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野下公证参与检察公益诉讼路径探索

来源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k198207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立足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制度,近年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存在制约其治理效能发挥的现实短板.在国家治理视野下,可以通过挖掘检察制度和公证制度的制度潜力,探索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相互叠加赋能,同时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预防纠纷、承接辅助性工作及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独特优势和丰富实践经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进一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效能中的制度优势.
其他文献
留置作为一项监察调查权,是由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的、针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限制措施,该性质的明确是监察留置得以自洽的前提和基础.因其内容的强制性,留置措施的规范设置及规则适用应坚守谦抑审慎的法治态度,在留置对象范围的设置上应以公职性作为界定标准;在留置适用的事实条件上应结合实践中的常见情形进行类型化、具体化、有针对性的标准设置,为实现留置规则的自洽进而推进监察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提供更合理规范的操作标准.
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果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为节点,由之前实定法中德国式的“契约地位承受”,到其后虽无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依然沿袭的暧昧态度,体现了我国立法在效果模式上的模棱两可,也为其他效果理论留下证呈的空间.检视其他效果模式,存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兼容等缺陷.故此,应当矫治我国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理论上的“物权化”倾向,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基础,明确租赁物所有权人对受让人的告知义务及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当构建债法路径下的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
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对新时代统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把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融入统战工作之中”,概括了“坚持统一战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理论创新”“坚持开拓创新”等成功经验.2022年,各民主党派迎来新一轮政治交接.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时代新征程中,民主党派如何守正创新,将政治交接中的优良传统与时代结合,推进新时代参政党的高质量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总结民主党派政治交接的基本经验,深入研究新时代民主党派政治交接的内涵与特点,激发政治交接的活力与效能,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期刊
在现代政党政治实践中,政党是政治参与的重要组织,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因此政党协商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我国的政党协商以其独有的原则理念、内容形式和体制机制等,较好地契合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新时代,优化政党协商的制度机制、提升政党的政治参与水平,要健全完善素质保障机制、内生动力机制、互动沟通机制、协商监督机制,以整合政党协商资源,加强政党协商效能.
冀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较早开展活动的地区之一.其战略位置险要,敌我态势复杂多变,给统战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冀鲁边区根据党中央和北方局的统战精神和部署,结合冀鲁边实际,采取了有原则、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统战策略,成功地对会匪武装、地主士绅、国民党军及日伪军进行了改造、合作和斗争,不仅为夺取山东和全国的抗战胜利贡献了力量,也为党在新时代更好开展统战工作积累了历史经验.研究冀鲁边区统战实践,总结历史经验,对于我们做好新时代统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法宝,党始终将统一战线置于全党工作的重要位置.统一战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局面的重要支撑,也是形成多元共建共治合力的关键所在,更是建构科学有效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统一战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指南针,巩固拓展基层大统战工作格局是统一战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支撑点,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统一战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主渠道,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统一战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归宿地.统一战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在路径指向上要推动党建统战融合开展,创新
1948年-1949年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最为辉煌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迅速取得全国性胜利,建立了新中国,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牢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党的领导权,把党的初心和使命贯彻在筹备和召开人民政协会议的各项工作中,人民政协的各单位成员也践行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也成为人民政协的初心和使命.新时代人民政协要继续
作为一种特别的过失犯,监督过失的因果性是指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非合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性.引起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是监督过失因果性的常态体现,引起被监督者的故意行为是监督过失因果性的非常态体现.立于过失犯是结果犯的本质逻辑和恰当限制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范围,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应以危害结果避免义务作为实质内容.监督过失的定罪实践应先采用类型化的定罪思维,而当存在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时,则应将纵向监督过失或横向监督过失的个案予以共犯化处置,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有利于合理有效地惩防监督过失.监督
公司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适格被告为我国通说,目前就适格被告认定之依据、判决效力扩张之前提、利害关系主体程序救济等问题,尚无进一步研究.为合理衡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程序保障,适格被告不应仅局限于公司.从股东会决议事项涉及利益类型观之,利害关系主体分为一般股东、内部特定人员和外部特定人员.在适格被告的认定上,应采公司和内部特定人员均为适格被告的“二元论”,外部特定人员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三者均应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内部特定人员为适格被告时,应尊重其程序处分权,无须强制其应诉,如应诉则须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