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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流转、集约经营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由于流转的随意性、盲目性以及私自改变土地用途、补偿机制不合理等原因,作为弱势群体和权益当事人的农村残疾人失去土地后生活状况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对此,作为主要受益方的经营大户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以农业合作社的形式建造扶贫助残基地、优先雇佣残疾人务工等,以降低社会摩擦、替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承担主导责任,做好政策引导、扶持。尤其在实施针对残疾人的小额贷款项目时,要尽到监管责任,确保资金真正落到他们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