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功能、价值表征与实践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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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党在现阶段提出的时代命题,但依法治国需要借助社会系统中的软性资源才能得以实现。基于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既是我国传统文化精神的当代转化形态,也是我国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借鉴性吸收的结果。本文通过对社会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逻辑演进线索的分析,探讨了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功能、价值表征及实践意蕴。
  关  键  词: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功能;价值表征;实践意蕴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19-09
  收稿日期:2014-12-12
  作者简介:吴琳(1970—),女,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这是我党在现阶段提出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历史命题。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借助社会系统中的软性资源才能得以实现,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就体现了软性资源性质的政治功能。
  一、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功能
  20世纪40年代,罗素曾预言:“在人类历史上,我们第一次达到这样一个时刻: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程度。”[1]“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中国共产党历经各种曲折,孜孜不倦地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而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互融合的理论成果。
  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依法治国的现代政治理念。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法学大会上,人们对法治本质的理解达成了官方共识。人们一致认为,法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想的政治理念。“在法律统治的自由社会中,立法机关的功能是创造和维护个人有尊严地生存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承认他的社会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确立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须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2]法的重要性不仅是为解决人类社会中的纷争而存在,其重要性还在于,法能够用制度性和规范性的法规体系保障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完善,保障人们能够获取更多的公平和正义。“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管子·形势解》)法治代替“人治”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进步,是充分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的重要制度基础。“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管子·权修》) 就是说,法本来是用来发挥民众的作用和才能的;想要发挥民众的才能,就要慎重地委派官职。如果委派官职不慎重,民众就会背离其治理;民众背离治理,则下情不能上达;下情不能上达,民众就怨恨君主;民众怨恨君主,命令也就无法推行了。因此,法治理念对于建设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构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指引意义。
  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依法治国理念的有效实施。“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依法治国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有效的国家治理方式,也是对现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规范。在当代,一部分人具有“耻言理想、蔑视道德、拒斥崇高、不要规则”的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的影响力与渗透力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念。那么,为什么在一向注重道德文化传统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许多道德方面的问题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历来遵循的道德规范与道德要求不是建立在由“陌生人”所形成的社会里,而是建立在“熟人社会”中。以“人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的道德要求是“服从”、“顺从”、“听从”。只有“顺从”当权者主观意志的行为,才被认为符合道德。但是在“熟人社会”中的“服从”抹杀了个人积极进取的自由意志,压抑了人自由发展的个性。在“熟人社会”中遵循的道德“不是自律道德而是他制他律型道德;不是满足人的需要、利益和肯定人的发展的道德,而是扼杀人的需求和利益的道德。”[3]今天,随着中国社会逐渐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原来维系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的需要。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理念,如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以诚待人、讲信修睦的思想,清廉从政、勤勉奉公的思想,俭约自守、力戒奢华的思想等等,虽然可以为人们提供有益的启迪,但这些道德规范多是没有限制性与约束性的,并不是每个人都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这是因为个人道德行为是在个人意愿基础上实施的行为,具有抽象性、主观性与非特殊性等特征,个人道德义务无法成为普遍化的社会公德。个人道德义务来自人的实践理性,是伦理的法律化,不是外在的法律化,没有强制力。简言之,“伦理立法的特殊性,就是它责成人们去履行此行为时,仅仅因为它们是义务,并且把义务自身的原则——不管它的原因或者理由是什么——作为意志活动的唯一充分的动机。”[4]中国社会“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从传统自然农业社会向现代市场工业化社会转型期间,文明秩序的进步不仅在于法律数量的增加与法律体系建构的完成,更在于已有的法律须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服从与遵守。而后者绝非法律自身所能实现的,它必须依赖每个公民道德水平的提升与道德信仰的养成。”[5]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秩序的建构过程,也是社会道德建构的过程。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和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践过程中,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的价值取向。“法者,天下之公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6]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在法治框架之内,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是全民守法的基础。“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管子·法法》)这表明,如果不推行法度,也不用法的手段推行法度,那么,结果就是政令不通,政令不行。如果强制性的法律得不到贯彻,是因为其没有得到百姓的信任,而根本原因在于君主不以身作则。所以说,如果强制性的法律能够约束君主的行为,那么国家规定与下发的政令才有可能被民众接受并且在民众当中实行。康德曾说过:“要是没有以有效法律表现的正义,就根本不会有道德。”如果整个社会都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都依法守法的话,那么,整个社会就会逐步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依法守法的最终结果是人们自觉行为的形成。当自觉行为内化于人们的思想当中后,就会变成一种社会共识,就会凝聚整个民族精神。
  总之,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理论形态上,依法治国表现的是人类社会走向政治文明的重大进步;在政治形态上,依法治国表现的是人类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思维方式的巨大进步;在实践形态上,依法治国表现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是社会道德建构的重要场域;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社会建立的重要价值指向,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政治前提。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表征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价值理念。其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当代转化,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借鉴性吸收的结果。其内延范围逐渐递减,排序具有内在逻辑演进特征:“自由” 价值观表现为人类文明价值,是四个价值观的统领;而“平等” 价值观则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的价值向度,是一种政治价值;“公正”价值观表现为一种社会秩序的价值向度,是一种制度价值,已经具有实践性;“法治”价值观表现为一种社会行为的价值向度,完全具有实践性,是人类社会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实践根基。
  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的价值表征。自由是人类最宝贵的价值理念,也是人类文明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解放的理论逻辑,其最终目的与归宿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的历史主体性的自由,实现人的生活自由。
  自由在马克思思想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但马克思的自由思想是建立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基础之上的,不是在概念系统中讨论的形而上学式的自由,而是深深扎根于社会生活土壤之中、牢牢扎根于社会生产关系当中的自由。马克思的自由观是针对工业化的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给人们带来的劳动不自由,人格的依附性,社会关系呈现出物化现象而进行的理论批判,从而提出了关于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理论。在马克思看来,生存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人是异化的,是没有自由的。因为应该属于人的自由自在的劳动行为的本质已经发生异化。人的劳动行为不是来自于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于生活所迫,人的劳动行为已成为人的谋生手段。当人的劳动行为被异化为谋生手段时,人就成为一个非现实的人,成为抽象意义上的人。因此,马克思以人的异化劳动理论为出发点批判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评价一个人的价值是看他有什么而不是看他是什么样的人。结果金钱变成资本主义的伟大上帝,而其他一切价值,不论是道德的还是精神的,都沦落为替他服务的东西。”[7]因此,马克思思想中的自由并不是资产阶级推崇的自由。马克思思想中的自由是要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即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种自由是人的生存样态,是人的生存价值的最终意义。马克思思想中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所能够实现的人类社会生存样态是共产主义,表现出的社会形式是共产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是现实的人及其自由与解放的归宿。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人从自然束缚中和生产关系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思想中的“自由人联合体”理论“深刻揭示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正确处理了平等与自由的关系。因而建立一个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繁荣与公正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的魅力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在。”[8]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价值观在本质上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与马克思自由思想一脉相承。“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自由发展两者之间不仅互为前提,而且互为目的,其思想实质和实现过程总体上是一致的。如果把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自由发展割裂开来,只强调一方面的发展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发展,那么这两者就会被扭曲。”[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恰与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价值互为前提,互为目的。
  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平等”的价值表征。实现自由的前提就是要实现人类社会中各个阶层之间的平等。由于各种原因人生下来并不是平等的。虽然资产阶级认为人生下来都有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但这种平等是一种概念上的平等,在阶层分化的现实社会中这种概念上的平等是不存在的。马克思一直探求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原因,在马克思看来,以资本逻辑运行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平等的,就算有平等概念,那也是资产阶级学说,是虚伪的意识形态。因此,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
  马克思认为,人们用货币的形式进行市场交换,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生活必需产品,就是人们在商品经济层面上实现了平等。但是这种由资本逻辑主导,在商品交换中产生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一种人的理想化状态而已。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是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中,由商品经济所实现的平等,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平等不是根源于人的本性,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所形成的一个纯粹观念。对于资本主义平等价值观的虚伪性,马克思深刻揭露道:“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农奴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而所有这些剥削形式彼此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占有这种无偿劳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这样一来,有产阶级的所谓现代社会制度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协调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根据。”[10]同时,资本主义平等价值观也是抽象的平等,这种抽象性表现在,“它没有对人和事物的个体差异性——或者马克思所说的经济领域中的‘使用价值’给予足够的重视。”[1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平等”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实践性的概念。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平等是从现实生活中的苦难与社会苦难中得出来的。如果脱离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现象而谈论人的平等,在马克思看来是抽象的和荒谬的。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平等思想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在社会交换过程中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平等虽然也是建立在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之上,其本质与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平等有相同的地方,但根本差别在于社会主义的平等不仅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是为实现完全平等的共产主义积累条件、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的平等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方向。“平等权利的实现,实际上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物质资料占有方式的制度性给定,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人们的利益需要。平等的背后是人们利益的存在,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存在,失去了利益的平等是虚假的平等,平等也就失去了意义。”[12]正是遵循这样的理论逻辑,在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积累条件的实践中,社会主义平等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对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不同需求给予同等的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要不断地摒弃形式上的平等,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同等享受自我实现的权利,要让全体公民更多、更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平等遵循了马克思思想中平等观的基本原理,所以,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平等观不仅是革命阶级对自我的主体价值与自我的主体意义的觉醒,也隐蕴着革命阶级的平等观。即对平等观的认识已经由个体意识的个体觉醒上升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觉醒,已成为革命阶级的普遍化意志。显然,只有着眼于马克思关于平等观内涵的阐发,才是对马克思共产主义理论思想的逻辑认知,才是对实现人的自由解放思想逻辑的理论认知,更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价值的价值认知。
  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正”的价值表征。平等是一个价值理念,实现平等这一价值理念的社会基础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前提。马克思认为,真正实现公正就是要消除社会秩序的不平等和社会制度的不公正。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马克思的公正思想是从唯物史观出发的。马克思认为,对于公正的含义,我们不能只从观念上进行解释,我们只有从具体的生产关系入手,才能发现人类社会中不公正的原因,也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人类社会实现公正的实践路径。“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性切入的马克思则不仅发现了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而且还基于生产关系矛盾性的角度发现了这种不公正必然会越来越严重,也就是说这种不公正的分配,其实不是一个终极的理论层面而只是不断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内在矛盾运动的一种经验表现。”[13]在马克思看来,给社会成员以平等的机会,使人们获得各自应得的权益和结果,才是人类社会公正的表现形式。资本主义制度将人的生活价值建立在货币交换基础之上,使人的生活价值用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当中,人的尊严被贬低。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14]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则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之内在要求的最好诠释。
  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的价值表征。当社会制度具有公正性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实现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实现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在实践层面表现为法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充分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的重要制度基础,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重要保障。法治“不仅将民众从专制统治下解放出来,而且在政治上实现平等,推进了自由、平等和公正价值的实现,法治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司法体系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15]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法治与“人治”相对。“人治”是依靠统治者权威而使用手中的政治权力,而“法治”依靠的则是国家法律的权威,强调的是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人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阶段,“人治”依靠的是掌权者的权力,所以,“人治”的统治方式会带来许多问题。“人治”主体的私德与智慧直接关联着“人治”效果的好与坏。“人治”具有主观色彩,会带来很多不确定性。我国古代思想家认为,“人治”带来的社会后果是有风险的。“有道之君,善设明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其私者也……为人君者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管子·君臣篇》)即虽可能有贤德之君,但也避免不了“人治”的弊端。历史一再证明,“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长久之计。同时,古代思想家对贤人政治进行了彻底揭示:“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荀子·君道篇》)我国思想家早就认识到,“人治”的首要条件是贤人政治,国家法律尚能有序运行;如果掌握国家政权的人不是贤人,那么这个国家则大势已去。“执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淮南子·氾论训》)即“人治”不可靠的原因在于一切法律的施行在于执政者的德行。对于中国长期以来“人治”传统的影响,邓小平曾经形象地指出:“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6]传统文化中的儒道两家思想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正”思想有很大影响。虽然儒家以“仁”为核心,道家以“道”为核心,比较隐晦地表达了公平正义思想,但这种公平正义思想还是在“人治”思想之下的公平正义思想,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思想。   “当代中国公正问题的出场,事实上蕴含着对现存的生活权利关系的批判,是对当下社会不公正事实的揭露和否定,其基本价值取向是要求建立充满公正意蕴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这既是当代中国改革的价值导向,也是‘中国道路’必须内具的价值品质。”[1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就是要充分保障人们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
  总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社会关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拜物教中是异化的社会关系。真正的社会关系依存于人们之间能够相互沟通、相互共存的政治共同体中。政治生活共同体是人的一种具体生存方式,也是人的生存诉求。政治生活共同体的逻辑起点不是来自于人的思想,而是立足于人的生存现状与人的生存方式的发展,追求人的解放的一种理论思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仅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价值共识,也体现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相互融合。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意蕴
  《决定》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首次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范畴,表明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成熟而深刻的把握。同时,又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的原则,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为我党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
  ⒈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树立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树立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就是要求行使公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这一点在我国古代思想中就有过清楚的表达。古代思想家认为,只有依法行使权力的君主才是明智的贤德君主,而依靠自己的喜好和私德证明自己执政行为的合理性并不是一个贤德君主之所为。“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韩非子·显学篇》)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法治思维之下,才能够保证政治行为实施的合法性。从形式上看,法具有严肃与不可动摇的特征。法的本质体现在“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上。(《管子·法法篇》)树立法治意识不仅是对“人治”思想弊端的理性矫正,而且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故曰:明君置法以自治,立法以自正也……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管子·法法篇》)
  人们曾经做过调查,调查的问题是“你对哪些人的伦理道德状况最不满意?”调查结果显示,政府官员占74.8%,演艺娱乐界占48.6%,企业家占33.7%。[18]政府官员掌握着政治、文化、经济的话语权和社会资源,但在伦理道德实践上却被认为是最不满意的群体。这说明一部分政府官员已经丧失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伦理道德和政治道德滑坡,最终的结果就会带来社会公众对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传统伦理道德与传统文化的质疑。“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会侵蚀国家的执政基础,而且会败坏社会的整体风气”。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有天下为公的宽阔胸襟,摒弃任何私心杂念,把为全中国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唯一的追求,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鞠躬尽瘁。要带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严格管理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为全党同志树立爱党爱民、勤政敬业、廉洁奉公的榜样。”[19]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还强调:“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执法。”[20]在不同场合,他也曾经对领导干部有过多次告诫,如“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不能“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等等。这些告诫要求政府官员的一切执政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⒉保障人们的各项权益,形成依宪执政的法治思维。“我们说的依法治国,是指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1]
  《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讲的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别。只有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阐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厘清了社会主义的“依宪执政”与资本主义的“宪政”之间的实质差别。这两个“三位一体”以及坚持依宪执政的现代治国理念,是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最为清楚的回答,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历程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模式当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理念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执政主体是无产阶级,而这个执政主体的代表者是中国共产党。无产阶级政党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阶层,这个阶层拥有共同的特征,就是争取自己的自由和解放。这也是马克思毕生追求的人的解放理论的意义旨归。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容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22]   ⒊有效整合社会意识,积淀依法治国的软性基础。法治社会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路程还相当遥远,这是因为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2014年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进行了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2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命脉。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土壤中,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价值,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厚的精神标识,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广的精神命脉。
  2014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其中既包括升平之世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衰乱之世社会动荡的深刻教训。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这一论述强调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涵养作用和理论转化作用。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坚持三个主要方向。一是要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精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24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如“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与时俱进的思想,关于“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关于“以诚待人、讲信修睦”的思想等等。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二是要坚持从思想道德抓起,从社会风气抓起,从每一个人抓起。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需要通过学校教育、理论研究、历史研究、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等多种方式,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三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坚持社会主义道德观,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24]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显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依法治国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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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  静)   On the Political Function,the Characterization of Values,and the
  Practical Implications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l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Socialist Core Value Concepts Based on the Social Level
  Wu Lin
  Abstract: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management ability and to establish law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re the propositions of era propos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t present.Bu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ule of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needs the help of the soft resources in the social system.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of “freedom,equality,justice,nomocracy” based on the social level are not only the contemporary morphological transformations of the spirit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but also the results of selectively absorbing Marx's theory of our country.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rnal logic evolution clues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this paper explores the political function,the characterization of values and the practical implications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l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Key words:rul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socialist core values;political function;characterization of values;practical im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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