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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田丰)近日,浙江注协正式发布《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由浙江注协组织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编写,旨在全面规范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该指引是在总结《企业破产法》实施近十年来破产管理人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编写的。迄今为止,为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首创。指引包括总则、财产状况调查、财产状况报告的制作、附则等4章内容,共56条。指引陈述了财产状况报告制作的宗旨、依据、制作程序、制作要求和目标;指引附件为财产状况的报告(参考样式),包括财产状况报告正文、财产清单(汇总)、应收债权明细表、存货汇总表、固定资产汇总表、无形资产汇总表、破产债权明细表等。这为破产管理人提供了较为详尽、规范的财产状况报告参考样式,有利于对财产状况报告的统一与规范。
该指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關要求,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该指引的编写者是浙江注协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均长期在破产管理人业务一线,具有丰富的破产管理人业务实践经验,对该项业务有独到见解。该指引是在广泛征求本行业、律师行业,以及司法界、学术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涵盖了破产管理人有关财产状况编制业务的整个流程,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发《关于XXX(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的文书样式,但由于该文书样式是框架式样式,没有具体的指引或指南之类文件予以规范,缺少对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具体程序、财产状况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加上财产状况报告大量涉及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部分破产管理人尚不具备编制财产状况报告的专业能力等原因,导致近10年来破产管理人编制的财产状况报告格式差异很大、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的发挥,增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注协集结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领域的专家,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在《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率先编写出该指引。
指引发布后,浙江注协将首先做好指引在行业内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让行业内的破产管理人熟悉指引,自觉应用指引。同时,协会将组织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于指引使用当中常见问题的答疑和现场指导。此外,还将充分利用各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这一平台,加强与各级法院和律师界合作伙伴的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达成广泛的共识。
该指引是在总结《企业破产法》实施近十年来破产管理人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编写的。迄今为止,为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首创。指引包括总则、财产状况调查、财产状况报告的制作、附则等4章内容,共56条。指引陈述了财产状况报告制作的宗旨、依据、制作程序、制作要求和目标;指引附件为财产状况的报告(参考样式),包括财产状况报告正文、财产清单(汇总)、应收债权明细表、存货汇总表、固定资产汇总表、无形资产汇总表、破产债权明细表等。这为破产管理人提供了较为详尽、规范的财产状况报告参考样式,有利于对财产状况报告的统一与规范。
该指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關要求,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该指引的编写者是浙江注协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均长期在破产管理人业务一线,具有丰富的破产管理人业务实践经验,对该项业务有独到见解。该指引是在广泛征求本行业、律师行业,以及司法界、学术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涵盖了破产管理人有关财产状况编制业务的整个流程,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发《关于XXX(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的文书样式,但由于该文书样式是框架式样式,没有具体的指引或指南之类文件予以规范,缺少对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具体程序、财产状况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加上财产状况报告大量涉及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部分破产管理人尚不具备编制财产状况报告的专业能力等原因,导致近10年来破产管理人编制的财产状况报告格式差异很大、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的发挥,增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注协集结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领域的专家,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在《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率先编写出该指引。
指引发布后,浙江注协将首先做好指引在行业内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让行业内的破产管理人熟悉指引,自觉应用指引。同时,协会将组织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于指引使用当中常见问题的答疑和现场指导。此外,还将充分利用各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这一平台,加强与各级法院和律师界合作伙伴的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达成广泛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