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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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加入WTO后,我国的国际货物贸易在质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我们在重视国际货物贸易实物的同时,必须加强国际贸易的法律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通知的法律义务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论述当事人的通知义务,以明确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知;CISG;INCOTERMS。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的通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贯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个环节,甚至在合同履行中起着某种程度上的决定性作用。本文结合公约、惯例以及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四种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的通知义务进行探讨,以明确当事人的通知义务以及未通知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提醒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注意,以减少因未履行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一、合同履行中卖方的划拨和装运通知义务
  
  (一)装运通知的作用
  英国Donald法官认为,有效装运通知的发出,使合同缩窄到既定日期的提单项下指定船舶发运的特定批次货物,由此可能使得合同转变成特定货物合同(这取决于提单是否相关于大批散装货物中未分离部分)。在要求此类通知的情况下,卖方发出通知是此后提交装运单据的先决条件,同时它也限定了CIF合同项下卖方必须提交的单据。该通知是卖方向买方发出的要约,以此缩小合同中货物的描述性范围,这是合同条款使卖方有义务发出的要约。
  (二)CISG和INCOTERMS 2000中装运通知的规定
  CISG第32条第3款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三)装运通知的撤回
  通知的撤回是为了阻止通知的生效,它的要求与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相同。
  
  二、预期违约中的通知义务
  
  CISG第71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者某些情况显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可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的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制度赋予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即在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有重大缺陷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卖方已将货物发运,他也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但是,CISG第71条第3款同时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这实际是给预期违约方一个补救的机会,只要他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无论如何都要履行合同。
  可见,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公约用“必须”这样一个严重的字眼,来强调中止履行方的通知义务。如果发通知,未违约方中止履行义务就是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未发通知,即使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构成预期违约,不会履行合同义务,他也构成了对合同的违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中止履行中,通知可以改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使一方从权利方变成义务方。所以当事人应该谨慎地考虑后再作决定,因为中止履行的后果可能会对其不利,尤其应当重视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的重要作用。
  
  三、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的通知义务
  
  CISG第39条规定了买方对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通知义务,买方对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下,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对于合理时间的判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时间的起算,应从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时开始。根据CISG,买方对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中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CISG第46条第2款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39条发出的声称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声称货物不符的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该规定对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卖方必须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必须就货物不符合要求交付替代物及时发出通知。同时,根据第82条,买方应能够把不符合货物原物返回给卖方,若不能返还原物或情况表明买方处分了货物,买方就丧失这种请求权利。
  2、买方要求买方对不符合货物进行修理
  CISG第46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39条发出的声称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声称货物不符的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买方给卖方规定一段额外的宽限期让卖方履行义务
  CISG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买方给卖方宽限期必须发通知,除非买方受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4、买方要求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CISG第49条第2款规定,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由此可见,CISG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一方的违约行为等于根本违反合同和一方迟延履行,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的情形。CISG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公约把通知作为解除合同这一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5、买方要求卖方减价
  CISG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与符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减低价格的声明,必须以通知的方式向卖方发出。
  
  四、免责情况下当事人的通知义务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责,但必须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不能控制的障碍所导致的,而且对于这一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也不能考虑到或能避免、克服该障碍及其所引起的后果。但在障碍发生后,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CISG第79条第4款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不履行义务一方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将障碍的情况通知对方,他就不能免除责任;二是如果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确实发出了通知,但对方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收到的话,由于没有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通知方也应当负责。值得注意的是,仅对未收到通知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不是丧失要求免责的权利,这一点与前面补救措施中通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由于遇到不可抗力,想当然地就认为自己可以免责,而忽视了向对方发出通知。
  
  注释:
  ①侯淑波编著《国际贸易法》第18页,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②林一飞等译《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第196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③张丽英主编《国际贸易法律实务》第11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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