场到零售终端的“最后一公里”,流通成本竟然比从山东寿光运到北京的费用高出150%。为此,要改变“绿色通道”只到“城门”的做法,必须打通“最后一公里”。
  对于减轻流通业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我们建议:
  ⑴对尚未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地区,要求落实工商用电“同网同价”政策,设定最终落实的时间表,并组成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已经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地方,对流通企业应当实行峰谷加权平均电价。在全国范围加快推进用水工商“同网同价”,针对自来水厂已有外资和民资入股的情况,可考虑由地方政府对于商业用水价格高于工业用水部分,给予价差补贴。
  ⑵建议对经营大众化商品和服务的流通网点,以及纳入规划的物流项目,在土地使用上优先考虑,予以保障;在土地出让金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执行与工业平等的政策。
  ⑶建议将银行刷卡手续费统一降到0.4%左右。此事前一阶段已基本议定,但却迟迟未能公布施行。我们强烈呼吁国家发改委排除干扰,不仅从行业发展,还要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坚持原定方案,大幅度减轻刷卡手续费负担。   ⑷继续整顿清理收费公路,大力清理各类不规范、不合理的公路罚款。通过政府回购,使部分经营性公路回归公益性质;通过延长收费期限,使经营性高速公路降低收费;通过修改《公路法》相关条款,使政府贷款和集资修建的公路保持公益性质,防止其转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过大力推行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联网收费系统,提高物流效率。
  ⑸抓紧解决城市内物流“最后一公里”问题,使“绿色通道”一路直达零售终端。建议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城市政府在物流车辆进城、货运车证发放、货运车型、送货时间和路线、货运车辆停靠等方面减少限制及罚款,制定便利化措施。
  建议之四:流通业发展需要 加快法制建设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成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与整个经济社会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建设的巨大成就相比,我国流通领域法制建设历史欠账较多,主要是立法进程相对滞后,不成体系。近年来,由流通主管部门即商务部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只有《拍卖法》、《反垄断法》(部分内容)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流通业中许多重要的领域仍是立法空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这与流通业当前承担的繁重任务和流通领域涉及面广、流通秩序亟待规范的现实相比,显得很不适应。为此,就加快流通业法制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快制订作为流通领域法律“基石”的流通基本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流通领域行业众多,联系面非常广泛,涉及部门多,市场主体、客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均需法律来调整、定位和规范,可目前我国迄今仍无一部流通基本法,国内专家学者、企业、主管部门呼吁多年,企业高度期盼,国外流通专家对此也很不理解。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加快流通基本法立法进程。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深入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的流通基本法框架方案,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与运行调控法律制度和商贸服务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等内容,可作为制订流通领域基本法律规范的参考,开始启动流通基本法立法进程。在全国流通工作会议召开前后,抓紧出台一批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出台相关法律。
  第二,尽早出台商业网点规划与建设管理法规。近几年全国商业网点和设施建设速度很快,但出现了网点分布不合理、业态发展不均衡、重复建设、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造成土地闲置、投资浪费。2010年上海市人均商业面积达1.2至1.7平米,已超过世界中等经济发达国家(地区)城市人均商业面积1.2平米的水平。上海开设大卖场的竞争尤为激烈,“门对门、店碰店”现象十分普遍,大卖场之间距离远低于3公里商圈的合理距离。易初莲花松江店与乐购松江店仅距100米,易初莲花杨高中路店与家乐福大拇指店相距不到100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山路不足两公里距离,2007年一度集中开设了8家百货店,由于过于集中,商家之间竞争激烈,单位面积营业额不断下降,两年之间关闭停业了4家。北京、深圳、广州、成都等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商业网点营业设施超规划建设、无序竞争激烈的问题。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是发达国家多年来管理商业有序发展的行之有效的形式。我国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管理,不仅可以减少投资浪费,节约宝贵、有限的商业用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而且还是应对个别外资商业企业在我国开展不公平竞争的有效措施。商务部、原国家经贸委研究制订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已经多年,2006年上报国务院,因为牵涉到部门分工,有不同意见,迄今不能出台。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尽快排上日程,尽早出台实施。
  第三,网络购物亟需法律规范,构建诚信发展环境。目前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购物呈“井喷式”增长,是中国增长最快的交易形式,2011年网络购物成交额约相当于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5%,近几年占比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网上销售是无店铺业态,由于购销双方不见面,信息严重不对称,对消费者存在较大风险。解决好诚信问题,杜绝欺诈发生,是事关网购业态健康发展的大事,也是摆在政府管理部门、网络交易公共平台、各类网商、广大消费者面前共同而紧迫的任务。但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对网络销售予以规范,有关网上身份认证、支付安全以及电子交易的管理制度也很不完备。鉴于电子是手段,商务是实质,建议国务院明确商务部作为网络购物这一新兴零售业态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参与,加快制订上报《网上购物(零售)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施行,以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健康发展。
  第四,加快酒类立法是实施酒类行业管理的当务之急。酒是一种安全性要求高、社会消费面广、影响大的特殊商品,具有高利润、高税收、高风险性等特征。近年来,由于酒类立法缺位,各地、各部门酒类执法尺度不统一,造成酒类管理的行业与地区性失衡;缺乏准入标准,产业难以健康发展;尤为突出的是假冒伪劣猖獗,饮酒安全问题时常发生,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还有就是政府监管力度弱,尽管部分名酒涨价幅度大,企业获利多,但国家税收所得甚少,并存在税金流失严重的现象。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將酒类管理作为社会经济以及公共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加强酒类统一立法已具有相当工作基础和较强可行性,国家《食品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已为制定酒类管理法规提供了法律基础。鉴于酒类管理链条较长,延伸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领域,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在没有明确实行酒类专卖,没有建立类似国家烟草专卖机构的条件下,从酒类管理最为复杂、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流通领域着手,实行专营。可责成商务部在多年调研并作了大量论证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订专门法规,对酒类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建议酒类立法的主旨是,打击假冒伪劣,保障饮酒安全;建立生产、流通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主体产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明确税源,确保税基,杜绝偷税漏税;引导理性饮酒和消费,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谐社会。   建议之五:加快培育中国的“沃尔玛”
  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都有一批世界级的大企业,流通领域也出现了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跨国公司。美国沃尔玛更超越银行、石油、汽车等行业巨头,多年高居世界500强之首。我国实行的商业领域引入外资的政策,为中资本土商业提供了学习借鉴现代流通方式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机会。事实证明,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商业现代化程度日新月异,与这项引资开放政策有直接关系。与“巨人”同行,是为了培养自己的“巨人”。我国应该加快培育自己的“沃尔玛”。
  迄今为止,商务部曾重点培育的20家重点流通企业中,浙江物产集团已进入去年世界500強,列第484位。商业零售企业中的苏宁、国美、百联、大商销售额已过千亿元。“十二五”期间可能会有1-2家进入世界500强。
  从去年开始,尽管外资商业在华出现了一些“走麦城”的案例,如家乐福、沃尔玛在商品价签、“绿色”猪肉等方面出现的诚信事件;家乐福、美国百思买、韩国新世界集团、台湾太平洋百货等,都因经营不善关闭了一批在华店铺,但外资商业在向中国大陆全境扩张开店方面,远远超过了中资连锁商业;在居家生活依赖性最强的大型超市竞争上,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平均开店速度、单位面积营业额、集客能力、节能减排、销售增长率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则连续多年对中资商业保持着领先优势。
  最近几年,多数中资本土连锁企业出现了扩张速度下降、放弃全国性发展目标的情况。据调查了解,与外资商业相比,中资本土连锁企业的跨区域发展存在着三重障碍。
  1.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问题上普遍欢迎外资,冷落中资
  即地方政府在招商政策上普遍歧视中资,而对外资商业给予优厚条件,提供“超国民待遇”。例如,苏宁电器在东部某市要建一个店铺,尽管用地出价比外资商业高,当地政府仍坚持将门店用地批给外资商业;国美电器申请在上海徐家汇开一个门店,但当地政府却将网点用地主动批给世界家电连锁业龙头老大——美国的百思买,还为百思买建造了过街天桥。苏宁、国美、上海百联、物美等排名中国连锁前几位的企业,都曾以自身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向我们强烈反映这类问题。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提出打造国际商业城市的口号,并将引入外资商业作为主要工作内容;为了吸引外资,不惜给予低地价、低租金、税收优惠,甚至在新开的商业街上,向著名外资商业免租提供营业用房,使用纳税人上交的财政资金为外资商业提供营业辅助设施等等。2008年,商务部将外资零售门店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主管机关,使一些地方政府的上述行为彻底失去了监督制约。现在很多城市引进外资给予的奖励要强于引进内资,在商业引资上,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提出只招进入世界500强的跨国商业,并悬之以重奖,对著名跨国商业公司提出的政策索求几乎有求必应。
  2.连锁商业跨区域开店无法由总部统一纳税
  这个问题在“系列建议之二”中已做了介绍,不再赘述,只补充说明两点:第一,连锁企业有自身的特点,即新开的店铺,因为前期的大量投入需要时间摊销,一般在数年之内是亏损的,如果不建立连锁总部将亏损店铺与盈利店铺盈亏合并纳税的机制,则亏损店铺的亏空总部是无钱弥补的。跨国连锁商业巨头财大气粗完全可以“挺过去”,但中资本土连锁企业一般没有这个实力,跨区域开店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第二,为了支持企业规模化扩张,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了集团税制,作为法人纳税的特例,在限定控股比例的前提下,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纳税。这种做法值得中国学习。我们的政策不应当一方面倡导实行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另一方面在税收上又实行“逆向调节”,制约中资本土连锁企业做大做强。
  3.商业企业投资建设经营设施缺少银行贷款支持
  我国商业企业的资金主要有六个来源:一是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给予的授信额度;二是临时占用供应商的商品资金;三是由商业企业自行发放购物卡筹集的资金;四是来自亲友及民间借贷资金;五是各种方式如小额贷款、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铺权益质押融资等筹集的资金;六是商业企业的自有资金。前三类是大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后两类是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商业企业普遍是“轻资产”结构,由于缺少优质固定资产作抵押物,在投资建设店铺时无法象制造业一样得到银行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而银行贷出的流动资金又不允许投资建设店铺。这对财力雄厚的外资商业来说根本不是问题,而对于中资本土商业跨区域扩张建店却形成资金上的硬约束。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建议:
  第一,要继续执行对外资商业的开放政策,但应发文制止各地给予外资商业的“超国民待遇”,创造中资和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二,为避免今后中国商业被外资主导,加工业和农业被外资商业控制,应抓紧研究国家商业安全战略方针;抓紧制定商业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实施细则;抓紧出台限制大型商业设施(网点)盲目发展、过度发展的行政法规。
  第三,在允许跨区域开店由总部合并财务报表统一纳税的同时,银行应当根据商业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大的特点,参考营业额“流水”和新建项目的还贷前景,对中资连锁商业建设店铺和配送中心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与一般工业企业相同。积极研究多种金融措施和政策,支持中资连锁商业加快发展。
  第四,资金可以使企业做大,但只有文化才能使企业做强。要指导大型流通企业总结提炼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企业文化,形成独具特色和生命力的价值观,实现可持续的跨区域扩张,有条件的应该“走出去”发展。
  建议之六:中小商贸企业要活
  加快流通业发展,必须搞活中小流通企业,做到大企业要强,小企业要活。中小商贸企业主要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代理、仓储物流、餐饮住宿以及各类生活服务业,一直是商贸服务业的重要生力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中小商贸企业2400万户,占商贸流通企业总数的99%,占全国中小企业的70%。中小企业实现的商品零售额约占全国商品零售总额的50%,农村市场的市场份额达90%以上。中小商贸企业还吸纳了内贸行业约70%的就业,内贸行业税收总额的46%。中小商贸企业具有点多、面广、规模小、机制灵活等优势,是保持市场繁荣活跃、便利民生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中小商贸企业的经营环境并不宽松,面临各种困难,近几年有持续加剧之势,广大企业反映十分强烈。   一是经营成本高
  中小商业企业由于规模小、本钱少、经营的商品基本上是供过于求或供求基本平衡的小商品,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般享受不到批量进货差价、统一配送的好处和远期结算账款的优惠,加之水、电、气和用工工资的提高,增加了经营成本。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反映,一般的百货店净利的3%—4%、超市2%—3%,个体工商户更低。
  二是税费负担重
  除了与中小工业企业相同的税负以外,中小型商贸企业还承担营业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租赁税等税收负担。各种收费名目繁多,既有高于工业企业的水、电、燃气费和银行倚垄断地位收取的刷卡手续费,也有管理部门收取的各种本照证票费,政府规定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城镇建设费、残疾人保障金、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会经费等。湖南湘潭市的零售企业反映,梳理之后各种行政收费多达三十几种,企业苦不堪言。而且收费次数多,标准不透明,企业疲于应付。从而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企业千方百计偷税、避税、逃费,被称之为“逼良为娼”;二是给税费征管人员创造了受贿条件,被称之为:“创造了行贿受贿的温床”。
  三是融资难
  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调查,2005年以前整个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5%,2005年以后到目前不超过10%,在这个数额中,中小商业企业所占比重更是寥寥无几。他们的经营资金基本上靠自有资金、经营薄利、亲属借款、地下钱庄、高息借贷等渠道解决。造成购物环境简陋、卫生条件差、设施隐患增多而无力解决。
  四是劳动强度大
  中小商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往往是全家老小齐上阵,营业时间一般都是12—16小时,有的甚至24小时营业;商品采购是手提肩扛式的自采、自搬、自运;还要分出50%—70%的精力应付方方面面的评比、检查和不合理的各种要求等。中小商业企业经营人员付出的劳动大约是大企业管理人员的1.5倍—2倍。
  五是经营场所受到开发拆迁影响常被侵占
  不少中小型商贸企业在城市改造中被迫拆迁(中华老字号企业北京“馄饨王”位于王府井的总店在奥运期间被拆除),因支付不起新建高档豪华设施的高昂租金,被迫撤离商业黄金地段。
  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1.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和确立中小商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建立服务体系
  实践证明,中小商业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不再把中小企业放在“补充”、“从属”的位置,使它们获得应有的尊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近年“非公36条”、“中小企业29条”的各项政策,不敷衍、不走过场。
  考虑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经营特点,建议“十二五”期间推动各地建立专门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规划协调,逐步形成以商务主管部门为指导,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机构为平台,以各类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服务的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为服务载体,以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融资服务、法律维权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中小商贸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商贸企业办实事。在城市拆迁开发中,必须重视维护中小商贸企业经营权益,确有必要者应得到合理补偿。
  2.多渠道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一是明确规定地方商业银行首先要为本地的中小企业服务,成为中小企业为主的专业银行。二是组建以中小商业企业服务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把地下钱庄的交易转到地上来。三是推广宁波市鄞县的经验,在中小城市组建“维护中小企业借款信用联合会”,使银行为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更加灵活。
  3.切实降低税费负担
  考虑到中小商业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建议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其税费负担,出台更多的促进其成长发展所必须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税收起征点,扩大减免范围,减化征税档次,可考虑:微型企业免征,小企业少征,中型企业减征,重在培育,扩大税基,着眼未来。
  4.促进中小企业的联合
  以批发市场、中型或大型商业企业为龙头,建立中小微商业企业联合组织,实现规范经营,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共同担保的方式,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重复劳动,提高竞争能力。
  5.积极推进中小商贸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这项工作既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又有长远的战略意义,一方面可以培育企業的信用意识,营造信用氛围,为企业由微到小到中逐步成长创造一定基础;另一方面可以为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创造条件。建议商务部在“十二五”期间通过地方商务机构把这项工作推动起来。
  建议之七:扩大重要商品储备 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对重要商品和物资进行储备,是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商品储备主要有两项功能:一是应付突发事件,包括救灾以及为应对战争储备粮食等战略物资。上世纪六十年代我国政府建立了二百多亿斤的备战备荒粮即属此类。二是对季节性生产、全年消费的商品,以及为了节日期间增加商品供应、丰富市场,使用储备手段加以调节。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猪肉、水产品等,一般是在生产旺季时大量加工冷冻储存,以确保每月按定量均衡供应,做到“淡储旺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从理论上说,我国商品储备的功能也主要是两项:第一,仍然是应付突发事件,包括用于局部救灾。对这项功能各方面没有异议。第二,运用储备吞吐手段进行适度的市场调控,以此熨平市场的异常波动。对于这一点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并造成功能定位上的模糊和政策安排上缺乏力度。
  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仍然很低,由此导致的市场波动不仅比欧美等发达国家频繁,而且波幅很大,有必要在重要的民生商品上加强储备。有一个适度规模的“蓄水池”,可以适时适度调节供求“水量”,防止市场供求和价格大起大落,“淡储旺销”可以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形成保护。   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重要民生商品的储备存在以下问题:
  1.各地政府建立储备的情况很不平衡
  往往是经济条件好的城市在储备上投入多、数量较充足、品种也丰富,而一些经济条件较弱的城市甚至没有粮、肉等重大民生商品的地方储备。上海是政府储备最完备的城市,从1993年开始逐步形成四大类、30多个大品种,共100多个小品种的商品储备,政府做了较大投入,在稳定市场、应急救灾方面发挥了大的作用。北京、武汉等大城市政府储备也比较充分,北京市甚至储备了两万吨蔬菜,武汉市储备了一万吨猪肉。但是地级市政府多数不重视地方储备,我们调查的省市,地级市都未能达到国家要求七天消费的猪肉储备量。
  2.主副食品储备量失衡,猪肉储备严重不足
  我国食品储备中粮油储备非常充裕,足以应对任何大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但“菜篮子”商品中的猪肉储备量过小,中央和地方储备加在一起,仅及猪肉总产量的百分之一。2007年以来的事实证明,这样小的储备规模只能短期局部应急,很难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有效调控,以致于猪多价跌时无法增储稳价保护养猪农民,猪少价高时又无法增供抑价保护消费者。此外,如遇牧区遭遇雪灾等灾害,牲畜大量死亡,不增储难以有效保护牧民的利益。
  3.储备财务管理办法不适应新形势,轮库方式不灵活
  现行的中央储备糖和储备肉的财务管理办法是1995年制定的,存在着储备费用标准偏低和项目残缺,对承储企业补贴难以到位,以及具体操作单位管理费标准偏低等诸多问题。按照现行制度,在储备的轮库方式上,承储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一切听命于行政机关的指令,这就造成大量非正常轮库的经济损失,也使出库调控缺少灵活性和时效性,增加了财政负担。此外,一旦储备商品出库就停止财政费用补贴的做法,也不够合理,没有考虑企业空库时的维持费损失。
  除了储备手段以外,使用政府调节基金支持商品调运,或用来平抑副食品价格,也是市场调控的有效手段。我国于1994年建立了3.84亿元额度的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曾经对平抑副食品价格异常上涨起过重要作用,但是,2002年这项基金被取消。去年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平抑民生消费品价格,纷纷出台地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但除了江苏省规定由财政出资外,其它地方都是以企业向政府交费的方式加以筹集,这是不妥当的。因为企业增加的负担会通过提高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将完全抵消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平抑物价的作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第一,将政府商品储备的功能定位为应急救灾与必要的市场调控并重,并按照这样的定位适当增加重要商品的储备数量。应从实际出发扩大品种、科学布局。明确市场异常波动的判断标准、临界点及先行指标,当重要商品市场出现或将要出现异常波动时,运用储备的吞吐功能加以调节。
  第二,建议国务院在适当场合重申,加强和完善中央和地方重要副食品分级储备制度;同时恢复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要求地方政府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市场风险基金应由财政出资,不得向企业摊派筹集。
  第三,鉴于猪肉对民生和消费心理影响很大,“十二五”期间,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猪肉储备总量由目前的吨数提高一倍,其中中央和地方储备数量按4:6比例分担,即中央为40%,地方为60%。如果遇到猪肉生产数量过多的年份,还可以考虑突破指标限制,使用中央财政预备费临时增加储备数量。要特别加强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猪肉储备,将规定的储备数量纳入市长负责制考核内容,储备指标和财政资金的落实,由省级政府负责统筹。
  第四,尽早修改出台新的中央储备糖和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以适应当前情况。授权承储企业按一定比例自主轮库,减少非正常轮库的损失,提高调控市场的灵活性、时效性和经济性。储备商品出库后,应继续给予合理的财政费用补贴。
  第五,试行“商代国储”制度。对于一些生活必需品,由政府招标大型骨干流通企业代为储备,政府确定商品的品种数量,以合同方式委托企业存储,给予合理的费用补贴,需要时按照政府要求投放市场。
  第六,大力发展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农产品的“小生产”难以适应“大市场”的形势。只有当生产和流通都实现了规模化和组织化,两者全面对接的条件才会形成,不仅可以减少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还会使市场的稳定程度大大提高。要继续支持定单农业、农超对接、农批对接等产销方式,鼓励运用先进的组织技术手段,促进市场的稳定运行。当农产品的定单生产成为社会主流的产销衔接方式时,储备的数量将会大大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程度也会降低,我们应当创造条件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建议之八:加强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的政府投入
  恢复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公益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社会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中,总有一部分设施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性,由于这类设施的存在和对外服务,可以产生经济学所说的正的外部效应,使被服务对象的流通费用直至整个社会的流通成本明显降低。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虽然不是所有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都是公共或准公共物品,但政府投入资金建设一批公益性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不仅被认为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
  例如,美国政府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将广域共用性商业信息网络纳入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政府投资建设。英国、荷兰等欧洲许多国家的政府把大型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商业物流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列入每年的政府基建项目,主体部分由国家投资建设。日本地方政府在一些社区或商业街区投资开办了公设市场,提供给摊贩们经营。
  世界各国公益性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最为常见的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欧洲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例如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坚持公益性原则,其中不乏政府投资或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的例子。英国34个果菜批发市场,有30个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市场,其中伦敦新考文特花园批发市场是英国最大市场,由英国农渔食品部于1974年投资3700万英镑兴建。英国政府还拿出部分资金补贴批发市场运营。法国在全国指定23家批发市场为国家公益性市场,其中最大的巴黎伦吉斯果菜市场由中央、省、市三級政府投资10亿法郎兴建,1969年开业,市场是免税的。日本的88个中央批发市场也是政府为主投资兴建的,其中最大的东京大田中央批发市场1989年开业,1278亿日元投资全部由政府拨款和发债解决。韩国也有一大批批发市场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市场,如全国最大市场汉城可乐洞批发市场等。印度新德里的阿扎坡批发市场,则是根据《德里农产品销售法》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英、法、日、韩、印度等政府投资开办的批发市场,管理上也体现出公益机构的特征,其董事长和管理机构部分成员一般由政府派员担任。   相比之下,我国商品流通基础设施近一二十年来却出现了“去公益化”的现象。一是除了政府的商品储备库,其它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基本上都丧失了公益性质。全国几千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一家是公益性的,都是纯粹商业化的交易服务场所。一些政府部门的商务和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也不得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以适应自收自支的商业体制。我国事关食品安全的冷链系统中最为缺乏的跨省区中继型低温冷藏物流中心,由于投资巨大,服务范围跨省市,虽然社会效益好但投资回收期很长,企业无力且不愿意建设,地方政府没有投资积极性,中央政府也未将此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遂使全国冷链大流通面临着“中继”不力的局面。目前这类为城市群冷藏配送中心服务的跨省区流通基础设施,只在华东的上海有一处,其余地区是空白。二是一些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仍实行完全的商业化经营。国有商业和供销社商业全面“转制”后,原先具有公益职能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象各类常温仓库、冷库、货场、专用线(码头)和批发市场等,都变成了企业的盈利性设施。从1991年起,中央政府通过专项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了几百家国有蔬菜批发市场的改造,但这些市场也都继续实行商业化运营,不承担任何公益职能。三是对于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运营,在税费、公用事业收费和土地使用政策上没有任何优惠措施,完全按照竞争性企业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弱化了公益效用。
  我国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过度商业化已成为全社会流通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也使得政府的市场调控失去了一个重要“抓手”。2011年10月,国务院在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时,明确指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公益性”。随后国办发〔2011〕59号文件要求采用多种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要求降低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标准;在保障合理用地、加强金融支持、提供运输便利等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支持回归公益的保障措施。这是向着成熟市场经济的方向迈出的正确一步,我们在衷心拥护的同时,再提几点建议:
  第一,将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正式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目录,除政府商品储备库外,将具有公益性特点的农产品骨干批发市场、公共商务与物流信息网(平台)、跨省区枢纽型物流中心和中继性冷藏物流中心、县城和乡镇为农家店服务的中转配送站(中心)、部分社区菜市场,以及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测及追溯体系等,列为商品流通基础设施。选择一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项目,象工农业基础设施那样由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
  第二,制定全国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调整布局,做好项目协调,落实各方责任,分级建设配套。尤其要搞好总体设计,按照经济区域、经济流向配置流通基础设施,防止各个地方政府盲目投资,造成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第三,确定为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尽可能实行税收全部豁免,尽量减少规费收取,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在服务收费上应实行保本原则,并可考虑由政府定价。
  第四,“十二五”期间,为降低经营者信息搜寻成本,支持食品安全和保鲜技术,建议将广域性公共商务信息网(平台),以及跨省区中继性冷藏物流中心,列为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包括将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成国家级公益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探索在东北、华北、中南、西南和西北各建设一处中继型低温冷藏物流中心。
  建议之九:大力发展高效的信息化物流
  大力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将是加快我国流通业发展的一场“革命”。在我国商品流通费用中,物流费用的占比一直很高。我国物流費用占GDP的比重多年来居高难下,2010年仍高达17.8%,比发达国家高出8~10个百分点。物流成本高不仅推高商品价格,侵蚀生产流通企业利润空间,而且意味着社会物流活动中存在大量低效和无效劳动。
  据我们2011年的调查,上海货运汽车的空驶率为37%,是欧美国家的3倍,即有将近四成的货运汽车回程时是空载(上海市商务委提供);广东的货运汽车空驶率高达80%左右,每年在车辆空驶方面的损失为370亿元(广东省经信委提供)。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供需双方的信息缺乏沟通,往往是“有车找不到货,有货找不到车”。仓储设施的利用也存在“有货找不到库,有库找不到货”的现象。由于信息不畅通,多年来一直提倡的“第三方物流”也难以发展起来。上海是中国连锁商业发展最充分的城市,连锁率达到40%左右,但包含第三方物流方式在内的集中配送只占几个百分点,超市系统除了沃尔玛大部分都是供应商配送。广东省商业企业自己承担物流的为76.5%(第一方物流),由供货商承担物流的占17.6%(第二方物流),第三方物流只占6个百分点。而在欧美各国第三方物流已相当普及,美国占物流总量的58%,欧洲占76%。落后的商业物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软肋”之一。
  据交通部门统计,目前我国货车在10台以上的物流公司的车辆,占社会货车拥有量的比例不到10%;车辆在100台以上的公司同类占比不到3%,只有一台车的个体运输户占了将近40%。这样的“小散弱”格局,使许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户)既难以获取经营信息并提供有效服务,自身也往往在恶性竞争中每况愈下。
  根据以上情况,应当以信息化为核心,促进我国物流的现代化;应当大力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减少因缺乏信息造成的物流资源闲置浪费,充分满足物流需求;应当大力鼓励发展以信息化平台为手段的第四方物流,提高社会物流的组织化程度和综合效益。
  美国大约在10多年前开始推行第四方物流。一般做法是由几家大的物流公司联合起来,将供求数据集中,统一匹配资源和业务,联合经营,降低成本,并由第四方公司实行总调度。据调查,我国已有了适应国情的第四方物流,而且做得相当成功。浙江传化物流基地公司通过搭建信息化平台,把中小运输企业和运输户组织起来,与工商企业的物流外包需求相对接,为杭州2.6万家企业提供服务,使制造业成本降低40%,配货时间由原来的72个小时缩短至6小时。该公司运用信息平台共聚集了480多家中小物流企业,将40万台社会上的货车通过信息平台纳入供求服务网,每天吸引3000~4000台车辆进场配货运输,用信息化实现了社会物流资源的组织化运营。这种方式还推动了物流业外包即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该公司所在的萧山区工业企业物流外包比例,已从2002年的30%提高到2009年的90%以上;2003年至2011年初,该平台组织的物流企业平均营业额增长率达到30%左右,产生了3家近亿元营业额的物流企业,3家星级物流企业。   另一种利用信息化开展物流的先进方式是“双重甩挂运输”。2011年我们在宁波调查了解到,宁波港铃与物流公司利用信息平台开展了“双重甩挂运输”,即集装箱卡车在信息平台指挥下,到达目的地后甩下集装箱,回程挂上装有货物的集装箱,来去都是重车,故称为“双重”,从而减少空驶率。据该公司介绍,这种减少空驶的方式使百公里油耗下降12.5%,油料节约30%,集装箱卡车运营时间节约40%,过路过桥费降低80%,碳排放也比传统运输方式下降33%。他们的做法在国际上也是领先的,日本公司曾前来学习并表示钦佩。广东省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20家企业(场站)开展甩挂运输试点,省交通厅拿出4000万元对甩挂运输项目进行补贴。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建议:
  ⑴从财政、税费、信贷、用地政策上,支持鼓励以信息平台为核心的现代物流方式,支持“第四方物流”和“双重甩挂运输”健康发展。
  ⑵政府要积极支持这类信息平台的搭建。“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宁波港铃与物流公司的“双重甩挂运输”的物流信息平台,就是由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的。
  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开放所掌握的物流供求信息和物流资源分布,打破部门和所有制限制,支持第四方物流公司匹配物流交易,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物流效率。
  ⑷目前,“第四方物流”公司组织起大量分散在社会上的物流资源,但根据现行税制,不是自有车辆无法开出发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种先进物流方式的发展;此外“双重甩挂运输”有强制保险的规定,业内认为不利于调动企业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上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
  建议之十:重视流通业人才培养工作
  我国现代流通业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快速发展起来。但人才尤其是高中端人才非常短缺,如不高度重视,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未来的发展。
  如果说统计信息、标准规范、规划、立法以及理论研究是流通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加强的话,那流通业人才培训与教育则是基础中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教育培训是一项注重长远发展的“百年大计”,如有放松,一旦欠账,则将影响长远。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内贸主管部门撤销教育机构,部分职能归入中国商业联合会。部属院校下放地方,贸易(商业)经济专业从教育部一级学科目录中消失。从此,各级流通、商务主管部门很少再过问商业教育和人才培训工作。进入新世纪、新时期以来,放松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逐步表现出来。一是把商科教育推给了商业企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职业教育方面欠账较多,以企业自身培训和社会专业机构为主从事的培训培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与标准,导致质量下降,难以符合实际需要。二是把商科教育推给了教育部门。教育与实践脱节,高等院校不能有效提供符合流通企业需要的毕业生。全国现有各类商科院校约300所,设有连锁和零售专业的近100所,但绝大多数教师没有零售业所需经验,教材、课程设置与实际需要有相当差距。三是零售(超市)业、餐饮业门店店长、专职采购(买手)、营销策划等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许多企业招聘难,有的高管岗位缺编率达15%至20%,有的企业只得降格以求,人岗不匹配。四是由于机构改革频繁和商业教育不断弱化,一些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流通业知识比较欠缺,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人才是事业的希望和未来。体制改革、院校下放不应该以削弱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为代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之路,但仍需要政府和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协调,这也是政府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之一。为此建议:
  一是邀请专家学者在全国性的经济会议或党校讲课,讲解流通业有关内容,以期引起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加快发展流通业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是商务部、教育部、人社部等部门应要求省、市级各商务、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商贸服务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地方商务行政部门暂时无条件抓商贸服务业职业教育工作的,可以委托商业联合会或其他行业组织开展相应的行业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如制订商贸服务业新职业分类名称、专业人才评价等。
  三是与教育部协商尽快恢复贸易(商业)经济一级学科,以确立商业经济专业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是鼓励建立部门协调服务,学校、专业培训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相结合,各自发挥优势,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总结推广“苏宁校园精英俱乐部”、万达培训中心、中商联组织全国商科院校技能竞赛、IBMG国际商业管理集团培训体系等成功模式与經验,多形式、多种类加快培训流通业亟需的人才。积极探索商科高级管理人才国际培训的交流合作。
  五是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订商贸服务业知识更新、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分层分类商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实施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具体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实施。
  六是对各级商务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流通业发展教育培训与知识更新,以适应流通业发展工作的需要。
  建议之十一:以科技进步助推流通业升级发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流通业升级发展,实现流通现代化的第一生产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通业持续快速发展,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持续不断的推进与实施“科技兴商”、“科技兴贸”和“金贸工程”,流通业的科技含量和流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流通效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提升。
  发达国家大型流通企业高度重视现代流通科技的作用。美国沃尔玛在阿肯色州总部采用了规模仅次于五角大楼的大型计算机系统,并拥有自己的专用商业卫星频道,对遍布全球的几千个门店直接进行包括客户管理、配送中心管理、财务管理和商品管理在内的统一管理。沃尔玛前任首席执行官李斯特说,科学技术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为沃尔玛的快速发展插上了翅膀。法国家乐福、英国特易购等知名商业企业也都拥有独树一帜的科技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麦德龙兴办的“未来商店”进行了全信息化管理探索。已经举办百年的美国零售商大会每年都同期举办各种信息化支撑的零售技术展,世界各大电子业巨头云集展会。近年来,我国大型流通企业如苏宁、物美集团重视科技进步,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引入新设备,采用新技术,提升管理水平,企业发展速度、经济效益明显提升。苏宁、物美负责人张近东、吴坚忠均表示,企业尝到了科技进步的甜头。   目前流通科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流通无科技论”一直盛行,认为流通领域是劳动密集领域,没有独立原创的新技术,流通科技只不过是成熟技术在流通领域的运用;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乐易购等先进大型跨国商业集团相比,我国流通企业科技水平、科技投入和科技含量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三是流通领域的科技工作政府缺位,机构改革中将内贸管理部门的科技司局改革为事业单位,原商业行业科研院所去公益化,完全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流通行业迄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商业科技院所;四是鼓励政策缺失,国家对流通企业推动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没有制订有效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中国商业联合会在科技部支持下组织的全国商业科技奖评选和颁布工作,在行业和全国的影响较小,鼓励作用有限。
  加快流通业科技进步的具体建议是:
  一、流通领域的科技应用是各种创新成果的集成,应予高度重视。流通领域兼具劳动密集、知识密集和资金密集特征。流通科技是指流通企业在商品价值、使用价值以及信息转移、流转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类技术(包括方法、工艺、流通、标准以及设施、装备)的综合。现代科技各项成果、技术在流通领域的成功运用,本身就是一个再研发、创造和集成创新的过程,并且在运用和实践过程中不断创新,形成新的成果,为流通科技赋予独特的内涵和外延。
  二、建议商务部设立内贸科技方面专门管理机构,或在现有司局基础上明确主抓流通科技的职能,增设相应处室。多年实践表明,政府部门有无专门机构抓流通科技工作,效果大不一样。
  三、建议组建商业科研院。目前工业各行业均设有专门研究院所,流通领域粮食、供销合作社也设有专门的国家级科学院,商业行业涉及面广,涵盖领域多,多年来没有一个较大规模、具有一定权威的科研院所,与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
  四、建议将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全国商业科技奖、全国商业服务业科技创新奖和中国商业联合会质量奖,由商务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共同评选颁发,具体由中商联实施。
  五、制订财政、税收扶持政策,鼓励流通企业科技投入。落实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增值税抵扣政策,科技投入可以税前列支。流通企业从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财政给予相应贴息补助。
  建议之十二:加強流通基础理论研究
  只有不断进行理论思考的民族,才称得上是伟大的民族。我国国流通业的现代化,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我国不断发展的现代流通方式基本上是从零起步,“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要实现更加自觉地发展,必须要用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国情意识,对其发展规律进行探索,上升为理论,用以指导我们的实践。当今世界和中国经济中出现的问题,西方传统的经济学已经难以作出科学的解释,即便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应该落实中央要求和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加快中国化的进程。
  以下有关经济学和流通业的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关于如何取得高速增长的问题。世界银行增长与发展委员会主席、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迈克尔·斯彭斯领导该委员会300名学界专家耗时两年,对上世纪自1950年以来,中国、巴西、日本、韩国等13个国家或地区,至少连续25年取得了每年7%以上的平均高增长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华盛顿共识”提出了异议,对政府的作用予以肯定。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实现高速增长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边际”和“接口”在哪里?
  ——美欧日发达经济体为什么在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相继陷入了主权债务危机,借贷度日,殃及全球?
  危机中的流通业老大美国沃尔玛销售总额为什么在危机中不降反升?中国流通业在危机中也快于GDP增幅。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学习和借鉴?
  ——应建立一系列新的现代流通业经济指标体系,通过考核,促进全国及各地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传统商贸服务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优化结构。如:服务业占比,商贸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现代流通方式中的连锁经营比率,电子商务占商贸服务业比重等,这些指标体系应该如何设计?
  ——用标准化促进流通业现代化、国际化。近年标准化在商贸服务业推进较快,但整体仍然薄弱。要借鉴麦当劳、日食、韩食在标准化基础上走向世界、迅速做大做强的经验,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流通现代化、国际化。
  ——加强统计等商务基础工作,重视消费先行指数的研究与发布,用指数引导流通业健康发展。加强对最终消费率、居民消费率等指标的结构分析与解读。充分运用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历史资料齐全,国际联系广泛,是历史形成的信息主渠道的作用,把中国流通业的主要指标进行历史与国际比较,提供政府决策参考。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我国流通业国际交流起步晚,规模小,范围窄,不成系统,更没有机制化。不仅流通理论研究薄弱,而且队伍日趋老化。加快我国流通现代化,真正实现用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国情意识思考流通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等。
  为此,建议:
  (1)商务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基础理论的研究,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社科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改委宏观院、商务部研究院、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及大专院校等社会相关部门的作用。
  (2)增加对流通基础理论研究的经费投入。中国商业联合会作为社团组织,在经费很不宽余的情况下,每年都能抽出15万元支持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的理论研究工作。因此,建议国家财政增加经费支持。
  (3)加强流通基础理论的国际交流合作,尤其要加强对中国与世界流通业发展前瞻性的趋势研究,供政府决策参考。
  (4)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快培养一批青年理论工作者。
  建议之十三:加强商业诚信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对信用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并下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社会保障的信用记录作为企业信用体系的重点,并要求将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作为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商业信用是商品交换中各利益方合作与交易的先决条件,以诚信为核心的商业信用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通业发展成效显著,流通规模、业态创新和商业环境都有极大提升,政府和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商贸服务业诚信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商业诚信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广大消费者、企业以及社会各界都有强烈反映。如企业经营不规范,交易信息不公开透明、不对称的问题时有发生;少数企业为追逐利益最大化,背离诚信意识,出现欺诈、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屡见不鲜;零供关系不和谐,大型零售企业收取供货商“通道费”,品牌持有商倚强势收取进店费等不合理收费成为流通业痼疾;企业内部监管缺失,信用监督、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财务控制弱化或流于形式。据我会2009年调查,我国大约一半企业没有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有的企业甚至还没听说过信用风险一词。除外资企业以外,有系统、有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和完备信用管理制度的企业所占比例不足0.1%。我国企业坏账率高达5%至10%,远高于美国的0.25%至0.5%。我国企业的利润为高昂的管理费用所摊薄,而管理费用高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时时要面对不确定的信用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十二五”时期加强商业诚信建设的具体建议:
  (1)抓紧制订并尽快出台企业信用制度及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支撑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制轨道上发展。尤其要重点加快征信数据公开透明立法,打破某些部门在信用信息方面的垄断;要加快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立法,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加大规范和约束征信立法力度,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成本;抓紧制订行业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2)规范行业信用评价。商务部和国资委提出以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商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明确中国商业联合会和部分有条件的全国性专业协会开展商业信用评价工作。建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跟踪,进一步设立行业信用评价机构的资质门槛,严格征信机构及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对行业信用评价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统一规范标准进行审核。
  (3)建立商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政府进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共享与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的平台。商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以央行企业信贷登记查询系统为核心,包含商务、工商、税务、质监、海关、公安、法院、人力资源、环保、城管等部门所拥有的企业公共信息,需商务部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实现行业内、地区信息互联互通。中国商业联合会已经多年进行商业行业信用评价,连续发布了4批共500多家商业信用企业,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经验,可承担此事。
  (4)制订和完善财政支持商业信用建设的扶持资金。主要是建立中央级中小商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支持商业企业开展商业信用销售。近两年中央财政会同商务部每年安排几亿元资金用于对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定向补贴和企业信用销售的保险费用补贴。试点表明,资金额度虽小,但效果明显,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建议将这两项财政扶持资金政策固定下来并扩大一倍规模,必将起到更大的作用。
  建议之十四:支持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一、流通企业上市现状及发行股票方面的障碍
  目前流通企业发行股票现状,一是上市公司数量少。截至2011年底,全国流通企业在A股上市企业数量为74家,仅占整个A股市场上市公司总数的3.2%,与2010年我国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对第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达到25.3%,占GDP的比重超过10%的现实形成鲜明反差。而同期房地产业对第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仅为12.9%,但上市公司数量则有129家,比流通企业多55家。二是流通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价格普遍偏低。据统计,仅有30%的企业发行价格在10元/股以上,近70%的企业发行价格集中在2-8元/股之间的低价位,使得已上市的流通企业融资规模低于其他行业。
  根据《证券法》和国家证监会的规定,目前我国流通企业上市,包括首次发行股票及再融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1)利润率低难以满足上市指标的规定
  流通企业被认为传统行业,上市只能通过主板或中小板,无法登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行上市的财务指标要求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但在上市操作实务中,证监会对财务指标的把握标准是,中小板税后净利润5000万元,创业板税后净利润3000万元,即流通企业年税后净利润需达到5000万元才达到上市条件。而流通企业税后净利率普遍偏低,据我会会同有关专业机构对已上市流通企业的财务数据计算,2010年流通企业税后净利率一般僅在2.5%-3%之间,要想达到5000万的税后净利润,年销售收入至少要达到16.7亿元以上的规模。一些现有规模不是很大,但是处于快速成长期,亟需资金支持的流通企业就很难实现上市融资。
  (2)募投项目的审批有难度
  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商贸零售企业取得发改委关于募投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但商贸零售企业的募投项目一般包括营销网络建设,且大部分营销门店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开设,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发改委认为这类项目不属于其审批范围。另外,大型零售企业集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往往遍布全国各地,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各地发改委进行分头审批,分头报批工作量极大,大大提高了企业的上市难度。
  (3)关联交易控制严格使得流通企业发展受限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IPO办法》”),发行人,即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目前拟上市商业流通企业中,许多企业存在关联交易比重较大,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国有企业将流通相关资产整合上市前,因部分土地房屋不符合上市要求,或为减少土地房产折旧对拟上市公司的盈利影响,将部分土地房屋留在大股东处,由拟上市公司向大股东租赁这些土地房屋,由于历史久远或政府支持的原因,租金往往低于目前市场平均水平。二是民营流通企业在发展壮大后,往往涉足房地产,基于商业与房地产天然的联结属性,多数既有房地产又有商业流通业务的企业,会将自己开发的商业地产租赁给商业流通企业,并在租金上给予一定优惠,借此产生协同效应。
  证监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比重并未有具体的标准,也未在上市审核中禁止关联交易,关注的重点在于是否由于关联交易导致拟上市主体独立性不足,审核的重点在于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性、履行的程序及定价、关联交易的比重、发行人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等。近期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日趋严格,如北京京客隆超市IPO被发审委否决,其中一大主因就是未对其与大股东间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4)同业竞争的限制
  根据《IPO办法》,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这一情况常见于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各省级国资委、市级国资委及区县级国资委大多同时控制或持有不同的流通企业股权,虽然准则将同受国资委控制的两家企业不认定为关联方,但证监会仍然认为市级以下的国资委对企业的控制力较强,市级以下国资委如果还控制着其他流通企业,则与拟上市流通企业之间形成了同业竞争。为消除同业竞争,需要将相互竞争的企业整合进入上市主体。由于整合过程中存在利益流动,各级国资委配合度将直接影响IPO成败。
  (5)物业产权不明确阻碍企业上市
  产权不清晰是制约很多公司上市的障碍之一,在流通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流通企业扩大经营需要开设很多门店,对房地产等物业的依赖程度很高,由于并购重组等各种历史原因,其自有或租赁的物业存在一些产权瑕疵,尤其核心门店存在产权瑕疵时,导致证监会认为其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可能会造成实质性障碍,进而影响其发行上市。此外,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融资限制严格,这使得流通行业与地产相关的再融资项目也受到一定限制。
  (6)新店确定性要求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
  对流通企业,尤其对大型商业物业依赖度较高的百货业企业,用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开设新店时,证监会要求确保开设新店的确定性,故所租赁的物业要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且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于流通企业来说,签署租赁合同并取得相关批文预示着物业已经建设完工临近交房,一般在合同签署后半年内就要开业,而证监会的审核周期基本上半年内不可能完成,此时企业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承担租金、闲置物业,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开工建设;要么通过银行贷款先筹集资金开工建设。上述两种方案都将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影响盈利能力。
  (7)财务数据不规范使得业务经营状况核实难度大
  企业的财务状况是上市发行估值以及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最重要的数据,证监会对财务数据真实规范性的要求很高。而对于很多流通企业而言,销售、采购中现金结算、不开发票的情况较多,收入及成本真实性核查难度较高,使得上市难度加大。另外,批发企业由于下游客户主要为经销商及零售商,通过向下游客户囤积货物,人为做高收入和利润较为容易,使得证监会很难核查其真实业务经营状况,降低了上市融资的过会率。
  此外,员工人数及社保信息的真实性也是流通企業在上市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如2011年流通企业广西南城百货过会被否就与员工人数、社保信息披露不实,门店利润增速异常,财务数据自相矛盾有关。
  (8)规模扩张下短期业绩下滑难以满足持续稳定增长要求
  由于行业自身特性,一般来说流通企业主要依赖于终端复制进行规模的扩张,在谋求外延式扩张开设新店时,租赁装修店面、培训员工、设备购进等通常会发生较大费用,而新店盈利需要一定的市场培育期。这种经营模式导致企业整体业绩出现短期下滑,难以满足发行上市对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的硬性要求。
  二、流通企业发行债券现状及发债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政府批准债券发行的节奏明显加快,但公司(企业)债券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铁路建设和城市节能减排建设等工程,发向流通领域债券数量较少。据我会与有关专业机构统计,2009至2011年全国共发行债券561支,发行规模为15617.2亿元。而流通领域共发行各类债券16支,发行规模为100亿元左右,在整个债券市场中所占份额不足1%。发债规模小、发债数量少是我国流通企业的发债现状。主要原因是:
  (1)未上市公司无发行公司债券资格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未上市的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资格,因此未上市流通企业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资格。
  (2)对负债率的过高要求使得流通企业难以达到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满足的条件有:股份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低于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而流通企业负债率普遍过高,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重点调查的大型零售企业,2010年资产负债率高达71%,因此已上市的流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困难较大。
  (3)发债利率高且逐年上升
  近三年流通企业发债利率大多在5%—7%之间,利率较高,且发债利率不断上涨。以华联综合超市为例,2009年发行企业债券利率为5.9%,2011年再次发行债券利率上涨至7.15%,同年永辉超市发债利率也高达6.97%。发债利率高增加了流通企业融资成本,不利于流通企业扩展业务。   (4)多数流通企业的性质决定了无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必须是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而目前我国国有控股的流通企业数量非常少,因此大部分流通企业失去发行债券资格。
  (5)缺乏抵押物,信用评级体制不完善
  企业债券分为抵押债券和信用债券。抵押债券发行需要以不动产、动产进行抵押,流通企业作为服务行业,以租赁经营为主,固定资产甚少,对所流转的商品没有所有权,没有充足的抵押物用以发行债券。发行信用债券方面,我国企业信用评级本身比较落后且不规范,流通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更少,且由于本身负债率过高,评价低,很难达到信用债券发行规定的信用级别。
  三、促进流通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的政策建议
  为了促进以连锁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现化流通业的发展,促进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且根据目前流通企业主要靠租赁门店经营发展,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率趋低的现实情况,需要从政策上支持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
  (1)降低流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门槛
  流通企业大部份规模较小,而要做大规模,主要是靠门店的扩张,扩大门店需要大量资金,成本费用较大,利润净额及业绩增长速度都不会很高。建议降低对流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的门槛,降低对利润、利润增长速度、负责率、自有资产(包括自有门店)等指标的要求。
  (2)优化对募投项目核準或备案制度
  证监会要求商贸零售企业取得发改委关于募投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但商贸零售企业的募投项目通常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地方发改委不予审核和备案。流通企业面向全国的流通网络建设,还需国家发改委备案。建议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商贸零售企业的募投项目考虑实际情况,对于没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不再要求发改委备案;对商贸零售企业跨省网络建设制定针对性审批流程,简化程序。
  (3)对流通企业涉房投资与连锁经营用房需求区别对待
  由于流通企业经营扩张,尤其是连锁经营的流通企业开设分店时,购买或租用房地产是必须条件,尤其是在商业地产迅速发展时期,商业用途建房、购房需求更为突出。建议相关部门明确房地产投资和商业用房投资的区别,在上市审核时,对用来扩张主营业务的流通企业购买房地产行为适当放宽。
  (4)允许商务部保留部分流通企业发行债券审批权
  目前,我国公司和企业债券审批权掌握在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鉴于流通企业在发行债券方面很难有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控股担保,以及自身缺乏固定资产等抵押资产的现状,建议在流通企业发行债券时,允许商务部保留部分审批权。同时将部分流通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交予商务部或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来做,尽快健全完善的流通企业信用评级,以便为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流通企业及时筹集资金。
  (5)加强上市公司或已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由于我国流通企业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明显,使得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等方面的用途增加,而用于核心业务的资金减少,故而在信息披露时,上报虚假信息、刻意隐瞒信息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形象,侵犯了投资者对资金使用的知情权,主管部门对上市或发行债券公司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批。因此,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已上市公司或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通过上市或者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加强使用去向监管。
  建议之十五:支持和加强社区商业配套建设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中相对于中心区商业、区域型商业而言的一种商业形式,是以居住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就近生活消费为主要任务的属地型商业。社区商业包括餐饮业、中小型零售及相关生活服务,菜市场也是社区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商业最早出现于20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随后在英国、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国也有较快发展,并日益成熟。在发达国家,社区商业占整个商业零售额的比例高达40%。进入新时期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商业也有较快发展。2005年5月,商务部下发《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区评定,制订《社区商业设置规范》,促进了社区商业快速发展。社区商业对于满足居民日常消费需求,提升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城市化进程均有重要作用。预计未来10年我国社区商业消费将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3 以上。
  目前,社区商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缺少整体规划
  社区商业建设责任主体是各区县政府。目前,尚缺乏较完善的整体规划,对业态结构形成的比例重视不够,业态同质化明显。街道之间的统筹协调、互补相容不够。有的地区既有社区商业配套不足,也存在过度配套的问题。随着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不断推进,一些人口导入区内居住人口迅速增加,社区商业配套设施还跟不上,但在部分较为成熟的大型居住区域内,以大型综合超市为代表的商业设施往往扎堆开设,竞争激烈,给社区交通、环境和中小商户带来不利影响。
  (2)社区商业建设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区商业都以底层商铺形式为主,受建筑形式的制约,难以满足超市、餐饮等社区商业业态的需要,影响了一些连锁企业的进驻。底商形式经营餐饮业对居民生活也会产生影响。
  (3)保障型业态配套发展较慢
  20世纪90年代后期,原有的公建住宅配套7%商业网点无偿划拨政策取消,国家对新建居住区商业网点配套不再作刚性要求。开发商往往注重房产效益而忽视商业配套,特别是菜市场、大众化餐饮、理发、沐浴、维修等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民生必需行业,供需矛盾突出,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而商业主管部门还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这两年在商务部的推动下,各地进行了一些标准化菜市场的改造工作,试点地区的菜市场的经营环境有了一定改善,但全国菜市场的整体改善尚待提升。   (4)改造提升传统社区商业较为困难
  传统社区商业往往将公建配套商业网点和居民住宅设置在一起,随着超市、便利店、快餐等新的零售业态不断出现,客观上要求商业和居民区适当分离。但是,受建筑空间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动迁成本较高,难以将商业网点进行适度集中设置,改造和调整不易到位。也有一些老的城市社区缺乏商业设施,其社区商业的完善和发展受到现实环境的制约。
  我们对完善社区商业配套的建议是:
  一、充分发挥示范的引领作用
  建议继续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对已有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编印成册加以宣传,内容可包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扶持政策措施,优秀示范社区建设案例,社区商业的规划、管理和运营,以及专家对社区商业建设的建议指导等,以利于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加强社区商业研究,根据示范社区的成功经验,修订已有社区商业标准,委托行业协会制订社区商业设置配套及服务的相关标准。
  二、加大对保障性社区商业的扶持
  运用财税政策推进社区商业的发展。对社区商业中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和服务业,建议参照《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有关内容,将部分生活保障型社区商业,如菜市场、大众早餐、资源回收等,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继续通过财政补贴手段促进生活保障型社区商业设施的发展,将菜市场建设逐步向城镇推进。通过由政府向开发商返回部分土地出让金等形式,由政府掌控一部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的资源,以便于对部分社区商业网点的用途实施有效调控。以租金或税费优惠的形式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社区商业服务,鼓励社区小型超市发挥菜市场的补充作用。
  三、探索“一网多用”,发挥电子商务补充作用
  鼓励企业以社区商业网点为依托,加强商业、金融、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提供金融服务、水电气通讯费收缴,火车票、机票、演出票等票务服务,便利店的早餐服务,邮件快递收发服务等。
  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支持搭建社区商业信息平台,发布社区商业企业信息,鼓励企业实现网络销售、电话销售、送货上门;鼓励利用社区商业网点提供电子商务的物流服务,解决电子商务的“最后100米”问题;鼓励电子商务发挥实体网点的补充作用。
  四、鼓励社区商业集中设置,品牌化经营
  鼓励各地由政府主导、统一开发,在大型居住区建设社区商业中心,实施商住分離。将商业设施和居住区适度分离,既方便购物消费,也不影响居住环境,做到便民利民不扰民。
  新建社区网点应统一规划,引导网点合理集中设置,探索品牌化经营。连锁经营企业进社区对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积极鼓励连锁企业进社区。
  建议之十六:出口转内销需要相应的扶持政策
  面对外贸出口增速持续下滑而国内消费持续增长的大环境,出口导向型企业化危机为机遇,果断转型升级,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发展出口转内销业务,改变过度依赖外贸出口“一条腿走路”的局面,成为许多企业的一个必然选择。然而,从出口企业转为内销企业并非一蹴而就,调查中发现企业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
  一是内外销运营模式不一样,难度大
  外贸出口一般采用国际通行的信用证和预付定金制度,货到即付全款,出口企业不担心销售回款,不负责售后服务,而内销则需要制造商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促销,有的甚至还要自建渠道,零售商、经销商还常有“代销”、“押账”方式,2—3个月难以回款。
  二是内外销保障风险程度不同
  外销是客商看样订货、下单、货到付款,大批量、少批次;内销则要面对渠道、终端、市场、顾客等,订单金额较少,订货频率较高,营销风险和资金保障有明显差异。
  三是内外销因税制不同导致税负加重
  许多产品出口都享有程度不等的退税政策,而内销迄今无任何税收优惠,出口转内销税负明显偏重。
  四是质检制度和认证标准不同,增加了出口转内销的难度
  出口导向型企业的产品进入内销市场审批手续不胜其繁。据调查,有的企业在尝试内销时,涉及10多个部门需40多个步骤,费时4个月。企业反映,即使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符合海外商品检测标准,在转内销时仍需向中国商检办理登记手续,并对产品进行质量、卫生、安全等检验,在获得商检合格证并对商品加上认证标志后方可通关转内销,耗费的精力和成本十分惊人。
  五是缺乏自主品牌构成内销重要障碍
  有的外贸加工出口企业多年是订单式管理,贴牌生产(OEM),产品贴上国外品牌后在海外市场有较高认同度,但国内真正的生产企业自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不高,影响力很有限。在目前考虑从出口转向内销时,方知缺乏自主品牌成为瓶颈。
  综上所述,出口转内销很有必要,但不是简单的市场转移,而是企业和产品的流程再造,是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和提升。目前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障碍,绝非企业自身能克服和排除,政府、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都要深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切实有力的扶持政策。
  建议:
  一、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出口导向型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企业参加内销展会、广告宣传费、产品研发费用、内销专门人才培训费用都可以得到一定补贴。具体可以由行业协会推荐考核,财政、商务部门审核确定。香港特区政府2001年已决定拨款10亿港元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香港企业开拓内地市场,此举值得借鉴。
  二、给予资金支持
  为了解决企业出口转内销更多的资金需求,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对即将到期的贷款进行延期或采取贷新还陈的方式。对进入内销市场所需资金允许按流转量或凭商业票据进行质押贷款,安排融资。引导和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出口转内销企业的担保业务。   三、加大自主品牌扶持力度
  为了解决许多出口导向型企业缺乏自主品牌或自有品牌知名度不高的问题,可以实行多家企业使用一个共有品牌,统一进行宣传和市场推广,众多中小加工贸易商组成内销联盟共同开发国内市场。如广东佛山由五家家居用品出口企业共同组建“几米几何”(Joyhere)零售店,广东东莞台资企业协会开办“大麦客”(T-Mark)內销平台,上海晨光文具和东莞都市丽人内衣采取直营连锁和特许加盟方式扩大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地政府、商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应及时总结推广。
  四、发挥行业协会在出口转内销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参照商务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的作用的模式,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或发出文件明确要求内贸领域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为会员企业和行业企业开展信息咨询、内销人才培训、商品展销会、特许加盟展览会等方面服务,搭建招商引资的平台。
  建议之十七:加快商业网点规划立法进程
  加强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是一个关系到减少重复建设、资源有效利用、产业合理布局、城市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年来,一方面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外资零售业的大举进入,亟需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加强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多种原因,商业网点规划马拉松式的立法工作几经搁浅,商业网点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衔接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成为制约我国商业网点健康发展的“痼疾”。
  一、商业网点无序无度发展,严重缺乏规制
  1999年,国家取消了实行多年的按新建住宅面积7%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用房)的政策,商业网点和其他流通设施转向市场化,由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对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没有及时从克服短缺、加快发展向防范过剩、规范发展转变,反而削弱和放松了必要的管理,导致近年来商业网点无序无度发展。我国商业网点发展呈现总量快速增长、投资多元进入、布局结构失衡、空置比例增加、社会资源浪费等特征,商业网点建设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商业网点总量不足、局部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一些城市特别是城市新区甚至出现了21世纪新的“购物难”。
  到2011年末,我国部分城市尤其是一、二线城市,人均商业面积已达到3平方米,远远超过国际上人均1平方米的合理水平。在“城市无处不商业”的表象背后,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投资主体追逐利润的双重驱动下,特别是以住宅开发为主体的开发商进入,使得商业和地产“两张皮”的现象十分突出,以商业地产、城市综合体、商业街区、购物中心、批发市场、地下商业、底商商铺等为代表的商业网点建设正在呈现大型化、盲目化、形象化、同质化的“四化”倾向,商业网点规划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严重脱节。在武汉商圈,家乐福、沃尔玛、易初莲花等大卖场相继进入,大卖场之间的距离已从过去的5公里缩小到3公里,甚至1.5公里内就有两家卖场,很多卖场相隔仅是一条马路。商业网点无序发展,投资难以回收,“商业烂尾楼”正在不断出现。位于北京东四环大郊亭桥附近总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的美罗城购物中心历经四年,经营几经调整,终告失败。2011年4月,双方均发出股权转让公告,现已成为MBA教材中商业地产失败的经典案例。
  二、商业网点规划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严重脱节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网点规划往往被视为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子规划,被置于从属、配套、点缀甚至遗忘的地位。如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仅在“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中关于第三产业的规划里有“商贸发展”的粗略描述。许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缺失、弱化,或流于形式,即使有了规划也往往屈从于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和既成事实,不能严格的执行,随意变动性很大。2001—2011年十年间,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商务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章推动我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2008年4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最终不了了之,商业网点立法工作搁浅。由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立法的缺失,商业网点规划部门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之间无法有效衔接。各地有关部门特别是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网点基本处于难以作为的被动状态,而一旦商业网点盲目发展、交通状况恶化、经营者和房产主、居民出现纠纷乃至社会群体事件发生后,商务主管部门又会受命“救火”,形成了一个市容与繁荣、交通与流通矛盾对立、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发达国家对商业网点规划都有成熟的管理办法
  从发达国家的商业网点规划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要求制订详细的商业网点规划,对大型商业设施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有的在审批前还要求组织专家、行业组织及消费者代表等进行听证。主要有项目审批、规划约束、规划和审批并用三种形式,具体体现在重视性、强制性、科学性、协调性、稳定性五个方面。
  日本政府对大商店建设实行审批制,1999年出台了《大规模店铺选址法》(简称“大店选址法”)。法国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由国家和省两级商业规划委员会负责,实际上最终管理权在国家一级。美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权限在地方,各城市一般都设有一个由职业民众组成的规划委员会和一位规划专家担任的规划总监,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工作。 新加坡的商业网点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都由国家法定机构城市重建局负责,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各级商业中心对网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商品、功能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同时规定新增商业设施不能影响已有商业设施的经营。英国主要通过议会形成规划政策的指导性法令文件,广泛采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及召开听证会等公开的商业网点规划程序,并在实践中随着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对规划内容不断进行修订。英国对大型商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实行严格的管理,对本国和外商企业的规划采取相同的审批政策,没有专门针对外商企业的政策规定。
  四、政策建议
  十余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家单一部门的规章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网点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衔接问题。我国部分地区也有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行使和参与商业网点规划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进行立法和相应的管理,也是应对外资商业在中国市场快递扩张的有效措施。建议:
  尽快制定出台《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商业网点和城镇建设发展的具体情况,打破部门行政体制之间的制约。建立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听证制度,邀请商业、规划、建设、交通、行业协会等领域专家及利益相关者、所在区、街道的商家、居民代表广泛参与,进行听证、论证。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环节,开发商经过听证取得书面同意建设意见和商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从而避免商业网点建设的盲目性。促使听证制度与规划相配套,以规划作为听证的基础,以听证作为落实规划的措施,建立起完整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我国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体系。
  将商业网点的统计纳入到法定的统计范围之内。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商业网点的数量、布局、结构以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动态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为管理部门和银行、经营者、投资者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使我国商业网点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的衔接问题,尽快走上法制化、科学化、常规化的解决和发展之路。
  (转自《经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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