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还是十年?取决于一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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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2日,我收到了被告人周强抢劫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着刑事裁定书,该案的办理过程历历在目,至今记忆犹新。
  本案中的被告人周强,是一名在玉环务工的30岁四川籍男子。2016年10月1日的晚上,因为国庆节放假在家无聊的周强,被老乡们带到玉环市玉城街道暴风城KTV喝酒唱歌。其间,他们各自叫了一位坐台小姐陪喝酒。结束之后,每人支付了300元钱的坐台费给坐台小姐。回到家之后,他觉得自己的这个300元钱花得很不值,越想越气,便心生邪念,想把这个钱给抢回来。但从没作过案的他,并不知道该如何抢劫。正当一筹莫展之际,他突然想起自己之前看的武侠片中有个情节,片中人物往往会把酒倒在毛巾上,然后用这条毛巾捂别人嘴巴,这样就能把人迷晕。于是,他就想用这样的方式去把钱给抢回来。
  经过一番酝酿和谋划后,2016年10月4日的晚上,周强从超市买了一条白色毛巾和一瓶330ml的百威啤酒,来到玉城街道暴风城KTV门口,等待作案机会和作案目标。快到凌晨的时候,他看到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独自一人从暴风城KTV出来,走路的姿势还东倒西歪,他想这个女的肯定是喝高了,对她下手一定能得手。于是他就一直尾随该名女子来到玉城街道珠城东路21号的居民楼,该女子用钥匙打开一楼大门进入居民楼时,周强紧跟她进入楼内,然后跟随她从一楼一直走到三楼的一个房间门口。就在该女子站在房间门口低头找钥匙开门之际,周强便将之前准备好的啤酒倒在毛巾上,并上前捂住该女子的嘴巴,捂了几秒钟后,他发现对方不但没有晕倒,还一直在大声呼救。显然,他的酒精迷晕人的方法并没有奏效。慌乱之下,周强一把抢走了女子肩上的拎包(内有现金300元)逃离现场。
  被害人当天晚上就拨打110报警,警察立即赶至案发现场,询问了被害人并及时对原始现场进行勘查,并在现场提取了犯罪嫌疑人做案时使用的白色毛巾。玉环市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后,迅速展开侦查。警察根据案发地点旁边的视频监控入手,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再通过采集多时段、多点位的天网监控,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结合视频监控,经过缜密的侦查,警察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2016年10月6日晚上,警察在玉环市坎门街道一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周强抓获归案。周强到案后对于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过程非常顺利。
  该案经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周强涉嫌抢劫罪(普通抢劫)移送玉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刚刚拿到卷宗时,我们发现只有薄薄的两本案卷,感觉这应该是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案子。我们认真查阅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卷宗材料,仔细讯问了周强何时产生犯意、如何准备作案工具、抢劫经过、案发地点的具体情况。然后,我发现这个案子或许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本案中,周强进行抢劫的地点究竟是哪里呢?虽然案发地点是被害人的租住房门口,但租住房已经位于居民楼内了。我认为,周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入户抢劫,这与公安机关认定的周强的行为系普通抢劫的意见并不一致。要知道,普通抢劫的量刑起点是有期徒刑3年,而入户抢劫的量刑起点是有期徒刑10年,二者相差7年之久。从罪刑相当的原则来看,刑法把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是因为“户”是公民观念上最安全的栖身之地。将此种行为依法认定为入户抢劫,能够大大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于是,我联系了公安机关的承办警察,想听听他的想法。他认为被害人的房子是一间出租房,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没有进入被害人租住房之内,系在公共区域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之后,我又联系了周强的辩护律师,认真听取其意见,辩护人也认为周强的行为是普通抢劫而非入户抢劫。但我始终认为整幢居民楼就已经是“户”,抛开整体将其中的出租房孤立来看,是不合理的。
  为了谨慎起见,我向主诉检察官汇报案件情况后,决定让公安机关承办民警带我去实地查看一下案发现场。我到达现场之后,发现案发区域是一片住宅区,通过一个小巷子方才能到达案发地点。案发地点是一幢六层的居民楼,该幢楼其实属于一户人家,一楼设置铁门,大门紧闭,门口张贴一张出租信息,上有房东联系方式。通过出租信息的电话号码,我们与房东取得了联系。房东从楼上下来,为我们开了门,大门打开后,一楼有一处储物间及楼梯,楼梯呈旋转式上行,依次上至二楼至六楼,每层楼梯平台两侧各有一个房间。仔细询问房东后,他告诉我们二楼、五楼、六楼系其与家人居住使用,三楼、四楼用于出租,目前有三个房间已经有人承租。房东还告诉我们,自己与租客们出入均须通过一楼大门,一楼大门平时都是关着的,大门的钥匙只有自己家人及租客才有。这次实地走访获取的信息,再次印证了我的想法,于是我让承办民警补充制作现场照片及房东的笔录。
  經过补证,我发现涉案的整幢楼房虽有数位租客,但房东及所有房客出入外界均需通过一楼的大门,而整幢楼房作为 一个整体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具有“户”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周强既非其中租客又非房东,并没有合法进出该楼房的身份,其在整幢楼房“户”内的被害人房间门口实施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我随后向检察院的相关科室科长及分管领导汇报了情况,领导也认同了我的意见,该案以“入户抢劫”起诉到玉环市法院。
  2月14日,玉环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在宣读起诉书后,周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并当庭翻供辩解称自己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均系其瞎编的,侦查期间的笔录其均没有核对。我向法庭出示了周强的多份有罪供述且经过其修改并签字、捺印的材料,这一细节有力地驳斥了其辩解。此外,我还出示了相应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支撑指控。面对充分证据,周强自知自己的辩解苍白无力,选择了沉默。玉环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周强的行为属入户抢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强以原判认定入户抢劫不当,导致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最终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作为案件承办人,我深感欣慰。
  办理这件案子的过程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一个检察官要见微知著、聚沙成塔,要防微杜渐、集腋成裘。只有这样,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才能提升,检察事业的浩然正气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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