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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国际航运市场前几年迅猛的发展,二手船买卖交易也不断增长,船舶买卖合同的使用率大幅度提升。然而,近几年,伴随着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船舶买卖合同解除的现象频频发生,针对这种现象,本文就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条款,即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船舶买卖合同提出自身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 船舶买卖合同 合同的解除 条件条款
作者简介:王倩倩,大连海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44-02
船舶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分类,隶属于买卖合同,因为我国法律对船舶买卖合同并无特殊的规定,但是船舶买卖合同确实存在其特殊的地方,有鉴于此,船舶买卖合同的解除应符合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再根据其特殊性,研究船舶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要求。
一、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的类型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豍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约定解除,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其实质是解除原来的合同,以订立新的合同来取代原合同。约定解除应当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但前提是不违背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定解除,是指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所进行的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豎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可以视为解除权。只要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即能解除合同,不需要合同另一方同意。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我国合同解除采取的是通知主义,即合同解需要解除权人通知对方。豐但是哪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行使这个权利,什么方式的通知属于合同法上的通知,通知期限等问题,全都是解除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
1.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哪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可以得知,如果违约方以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没有意义为理由随意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对于守约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不符合合同法的原则,所以,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合同的守约方,对于合同的违约方,合同法不应赋予其合同的解除权。
2.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我国采取的是通知到达主义。首先,就通知形式而言,合同法没有详细规定,但是通知可以使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形式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多样的。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合同设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能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动合同,因此,在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对合同的解除加以限制,否则,就会导致合同的随意解除,破坏社会的经济关系。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包括对于一方当事人故意解除合同的异议权行使限制、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合同解除的违约程度限制。
1.一方当事人故意解除合同的异议权行使限制。为了防止违约当事人故意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了异议权行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6条予以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也明确了该制度。除此之外,为了保证解除合同不会损害国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如果合同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除权有时候要受到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制约。
2.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该期限包括两种,即法定情形和约定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相关的期限,那么随约定,我国《合同法》第95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期限,那么它的行使期限就是除斥期间,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催告期间,就归于消灭,来防止长时间合同处于权利待定的状态,造成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该种期限一到,权利法定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5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合理期限”的界定,史尚宽先生认为“对于催告期限应依具体的客观情势决定,一般以催告到达后,解除权人考虑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且其回答到达相对人的时间为必要期间”。
3.合同解除的违约程度限制。只有违约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才具有接触合同的权利。如果擅自可以解除合同的话,将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
二、船舶买卖合同
(一)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船舶买卖合同,是指船舶出卖人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接受船舶并支付价款的行为。船舶买卖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货物买卖。豑根据傅庭中教授的观点,船舶买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船舶买卖包括新建船舶的买卖、二手船买卖、拆船买卖和法院拍卖4种;狭义上的船舶买卖则仅仅指二手船的买卖。狭义的船舶买卖(即二手船的买卖)更具有货物买卖的特征。根据这种观点,船舶买卖合同的解除在二手船买卖中出现的情形较多,因此,本文研究的是二手船买卖情形下船舶买卖合同的解除。
(二)船舶买卖合同的特征
1.合同标的物特殊。船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船舶,船舶具有下列的特性:
(1)船舶即是不可分物又是可分物。
(2)船舶是有体物却具有人格性。
(3)船舶兼具动产与不动产的属性。
2.船舶检验贯穿合同始终。由于船舶买卖涉及的金额巨大,船舶买卖整个过程通常要经过四次检查。第一次检查时船级记录检查,第二次是表面检查,指买方上船进行检查但不包含打开主机、辅机等进行检查。第三次干坞检查或潜水员检查,一般在交船港进行。第四次检查时接船检查,卖方应按买方表面检查时的船舶状况交船,自然损耗除外。豒
3.合同多采用标准合同。船舶买卖通常具有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而标准格式都是船舶买卖的专业人士制定的,对双方权利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目前,国际上大部分船舶买卖采用“挪威买卖格式”(Norwegian Sale Form,简称NSF)。这一标准格式是由“挪威航运经纪人协会”(Norwegian Shipbrokers’Association,简称NSA)起草与拟定的。除了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外,国际上还存在的船舶买卖标准格式有1985年的“伦敦船舶买卖格式”(The London Ship Sale Contract1985)、1999年的“日本买卖格式”(Nipponsale1999)。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提供了一份船舶买卖标准格式供选用。 三、船舶买卖合同解除
船舶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对船舶买卖合同中违约的一种救济措施。英国海商法的发展在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英国法的规定对于我国有及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在英国法下,卖方的违约行为构成违反条件条款或者违反中间条款且实质性剥夺了买方将从买卖合同中得到的全部利益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豔条件条款是指合同中及其重要的条款,违反条件条款将被视为对合同额实质违反。
根据NSF第1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定金(见第二条),卖方有权取消该合同并可对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及其利息索赔。如果买方没有支付购船款(见第三条),卖方也有权取消合同。在此情况下,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及其利息则归属卖方所有,且如果该定金不能抵充给卖方带来的损失时,卖方亦有权对剩余部分的损失及利息进行索赔”。NSF第14条规定“如果卖方不能按时提供准备就绪通知(见第5a条),或没有准备好有效的执行法律上的转换(见第61行),买方在给卖方最多不超过三个银行工作日以便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准备文件的情况下将有权取消该合同。如果预备通知已给,而船舶实际准备就绪的状态停止,又无法在61行订立的解约日前再次准备就绪而给出新的准备就绪日期,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家选择解除合同,定金及其所生利息应该立即还给买方。如果卖方不能按照第61行的规定按时提供准备就绪通知或没有准备好有效的执行法律上的转换,另外卖方将负责赔偿所有证明了的因卖方疏忽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而不论买方是否取消本合同。”由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买方在没有支付购船款的情形下,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样,卖方在一定的情形下也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船舶买卖合同的解除作出特别的规定,根据网上查找的船舶买卖合同的范本,其上规定了很多解除的情形。
此条款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大致相同,具有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因此,在船舶买卖合同解除时,应给予:
1.在合同解除期限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的通知应该达到对方当事人。
3.在违约方严重违约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并应该在其能力范围内,为对方当事人减少损失。
注释:
胡康生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高福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38页.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豐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傅廷中.船舶买卖的若干问题.世界海运.2001(4).第49页.
NSF93第11条规定:“交船前船舶及其各部分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船舶应按照买方检查船舶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船舶买卖合同范本。
IainGoldreinQC.ShipSaleandPurchase.London:LLP,1998,156.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司玉琢.海商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杨良宜.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王国华.海事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顾亚丽.国际货运代理与报关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6]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7]李沛.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2级硕士论文.
[8]张超.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研究.河北经贸大学2012级硕士论文.
[9]王莹.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硕士论文.
关键词 船舶买卖合同 合同的解除 条件条款
作者简介:王倩倩,大连海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44-02
船舶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分类,隶属于买卖合同,因为我国法律对船舶买卖合同并无特殊的规定,但是船舶买卖合同确实存在其特殊的地方,有鉴于此,船舶买卖合同的解除应符合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再根据其特殊性,研究船舶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要求。
一、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的类型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豍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约定解除,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其实质是解除原来的合同,以订立新的合同来取代原合同。约定解除应当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但前提是不违背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定解除,是指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所进行的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豎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可以视为解除权。只要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即能解除合同,不需要合同另一方同意。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我国合同解除采取的是通知主义,即合同解需要解除权人通知对方。豐但是哪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行使这个权利,什么方式的通知属于合同法上的通知,通知期限等问题,全都是解除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
1.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哪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可以得知,如果违约方以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没有意义为理由随意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对于守约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不符合合同法的原则,所以,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合同的守约方,对于合同的违约方,合同法不应赋予其合同的解除权。
2.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我国采取的是通知到达主义。首先,就通知形式而言,合同法没有详细规定,但是通知可以使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形式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多样的。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合同设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能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动合同,因此,在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对合同的解除加以限制,否则,就会导致合同的随意解除,破坏社会的经济关系。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包括对于一方当事人故意解除合同的异议权行使限制、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合同解除的违约程度限制。
1.一方当事人故意解除合同的异议权行使限制。为了防止违约当事人故意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了异议权行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6条予以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也明确了该制度。除此之外,为了保证解除合同不会损害国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如果合同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除权有时候要受到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制约。
2.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该期限包括两种,即法定情形和约定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相关的期限,那么随约定,我国《合同法》第95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期限,那么它的行使期限就是除斥期间,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催告期间,就归于消灭,来防止长时间合同处于权利待定的状态,造成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该种期限一到,权利法定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5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合理期限”的界定,史尚宽先生认为“对于催告期限应依具体的客观情势决定,一般以催告到达后,解除权人考虑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且其回答到达相对人的时间为必要期间”。
3.合同解除的违约程度限制。只有违约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才具有接触合同的权利。如果擅自可以解除合同的话,将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
二、船舶买卖合同
(一)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船舶买卖合同,是指船舶出卖人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接受船舶并支付价款的行为。船舶买卖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货物买卖。豑根据傅庭中教授的观点,船舶买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船舶买卖包括新建船舶的买卖、二手船买卖、拆船买卖和法院拍卖4种;狭义上的船舶买卖则仅仅指二手船的买卖。狭义的船舶买卖(即二手船的买卖)更具有货物买卖的特征。根据这种观点,船舶买卖合同的解除在二手船买卖中出现的情形较多,因此,本文研究的是二手船买卖情形下船舶买卖合同的解除。
(二)船舶买卖合同的特征
1.合同标的物特殊。船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船舶,船舶具有下列的特性:
(1)船舶即是不可分物又是可分物。
(2)船舶是有体物却具有人格性。
(3)船舶兼具动产与不动产的属性。
2.船舶检验贯穿合同始终。由于船舶买卖涉及的金额巨大,船舶买卖整个过程通常要经过四次检查。第一次检查时船级记录检查,第二次是表面检查,指买方上船进行检查但不包含打开主机、辅机等进行检查。第三次干坞检查或潜水员检查,一般在交船港进行。第四次检查时接船检查,卖方应按买方表面检查时的船舶状况交船,自然损耗除外。豒
3.合同多采用标准合同。船舶买卖通常具有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而标准格式都是船舶买卖的专业人士制定的,对双方权利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目前,国际上大部分船舶买卖采用“挪威买卖格式”(Norwegian Sale Form,简称NSF)。这一标准格式是由“挪威航运经纪人协会”(Norwegian Shipbrokers’Association,简称NSA)起草与拟定的。除了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外,国际上还存在的船舶买卖标准格式有1985年的“伦敦船舶买卖格式”(The London Ship Sale Contract1985)、1999年的“日本买卖格式”(Nipponsale1999)。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提供了一份船舶买卖标准格式供选用。 三、船舶买卖合同解除
船舶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对船舶买卖合同中违约的一种救济措施。英国海商法的发展在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英国法的规定对于我国有及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在英国法下,卖方的违约行为构成违反条件条款或者违反中间条款且实质性剥夺了买方将从买卖合同中得到的全部利益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豔条件条款是指合同中及其重要的条款,违反条件条款将被视为对合同额实质违反。
根据NSF第1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定金(见第二条),卖方有权取消该合同并可对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及其利息索赔。如果买方没有支付购船款(见第三条),卖方也有权取消合同。在此情况下,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及其利息则归属卖方所有,且如果该定金不能抵充给卖方带来的损失时,卖方亦有权对剩余部分的损失及利息进行索赔”。NSF第14条规定“如果卖方不能按时提供准备就绪通知(见第5a条),或没有准备好有效的执行法律上的转换(见第61行),买方在给卖方最多不超过三个银行工作日以便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准备文件的情况下将有权取消该合同。如果预备通知已给,而船舶实际准备就绪的状态停止,又无法在61行订立的解约日前再次准备就绪而给出新的准备就绪日期,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家选择解除合同,定金及其所生利息应该立即还给买方。如果卖方不能按照第61行的规定按时提供准备就绪通知或没有准备好有效的执行法律上的转换,另外卖方将负责赔偿所有证明了的因卖方疏忽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而不论买方是否取消本合同。”由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买方在没有支付购船款的情形下,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样,卖方在一定的情形下也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船舶买卖合同的解除作出特别的规定,根据网上查找的船舶买卖合同的范本,其上规定了很多解除的情形。
此条款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大致相同,具有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因此,在船舶买卖合同解除时,应给予:
1.在合同解除期限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的通知应该达到对方当事人。
3.在违约方严重违约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并应该在其能力范围内,为对方当事人减少损失。
注释:
胡康生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高福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38页.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豐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傅廷中.船舶买卖的若干问题.世界海运.2001(4).第49页.
NSF93第11条规定:“交船前船舶及其各部分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船舶应按照买方检查船舶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船舶买卖合同范本。
IainGoldreinQC.ShipSaleandPurchase.London:LLP,1998,156.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司玉琢.海商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杨良宜.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王国华.海事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顾亚丽.国际货运代理与报关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6]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7]李沛.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2级硕士论文.
[8]张超.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研究.河北经贸大学2012级硕士论文.
[9]王莹.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