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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是运用广泛的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管理的理性选择。就检察机关来说,创新社会管理是增强检察活力,而不是限制检察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依据和基础。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重要社会管理主体之一,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同时,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力量,也是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性环节。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检察机关应承担起纽带作用。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的冲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任意而为的,它还面临着如何与法治相协调的问题。从法治的内涵可知,法治以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为基本要求,以法律的稳定性为基本保障。有别于此,社会领域的创新则要求人们对既有的体制、制度、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适时作出调整与变动,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法治所要求的稳定性和创新所体现的变动性至少在表面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一方面,要进行创新,就势必面临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稳定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实施法治,则又面临如何保证创新的及时进行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问题。在社会管理领域,这种情况同样存在。如何在创新的变动性与法律的至上性和稳定性之间保持平衡,超越创新与法治的紧张,促进其协调一致乃至相互促进,是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的协调
首先,社会管理创新不可超越法律的基本框架。诚然,法律可能出现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情形,但即使这样,社会管理创新也应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否则,社会管理主体本身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引起其他社会利益主体的效仿,使得法律的尊严无从维护,法律的崇高地位无从保证,创新不但不能达到加强社会管理,反而可能导致社会处于更加不确定的无序状态。
其次,社会管理创新应实现制度化。社会管理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社会管理的主体、权限、程序、方法、途径、手段等,相应地,作为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的创新,也涉及所有这些方面的内容。为保证成功的创新经验得到长期和广泛的应用,增强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应及时将其制度化,通过制度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最后,社会管理法律本身要进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应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但法律本身不应是长期僵化不变的,在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或出现因法律的局限而导致必要的社会管理创新无法开展的时候,应着手对社会管理法律本身进行创新,也就是开展法律制度的修订工作。这种修订不仅可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进行,保证社会管理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可保证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不致出现表面上“良性违法”、实际上有损法律尊严的状况。
(三)法治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1.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法治视角下的社会管理理念,要求必须摒弃原来的那种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思维,认识到社会自组织性的重要价值,允许社会组织的发育,形成完善的、具有包容性的多元社会结构。同时,在管理活动中,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应尊重各方利益诉求,保证各方合法权利的维护与实现;应贴近社会生活,增强服务意识,密切与管理对象的关系;所有社会管理创新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可脱离法律的约束。只有牢牢树立依法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理念,才能带动社会管理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创新,实现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根本目的。
2.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在法治视角之下,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进行主体的创新,由单一的行政化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由单一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转变,明确各主体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机制,在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作用,形成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3.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当今社会是个多元社会,与之相应,社会管理的手段也应该是多元的,在保留必要的强制性手段的同时,应视管理内容的性质和类别,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管理。尤其要重视疏导性手段的应用,防患于未然,将矛盾消除于形成之前,化解于无形之中。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应及时采取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如采取现代信息技术、网络等手段实行社会管理。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形式
基于是否以执法办案为载体,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间接参与”,第二个层次是“直接参与”。
“间接参与”体现为检察机关通过具体个案的妥善解决,在微观层面上达致化解社会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效果,为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不断发展。
“直接参与”则体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将检察职能进行横向延伸和深化,即在原有检察职能范围中、在各项工作从入口到出口形成的线性管辖区间内把两端向外延伸,即“入口”前提和“出口”后置,以达到延伸检察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目的。[1]实践操作中,“入口”前提的典型表现是对犯罪的一般预防,例如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2]深入社区、企业、学校宣传讲解法律知识,提示群众远离违法犯罪等;“出口”后置的典型代表是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例如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协助做好特殊人群(如犯罪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等。第二种情况,检察机关基于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与执法办案工作联系很少。比如:依法监督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多方面为政府施政提供专业协助(如向行政部门提交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就政府的法案提出建议等),加强工作协调、推动完善法制,向社团、机构提供法律咨询等。[3]分析上述两个层次,检察机关并不像行政机关、党群组织及其它社会组织一样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组织成员等的行为或者相关社会关系进行规划、控制,而均需要通过与其它机关的配合协调,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供咨询等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以达致完善社会管理的目的,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延伸检察职能,创新社会管理
(一)转变理念,厘清认识
一要增强公平理念。检察机关应切实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范及时、充分且准确地转化为各类法规范和制度,转化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确立和竭力践行的基本价值追求,转化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价值取舍和决策判断的基本行为准则。[4]二要增强人本理念。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摆在重要的位置,尊重各方各类利益诉求,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而形成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创新。三要增强可持续理念。当前,社会管理方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重点工作,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四是增强统筹理念。检察机关应以法律监督为纽带,统筹好各方主体,统筹好各种职能,兼顾好各种利益,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效果最大化。
(二)主体定位,参与管理
从权力属性上来讲,检察机关不是典型的社会管理主体,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但从广义的社会管理来讲,检察机关具有对内管理的职能,同时,部分检察职能如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主动追诉犯罪的功能,相对于中立的司法属性而言,具有一定的控制犯罪的社会管理性质。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打击和控制犯罪的职能,具有对内管理的职能,这些都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从狭义的社会管理职能上来讲,检察机关不是社会管理的直接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我国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相对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公诉部门可以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对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事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及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看守所、行政机关作为被监督者,其中除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外,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和行政机关都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职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对于被监督对象而言是具有一定法律强制力的外部监督,对于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规范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管理。同时,对于促进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和创新其管理社会的体制机制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既是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创新的力量。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化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促进作用。
(三)创新途径,延伸职能
一要向农村基层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延伸检察职能。探索建立和完善派出乡镇检察室等新机制,努力延伸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建设的触角,积极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新平台。设立基层检察工作室[5]有助于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派出机构的立案、侦查、审判和社区矫正等活动的同步监督、全程监督,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效果。
二要向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延伸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人员、轻微犯罪被不起诉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密切配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要向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延伸检察职能。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一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二要分析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三要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对涉检负面舆论快速反应,及早处理,正确引导,营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网络舆论环境;四要重视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建设好“网上检察院”,利用网络大力开展“阳光检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提升执法公信力。
四要向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社会管理延伸检察职能。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交往摩擦产生的矛盾,即各种人际交往、经济交流等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二是社会管理存在偏差产生的矛盾,即由于管理上存在瑕疵或错误,导致相关当事人采取不当行为而产生矛盾。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矛盾纠纷的激化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重大误解导致;也可能是一方采取严重的欺骗、侵权等,导致严重不公而产生。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就是要以法律责任追诉为手段,惩治导致矛盾的过错方,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弥补被害方损失;以析法说理为依据,沟通信息,分清责任,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适当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具有对激烈社会矛盾进行纠偏、修复和管理的作用。
五要向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务犯罪预防延伸检察职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反腐败总体格局中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剑。检察机关可通过预防调查,深入分析导致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原因,把握其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检察机关可通过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实现对办案和其他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资源和信息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可通过预防教育、宣传,发挥廉政文化舆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注释:
[1]刘建刚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载中国人民法制网,2010年11月9日访问。
[2]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载《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8日。
[3]何超明:《在2010/2011司法年度开幕典礼上的致辞》,载《当代检察官》2010年第11期。
[4]《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载《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
[5]2011年11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设立了三个派出检察室,延伸法律监督视角,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的冲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任意而为的,它还面临着如何与法治相协调的问题。从法治的内涵可知,法治以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为基本要求,以法律的稳定性为基本保障。有别于此,社会领域的创新则要求人们对既有的体制、制度、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适时作出调整与变动,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法治所要求的稳定性和创新所体现的变动性至少在表面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一方面,要进行创新,就势必面临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稳定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实施法治,则又面临如何保证创新的及时进行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问题。在社会管理领域,这种情况同样存在。如何在创新的变动性与法律的至上性和稳定性之间保持平衡,超越创新与法治的紧张,促进其协调一致乃至相互促进,是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的协调
首先,社会管理创新不可超越法律的基本框架。诚然,法律可能出现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情形,但即使这样,社会管理创新也应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否则,社会管理主体本身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引起其他社会利益主体的效仿,使得法律的尊严无从维护,法律的崇高地位无从保证,创新不但不能达到加强社会管理,反而可能导致社会处于更加不确定的无序状态。
其次,社会管理创新应实现制度化。社会管理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社会管理的主体、权限、程序、方法、途径、手段等,相应地,作为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的创新,也涉及所有这些方面的内容。为保证成功的创新经验得到长期和广泛的应用,增强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应及时将其制度化,通过制度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最后,社会管理法律本身要进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应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但法律本身不应是长期僵化不变的,在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或出现因法律的局限而导致必要的社会管理创新无法开展的时候,应着手对社会管理法律本身进行创新,也就是开展法律制度的修订工作。这种修订不仅可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进行,保证社会管理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可保证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不致出现表面上“良性违法”、实际上有损法律尊严的状况。
(三)法治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1.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法治视角下的社会管理理念,要求必须摒弃原来的那种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思维,认识到社会自组织性的重要价值,允许社会组织的发育,形成完善的、具有包容性的多元社会结构。同时,在管理活动中,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应尊重各方利益诉求,保证各方合法权利的维护与实现;应贴近社会生活,增强服务意识,密切与管理对象的关系;所有社会管理创新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可脱离法律的约束。只有牢牢树立依法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理念,才能带动社会管理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创新,实现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根本目的。
2.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在法治视角之下,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进行主体的创新,由单一的行政化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由单一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转变,明确各主体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机制,在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作用,形成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3.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当今社会是个多元社会,与之相应,社会管理的手段也应该是多元的,在保留必要的强制性手段的同时,应视管理内容的性质和类别,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管理。尤其要重视疏导性手段的应用,防患于未然,将矛盾消除于形成之前,化解于无形之中。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应及时采取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如采取现代信息技术、网络等手段实行社会管理。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形式
基于是否以执法办案为载体,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间接参与”,第二个层次是“直接参与”。
“间接参与”体现为检察机关通过具体个案的妥善解决,在微观层面上达致化解社会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效果,为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不断发展。
“直接参与”则体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将检察职能进行横向延伸和深化,即在原有检察职能范围中、在各项工作从入口到出口形成的线性管辖区间内把两端向外延伸,即“入口”前提和“出口”后置,以达到延伸检察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目的。[1]实践操作中,“入口”前提的典型表现是对犯罪的一般预防,例如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2]深入社区、企业、学校宣传讲解法律知识,提示群众远离违法犯罪等;“出口”后置的典型代表是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例如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协助做好特殊人群(如犯罪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等。第二种情况,检察机关基于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与执法办案工作联系很少。比如:依法监督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多方面为政府施政提供专业协助(如向行政部门提交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就政府的法案提出建议等),加强工作协调、推动完善法制,向社团、机构提供法律咨询等。[3]分析上述两个层次,检察机关并不像行政机关、党群组织及其它社会组织一样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组织成员等的行为或者相关社会关系进行规划、控制,而均需要通过与其它机关的配合协调,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供咨询等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以达致完善社会管理的目的,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延伸检察职能,创新社会管理
(一)转变理念,厘清认识
一要增强公平理念。检察机关应切实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范及时、充分且准确地转化为各类法规范和制度,转化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确立和竭力践行的基本价值追求,转化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价值取舍和决策判断的基本行为准则。[4]二要增强人本理念。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摆在重要的位置,尊重各方各类利益诉求,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而形成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创新。三要增强可持续理念。当前,社会管理方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重点工作,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四是增强统筹理念。检察机关应以法律监督为纽带,统筹好各方主体,统筹好各种职能,兼顾好各种利益,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效果最大化。
(二)主体定位,参与管理
从权力属性上来讲,检察机关不是典型的社会管理主体,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但从广义的社会管理来讲,检察机关具有对内管理的职能,同时,部分检察职能如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主动追诉犯罪的功能,相对于中立的司法属性而言,具有一定的控制犯罪的社会管理性质。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打击和控制犯罪的职能,具有对内管理的职能,这些都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从狭义的社会管理职能上来讲,检察机关不是社会管理的直接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我国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相对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公诉部门可以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对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事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及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看守所、行政机关作为被监督者,其中除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外,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和行政机关都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职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对于被监督对象而言是具有一定法律强制力的外部监督,对于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规范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管理。同时,对于促进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和创新其管理社会的体制机制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既是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创新的力量。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化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促进作用。
(三)创新途径,延伸职能
一要向农村基层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延伸检察职能。探索建立和完善派出乡镇检察室等新机制,努力延伸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建设的触角,积极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新平台。设立基层检察工作室[5]有助于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派出机构的立案、侦查、审判和社区矫正等活动的同步监督、全程监督,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效果。
二要向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延伸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人员、轻微犯罪被不起诉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密切配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要向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延伸检察职能。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一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二要分析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三要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对涉检负面舆论快速反应,及早处理,正确引导,营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网络舆论环境;四要重视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建设好“网上检察院”,利用网络大力开展“阳光检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提升执法公信力。
四要向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社会管理延伸检察职能。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交往摩擦产生的矛盾,即各种人际交往、经济交流等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二是社会管理存在偏差产生的矛盾,即由于管理上存在瑕疵或错误,导致相关当事人采取不当行为而产生矛盾。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矛盾纠纷的激化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重大误解导致;也可能是一方采取严重的欺骗、侵权等,导致严重不公而产生。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就是要以法律责任追诉为手段,惩治导致矛盾的过错方,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弥补被害方损失;以析法说理为依据,沟通信息,分清责任,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适当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具有对激烈社会矛盾进行纠偏、修复和管理的作用。
五要向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务犯罪预防延伸检察职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反腐败总体格局中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剑。检察机关可通过预防调查,深入分析导致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原因,把握其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检察机关可通过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实现对办案和其他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资源和信息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可通过预防教育、宣传,发挥廉政文化舆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注释:
[1]刘建刚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载中国人民法制网,2010年11月9日访问。
[2]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载《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8日。
[3]何超明:《在2010/2011司法年度开幕典礼上的致辞》,载《当代检察官》2010年第11期。
[4]《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载《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
[5]2011年11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设立了三个派出检察室,延伸法律监督视角,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