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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法是否具有体系性、国际法分支学科是否具有自足性、国际法是否存在法律位阶,以及VCLT第31.3条(c)项的含义及其在维护国际法体系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学界仍无共识.尽管国际法体系仍然存在“碎片化”、相对的自足性特征,但基于共同的价值、发展中的国际法位阶体系、VCLT第31.3条(c)项对国际法体系的整合,国际法具有演变中的体系性.“碎片化”侵蚀了但不能否定国际法的体系性.国际法体系性受到侵蚀的原因较为复杂.国际法体系现状决定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VCLT第31.3条(c)项具有整合功能和发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