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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将“婚育”二字取消。然而,大学生的婚育问题不仅没有消逝反而重新浮出水面,成为人们争论的重点。大学生婚育权不仅是一种婚育权利问题,也是一种社会道德问题;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是伦理层面的问题。作为高等学校的教育机构,应该引导学生重视此问题,注重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解释,做到合手段与合目的的统一。在加强法治的同时,也要加强德治,从而推动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道德意识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婚育权、伦理
Abstract: the new "college stud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marriage" two words cancel. However,marital problems of college students not only butresurfaced dies,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debate.College Students' marriage and procreation right is not only a kind of marriage rights, is also a kind of social moral problems; not only is the legal aspects of the problem, and ethical issues. As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should guide students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this problem, focus on the dual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d morality, unity and purposeful. Instrengthening the rule of law at the same time, but also to strengthen the rule of virtue,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right consciousness and moral consciousness.
Keywords: college students, marriage and procreation right, ethics
中圖分类号: DF5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大学生的婚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自愿,都可以结婚,不允许其他第三方干涉”。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符合年龄规定的公民,都可以自愿结婚。而大学生群体的年龄,正好符合了这个要求。他们一般都是18岁以上,且是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存在的,一般都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他们也享有婚育权。婚育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一种人权,也是公民权。婚育权既是一种实有的法律权利,对婚育权的确认和实现予以保障,也是一种应有的道德权利,体现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追求的基本目标。婚育权充分体现人类的理想、符合人类理性的价值观念、保障个人的自由与平等。大学生婚育权的解禁,意味着思想的进步、符合尊重的需要。
二、大学生的婚育权的法律与伦理解读
(一)法律层面的解读
大学生的婚育权,首先作为一种权利,它属于法律层面的范畴,是一种实际的法,具有理性的特性,因为它体现大学生群体能够平等地享有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给予权利,意味着在某种层面的一种自由,是在法律规则层面的一种许可,是一种尊重的表现。然而,权利的拥有不等于权利的行使。大学生拥有婚育权并不意味着学校、社会倡导其行使婚育权。因为与权利相对应地就是义务,大学生一旦行使权利,则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这与其身心发展的特性、人生目标的定位都是不相符的,会为其个人带来更多的困扰与难题。
(二)伦理层面的解读
大学生的婚育权,是一种价值目标,它属于伦理层面的范畴,是一种应当的法,具有感性的特征,因为它重视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能够考虑这一类人群的价值需求,合乎道德要求,保障个人的平等。法律内含于道德之中,体现出法的价值,这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人是具有理性与社会性的高级动物,道德性是与其它动物区分的一个关键属性。作为一个理性行动主体的人,其行为必然受到理性、道德等内在因素的约束。因此,对自由的、负责任的人来说,法律的内在道德才有其存在的理由与基础,否则,不能按照理性去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存在是无意义的。换言之,法律规则的存在,必然依赖人负责任的行动才可能实现。大学生的婚育权正好以大学生为主体,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是人的权利意识的最好体现,是对人类道德价值的最高追求。
(三)法律层面与伦理层面的联系
美国法哲学家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法律是具有道德性的。“法律”与“道德”是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才能有道德上的强制力,而与一定的道德标准相违背的法律只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法律的核心是道德,道德应当融入到法律之中,这样的法律才具有实质合法性,因而也具有权威。法律与道德,这二者是统一的,但也不是绝对的统一,否则将二者视为意识形态的同一范畴,那么二者的差别将被忽视,这样看来是没有意义的。道德可以作为一种内在的属性,体现于法律的程序之中,因为法律观念本身就是道德的要求和本质,法律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实质上都以道德目标为目的,正好也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本质与追求。
大学生的婚育权,主要包括结婚权和生育权。生育权是更为现实的一种权利,也因另一个生命的孕育和人权的保障为特性。实质上许多高校并不提倡本科生的生育权,有专家指出,大学生的婚育权利主要是考虑那些适龄生育的女研究生,这是对她们的基本生育权的保障,也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体现,一旦错过最佳生育期,会对整个生活节奏带来重大影响、牺牲掉个人、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大学生的婚育权在这一点也是体现得尤为重要的。
本文在这里,列举一个“堕胎是否合法化”的争议案例。1969年前,美国的许多州是禁止堕胎的,除非是为了保障母亲的生命安全,否则任何的堕胎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1969年,德克萨斯州的未婚少女诺尔玛·麦科维意外怀孕,因为多方面因素,她必须选择争取合法的堕胎权利,经过长期的努力,她获得了合法的堕胎权。这一案例由此引发的堕胎是否合法化的争议从未停止,然而,人们却意外的发现另一有趣现象,那就是,堕胎合法化的多年以后,美国的犯罪率并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有学者认为,犯罪率的下降,正是堕胎合法化引发的蝴蝶效应所产生的积极方面的影响。堕胎是否应当合法化,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伦理问题。
法律与道德、实然与应然、手段与目的都是一致的,它们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和互不相关的领域,而是同一东西的两个方面,是不能各自独立存在的,法律的最终目的与本质是指向价值的。“实然”受“应然”的指导,以“应然”为目的,以“内在道德”为要求,这样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律,反之,则不能称为法律。换言之,法律制订的基础在于人、社会或国家的需要,这种需要与目的,正是“应然”所反映或要求的结果,也为人们实行合法的行为提供道德基础。由此可见,大学生的婚育权,应体现法律与道德、实然与应然、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三、大学生婚育权的现实影响
法治文明的最高形式就是法治融入德治,德治渗入法治,法治与德治的统一。大学生婚育权也体现出这一发展特性,它是法治文明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成果。作为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他们会用理性去分析、判断、思考婚育权,慎重对待自己的这一权利。要知道,拥有权利并不意味着行使权利,因为综合年龄、经济、情感等多方面因素,大学生并不适合在上学期间行使婚育权。放开婚育限制,并不意味着出现大量在校生扎堆结婚的现象。或许会出现类似堕胎案例所带来的结果,犯罪率并不因合法堕胎的增多而升高,反而会出现犯罪率下降的效果。给予大学生婚育权,正是一种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它体现出更多的尊重、自由和平等,凸显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需求。除此以外,还要明确大学生恋爱与大学生婚育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给予学生权利的同时,要引导并教育学生,婚育权所承载的道德责任和文化内涵。权利并不意味着放纵,它更是责任、义务、道德、文明等多层面的体现。给予婚育权,也并不意味着借着“权利”的名义,赞成非法同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在思想与行为上要做到合法与合德的内在统一。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大学生的婚育权利问题,我们既不用过于担心,夸大不良后果;同时,我们也不能以权利的名义放任自流、滥用权利。权利只是在法律规则范围内的一种自由表现,超过度的范围就会适得其反,失去原本的意义。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治,尊重法的精神,把应该给予公民的权利都给予每一位公民;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加强德治,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只有法治与德治融为一体,公民的权利意识和道德意识增强,社会与国家才能有序地、良性地发展,大学生的婚育权的意义也才能得到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5年版。
[2] 彭君:《道德性:法律与道德的契合》,《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3] 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4] 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饶婷,1982年11月生,现工作于湖北科技学院艺术学院,2011年6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伦理学专业。
关键词:大学生、婚育权、伦理
Abstract: the new "college stud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marriage" two words cancel. However,marital problems of college students not only butresurfaced dies,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debate.College Students' marriage and procreation right is not only a kind of marriage rights, is also a kind of social moral problems; not only is the legal aspects of the problem, and ethical issues. As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should guide students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this problem, focus on the dual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d morality, unity and purposeful. Instrengthening the rule of law at the same time, but also to strengthen the rule of virtue,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right consciousness and moral consciousness.
Keywords: college students, marriage and procreation right, ethics
中圖分类号: DF5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大学生的婚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自愿,都可以结婚,不允许其他第三方干涉”。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符合年龄规定的公民,都可以自愿结婚。而大学生群体的年龄,正好符合了这个要求。他们一般都是18岁以上,且是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存在的,一般都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他们也享有婚育权。婚育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一种人权,也是公民权。婚育权既是一种实有的法律权利,对婚育权的确认和实现予以保障,也是一种应有的道德权利,体现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追求的基本目标。婚育权充分体现人类的理想、符合人类理性的价值观念、保障个人的自由与平等。大学生婚育权的解禁,意味着思想的进步、符合尊重的需要。
二、大学生的婚育权的法律与伦理解读
(一)法律层面的解读
大学生的婚育权,首先作为一种权利,它属于法律层面的范畴,是一种实际的法,具有理性的特性,因为它体现大学生群体能够平等地享有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给予权利,意味着在某种层面的一种自由,是在法律规则层面的一种许可,是一种尊重的表现。然而,权利的拥有不等于权利的行使。大学生拥有婚育权并不意味着学校、社会倡导其行使婚育权。因为与权利相对应地就是义务,大学生一旦行使权利,则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这与其身心发展的特性、人生目标的定位都是不相符的,会为其个人带来更多的困扰与难题。
(二)伦理层面的解读
大学生的婚育权,是一种价值目标,它属于伦理层面的范畴,是一种应当的法,具有感性的特征,因为它重视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能够考虑这一类人群的价值需求,合乎道德要求,保障个人的平等。法律内含于道德之中,体现出法的价值,这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人是具有理性与社会性的高级动物,道德性是与其它动物区分的一个关键属性。作为一个理性行动主体的人,其行为必然受到理性、道德等内在因素的约束。因此,对自由的、负责任的人来说,法律的内在道德才有其存在的理由与基础,否则,不能按照理性去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存在是无意义的。换言之,法律规则的存在,必然依赖人负责任的行动才可能实现。大学生的婚育权正好以大学生为主体,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是人的权利意识的最好体现,是对人类道德价值的最高追求。
(三)法律层面与伦理层面的联系
美国法哲学家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法律是具有道德性的。“法律”与“道德”是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才能有道德上的强制力,而与一定的道德标准相违背的法律只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法律的核心是道德,道德应当融入到法律之中,这样的法律才具有实质合法性,因而也具有权威。法律与道德,这二者是统一的,但也不是绝对的统一,否则将二者视为意识形态的同一范畴,那么二者的差别将被忽视,这样看来是没有意义的。道德可以作为一种内在的属性,体现于法律的程序之中,因为法律观念本身就是道德的要求和本质,法律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实质上都以道德目标为目的,正好也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本质与追求。
大学生的婚育权,主要包括结婚权和生育权。生育权是更为现实的一种权利,也因另一个生命的孕育和人权的保障为特性。实质上许多高校并不提倡本科生的生育权,有专家指出,大学生的婚育权利主要是考虑那些适龄生育的女研究生,这是对她们的基本生育权的保障,也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体现,一旦错过最佳生育期,会对整个生活节奏带来重大影响、牺牲掉个人、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大学生的婚育权在这一点也是体现得尤为重要的。
本文在这里,列举一个“堕胎是否合法化”的争议案例。1969年前,美国的许多州是禁止堕胎的,除非是为了保障母亲的生命安全,否则任何的堕胎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1969年,德克萨斯州的未婚少女诺尔玛·麦科维意外怀孕,因为多方面因素,她必须选择争取合法的堕胎权利,经过长期的努力,她获得了合法的堕胎权。这一案例由此引发的堕胎是否合法化的争议从未停止,然而,人们却意外的发现另一有趣现象,那就是,堕胎合法化的多年以后,美国的犯罪率并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有学者认为,犯罪率的下降,正是堕胎合法化引发的蝴蝶效应所产生的积极方面的影响。堕胎是否应当合法化,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伦理问题。
法律与道德、实然与应然、手段与目的都是一致的,它们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和互不相关的领域,而是同一东西的两个方面,是不能各自独立存在的,法律的最终目的与本质是指向价值的。“实然”受“应然”的指导,以“应然”为目的,以“内在道德”为要求,这样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律,反之,则不能称为法律。换言之,法律制订的基础在于人、社会或国家的需要,这种需要与目的,正是“应然”所反映或要求的结果,也为人们实行合法的行为提供道德基础。由此可见,大学生的婚育权,应体现法律与道德、实然与应然、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三、大学生婚育权的现实影响
法治文明的最高形式就是法治融入德治,德治渗入法治,法治与德治的统一。大学生婚育权也体现出这一发展特性,它是法治文明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成果。作为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他们会用理性去分析、判断、思考婚育权,慎重对待自己的这一权利。要知道,拥有权利并不意味着行使权利,因为综合年龄、经济、情感等多方面因素,大学生并不适合在上学期间行使婚育权。放开婚育限制,并不意味着出现大量在校生扎堆结婚的现象。或许会出现类似堕胎案例所带来的结果,犯罪率并不因合法堕胎的增多而升高,反而会出现犯罪率下降的效果。给予大学生婚育权,正是一种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它体现出更多的尊重、自由和平等,凸显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需求。除此以外,还要明确大学生恋爱与大学生婚育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给予学生权利的同时,要引导并教育学生,婚育权所承载的道德责任和文化内涵。权利并不意味着放纵,它更是责任、义务、道德、文明等多层面的体现。给予婚育权,也并不意味着借着“权利”的名义,赞成非法同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在思想与行为上要做到合法与合德的内在统一。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大学生的婚育权利问题,我们既不用过于担心,夸大不良后果;同时,我们也不能以权利的名义放任自流、滥用权利。权利只是在法律规则范围内的一种自由表现,超过度的范围就会适得其反,失去原本的意义。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治,尊重法的精神,把应该给予公民的权利都给予每一位公民;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加强德治,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只有法治与德治融为一体,公民的权利意识和道德意识增强,社会与国家才能有序地、良性地发展,大学生的婚育权的意义也才能得到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5年版。
[2] 彭君:《道德性:法律与道德的契合》,《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3] 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4] 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饶婷,1982年11月生,现工作于湖北科技学院艺术学院,2011年6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伦理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