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节俭依法治奢 推进出台反浪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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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反浪费法;资源浪费;依法治奢
  古人云:“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俭以养德”“黜奢崇俭”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就提出“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的训诫。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由此可见,厉行节俭、依法治奢不仅是一项重要的道德倡导和政治指引,也是最重要的政治举措和规制目标。

制定反浪费法的法理依据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大幅改善,同时,骄奢淫逸的恶习也随之滋生蔓延。厉行节俭、以法治奢,就是要从制度规范层面遏制奢华无度的风气,复兴“重积贮、倡节俭”的勤俭治国传统,营造“生财与节用并重”的社会氛围,推动建构风清气正的反浪费法律体系。
  道德规范和政策文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有正当的立法理由和法理基础。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对私有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有人质疑,以立法的方式限制个人浪费,法律依据略显不足。实际上,这是对作为现代私法制度基础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曲解。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过分强调对个人所有权的绝对保护,极容易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和代际利益的失衡。对浪费行为的法律限制,正是在保障私法自治基础上,为了社会“公序良俗”对所有权进行适度限制的体现。除此之外,通过立法的方式制止浪费行为还有如下理由:
  从社会现实角度看,浪费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与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顽疾。中国社会科学院8月发布的《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20》指出,我国每年餐饮浪费的粮食高达800亿斤至1000亿斤,相当于目前粮食总产量的6.0%至7.5%。我国的粮食产需,在中长期仍将处于紧平衡状态,只有倡行节俭、制止浪费,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只有时刻保持居安思危和忧患意识,才能更好应对国际粮食安全挑战与威胁。
  从文化传承角度看,勤俭持家、厉行节俭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周易》就曾提出“君子以俭德辟难”的思想,西汉政论家贾谊则倡导“重积贮、倡节俭”,而宋代王安石亦推行“制奢”新政。黜奢崇俭、勤俭节约的中华传统美德非常契合当下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立法方式制止浪费正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最好继承和发扬。
  从传统立法实践角度看,黜奢崇俭的社会治理手段在中国古代早有立法实践。作为中国古代最重要法典之一的《唐律疏议》就有关于制止浪费、对祭祀物品“祀毕食迄”的专门规定。元代则承继了宋代律法规定,明令限制婚丧嫁娶大摆宴席等奢华无度行为。中国古代律法还将“荒废田地”纳入治罪范畴,一直由唐沿及明清。古代立法的相关实践,可为当下反浪费立法的制定提供经验和启示。

反浪费立法应重点调整的领域


  浪费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表现形式极其复杂。从浪费资源的产权属性看,可分为公有资源浪费、集体资源浪费和个人财产浪费。从浪费的资源类型看,可分为食品资源浪费、能源资源浪费、服务资源浪费等。从规制的法律属性看,公权力机关的浪费行为通常与公权力的行使紧密相关,过度消费属于滥用公权力行为;集体资源浪费侵害的是集体利益,后果严重的则构成侵权或侵占罪;个人资源的浪费通常受私法约束,以目前法律救济方式,只有浪费行为导致严重法律后果的(例如导致污染环境),方可启动法律追究程序。
  目前,亟须法律调整的资源浪费有如下几个领域:
  一是公权力机关的公务消费或公款吃喝。其侵犯的是国家公共财产权益或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目前,通常由党政法规及刑法中的“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等規定予以规制。二是各类国企、事业单位的机关食堂、学校食堂的食物浪费。此类浪费通常通过强化内部管理、细化内部规则加以约束。三是餐饮行业及从事食品批发零售行业的食品浪费。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反浪费的倡导性规定,但收效甚微。四是私人主体的浪费行为。表现为用餐过度消费,婚丧嫁娶的奢华攀比和铺张浪费。目前对此只能进行道德引导,以期改变消费习惯和改良社会民风。

反浪费法的建构思路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宪法、环保法、农业法、国家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倡导性规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碎片化,缺乏针对性,责任义务指向不具体,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因此实践中很难发挥强制约束的效果。为解决上述弊端,采取制定单行立法的形式是有效制止浪费行为的最佳选择。从法律体例结构设计角度,统一的反浪费法应涵盖如下几部分:
  国有资产浪费规制篇。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工作人员浪费国有资产的行为,制定专门的禁止性规定。可以考虑将先前颁布的制止浪费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列入其中。
  国有资源能源节约篇。依据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提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能源节约利用效能。鉴于我国已经颁布节约能源法,此篇可以进一步细化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并保持与之规定上的协调。
  餐饮及食品浪费规制篇。针对餐饮行业及食品加工、生产和销售行业浪费行为,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积极引导上述主体逐步建立预防浪费、定量配置、转化利用、回收处置等科学规范的加工流程和后续循环利用机制,以减轻后期处理的成本。
  公共资源浪费规制篇。公共资源是指用于全社会医疗保健、扶贫救灾、科教卫生、社会保障、公益慈善、社会捐赠等民生保障的资源。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对资源有支配权的机构,应该建立节约利用、信息公开、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等制止浪费的规范和细则。
  个人绿色消费规制篇。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于个人绿色消费的倡议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没有对个人过度浪费行为法律责任的设定,法律实效并不乐观。对此,无论大陆法系的“浪费人保佐制度”,还是英美法系的“浪费人信托制度”,都有对个人浪费行为的约束参照例证。对于过度浪费行为,也可以通过税收和价格等调整机制加以规制;对过度浪费后果严重的,可比照风化类犯罪入刑,例如,可在刑法中增加“浪费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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