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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根本。本文从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种类、特点及产生原因入手,立足检察机关职能,探索创新机制,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矛盾 检察职能 创新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63-02
一、目前社会矛盾的种类及特点
(一)目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
1.社会变革过程中原有利益丧失引发不满而产生的矛盾。这类矛盾主要包括城市核心区拆迁户因拆迁补偿不足出现的对抗拆迁、群体上访等事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强制征收未获合理补偿引发的对立事件,在企业转制、破产过程中部份职工因未获合理安置、遭受歧视性裁员而引发的矛盾。
2.社会分配不公、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单位之间及其内部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我国的基本分配原则。但事实上,全社会各个经济实体,利益分配单位之间及其内部个体之间均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
3.由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本身的缺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我国历史上行政权和司法权长期不分的特点,导致了我国人民长期以来解决纠纷的习惯做法就是:先找政府解决。这对我国的信访制度和体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行政信访途径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最终也经常会走上司法途径,司法裁判水平与当前社会转型期纷繁复杂的纠纷类型及数量不相适应时,往往会产生长期的上访、缠讼。
(二)目前社会矛盾的特点
1.社会矛盾的关联扩大。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往往会出台一系列新政策调整,而新政策的实施可能会使原有利益分配发生变化,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牵涉的往往不是单个的个体,更多的是社会中的某一群体和行业,“涉众”特征非常突出,不同群体,相互之间容易产生情绪感染,关联性增强,大大增加了化解的难度。
2.社会矛盾的对抗增强。目前一些社会矛盾主体怀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由开始的聚众上访逐步演变为堵塞交通、冲击要害部门甚至打砸抢烧等对抗行为,以期制造负面影响,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
3.社会矛盾的发散快速。社会矛盾的发散性是指社会矛盾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工具,快速、大面积地向社会传播扩散。互联网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为社会矛盾的扩大器和催化器。一旦产生社会矛盾,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会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散布不实言论,妄图挑起事端,为矛盾的合理解决制造障碍。
二、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
一是经济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我国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远没有达到共同富裕,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现象,相当一部分人产生仇富心理和仇官心理。一些地区因某些传闻就集会上访,干扰正常办公秩序。有些有仇富心理的人通过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方式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二是新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产生许多新的社会关系,而现阶段利用原有解决争端的机制并没有迅速完善导致矛盾产生并激化。比如国企职工下岗、消费领域争议、医患纠纷等等。这些社会矛盾的产生有些是国家体制改革、经济改革中产生和遗留的问题。
三是在建设我国法治社会过程中会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到了欲说无门时会出现一些极端的行为。而在这之中不难发现,在行政行为中往往多方都能处理的事情,各个职能部门反而互相推诿,均不敢承担处理的风险;在司法领域中,刑事案件几个环节阶段各司其职,但矛盾也往往产生于久拖不决,公安机关将矛盾转移给检察机关,到法院后又将矛盾推回,最终会因当事人的态度决定案件的立、审、判的最后结果,以一方利益损害了国家法律制度。
三、探索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要注重继续发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作用,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执法办案的更深层次目标
(一)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基本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司法的本质属性就包含了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案件是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表现形式,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所以,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大力加强执法办案工作。
1.严厉打击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从严从快打击,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提供了保障。为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保驾护航。此外,在审查案件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地化解矛盾、排除纠纷,努力维护发展稳定大局。
2.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腐败与矛盾是一个共生体,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的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突查大案要案,依法严肃查处群众联名举报、长期举报或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3.加强对诉讼活动监督,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除了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查办职务犯罪外,检察机关还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等广泛的诉讼监督权利。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和矛盾多发时期,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通过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非常强烈。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诉讼主要环节的多种形式的监督,遏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徇私舞弊等问题,促进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同时,加强对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涉及民生问题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切实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的诉求,认真处理好发生在检察环节的上访案件,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办结,防止出现拖延耽搁;对办结的案件,加强回访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群众满意的效果。加强对涉及检察工作的来信来访案件的息诉工作,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现群体访、越级访,努力维护好发展稳定大局。还要进一步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诉求的渠道,建立健全以预防控制、信息传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等为主要内容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细化到办案过程的各个环节。认真做好重大敏感时段的信访案件排查稳控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执法办案的更深层次目标
1.更新执法理念,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既是长远的基础工作,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更要注重化解与案件关联的社会矛盾,要把化解矛盾当做执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涉案的矛盾没有得到化解,执法办案的任务就没有全面完成。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执法办案更深层次目标,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要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的过程。
2.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化解社会矛盾
(1)继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防止社会矛盾激化。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矛盾化解作为考量逮捕必要性的要件之一,探索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通过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化解社会矛盾、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一,把矛盾化解作为考量逮捕必要性的要件之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体到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就是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中要充分考虑该案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捕或者不捕还可能引发哪些新的矛盾。对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要尽可能的征求和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对那些对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物质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能一捕了之。同样,对符合不捕条件的案件更要把与案件有关的社会矛盾是否化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量,慎重做出不捕决定。
第二,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它在强调对加害人惩罚的同时,也考虑如何使加害人通过自我反省而重新融入社会,更注重对被害人的补偿和对社会和谐的保护。刑事和解的运用,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预防了加害人再犯罪,节约了司法资源并维护了经济秩序。
对轻微刑事案件探索附条件不起诉也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契合我国的国情与司法实际,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公诉部门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考察期限、被不起诉人的帮教措施及监督回访等具体工作流程,将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有机结合起来,势必能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探索。
(2)在执法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送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针对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既要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群众履行义务的意识,养成尊重司法的习惯;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有疑问的,要认真听取意见,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解除他们对检察机关、办案人的误会。针对疑问和异议耐心说明理由,运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让当事人明白捕、诉或不捕、不诉理由,赢得群众信任。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切实改变满足于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结论而不重视析法说理的做法,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也要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
(3)构建执法办案中不稳定因素的评估、预测机制。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是要在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强化执法办案风险意识,做好不稳定因素的评估、预测工作。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民行等业务部门对所办理的存在风险的各类案件,均纳入风险评估范围,做到每案必评估、风险早预警、预警有环节、矛盾早化解。
(4)进一步深化涉检信访处置机制。对于普通涉检上访案件,实行首办责任制,当事人来上访,第一个接待的检察官要办理到底,直到当事人案结事了,明确首办责任制的操作规程,强化首办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处置初信初访的能力;对于重大疑难的涉检上访案件,实行检察长包案制。采取检察长接访、带案下访、联合接访、公开听证、心理咨询、定期通报、责任追究、督查指导等有效做法。建立信访预警报告表、信访处置跟踪监督表、结案反馈表和立卷建档“三表一档”制度,切实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细化到涉检信访案件处理过程的各个环节。
3.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对待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着力提高应变能力。要以满足人民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1)深入开展岗位培训,在提高执法能力上取得新进步。抓好基层、打好基础,是做好执法工作的根本。抓好岗位培训,尽快提高一线检察干警的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切实解决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判不明和案结事不了的问题。
(2)抓住人民群众意见大的执法问题,在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上取得新进步。通过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廉洁。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类案件,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细化执法、执勤、处理突发事件工作规范,确保检察干警熟练掌握遇到什么情况应该说什么、做什么和怎么说、怎么做,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3)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永葆政法队伍先进性上取得新进步。检察机关作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如果自己以权谋私、搞司法腐败,又如何能够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检察机关必须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
关键词社会矛盾 检察职能 创新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63-02
一、目前社会矛盾的种类及特点
(一)目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
1.社会变革过程中原有利益丧失引发不满而产生的矛盾。这类矛盾主要包括城市核心区拆迁户因拆迁补偿不足出现的对抗拆迁、群体上访等事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强制征收未获合理补偿引发的对立事件,在企业转制、破产过程中部份职工因未获合理安置、遭受歧视性裁员而引发的矛盾。
2.社会分配不公、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单位之间及其内部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我国的基本分配原则。但事实上,全社会各个经济实体,利益分配单位之间及其内部个体之间均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
3.由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本身的缺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我国历史上行政权和司法权长期不分的特点,导致了我国人民长期以来解决纠纷的习惯做法就是:先找政府解决。这对我国的信访制度和体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行政信访途径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最终也经常会走上司法途径,司法裁判水平与当前社会转型期纷繁复杂的纠纷类型及数量不相适应时,往往会产生长期的上访、缠讼。
(二)目前社会矛盾的特点
1.社会矛盾的关联扩大。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往往会出台一系列新政策调整,而新政策的实施可能会使原有利益分配发生变化,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牵涉的往往不是单个的个体,更多的是社会中的某一群体和行业,“涉众”特征非常突出,不同群体,相互之间容易产生情绪感染,关联性增强,大大增加了化解的难度。
2.社会矛盾的对抗增强。目前一些社会矛盾主体怀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由开始的聚众上访逐步演变为堵塞交通、冲击要害部门甚至打砸抢烧等对抗行为,以期制造负面影响,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
3.社会矛盾的发散快速。社会矛盾的发散性是指社会矛盾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工具,快速、大面积地向社会传播扩散。互联网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为社会矛盾的扩大器和催化器。一旦产生社会矛盾,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会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散布不实言论,妄图挑起事端,为矛盾的合理解决制造障碍。
二、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
一是经济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我国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远没有达到共同富裕,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现象,相当一部分人产生仇富心理和仇官心理。一些地区因某些传闻就集会上访,干扰正常办公秩序。有些有仇富心理的人通过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方式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二是新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产生许多新的社会关系,而现阶段利用原有解决争端的机制并没有迅速完善导致矛盾产生并激化。比如国企职工下岗、消费领域争议、医患纠纷等等。这些社会矛盾的产生有些是国家体制改革、经济改革中产生和遗留的问题。
三是在建设我国法治社会过程中会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到了欲说无门时会出现一些极端的行为。而在这之中不难发现,在行政行为中往往多方都能处理的事情,各个职能部门反而互相推诿,均不敢承担处理的风险;在司法领域中,刑事案件几个环节阶段各司其职,但矛盾也往往产生于久拖不决,公安机关将矛盾转移给检察机关,到法院后又将矛盾推回,最终会因当事人的态度决定案件的立、审、判的最后结果,以一方利益损害了国家法律制度。
三、探索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要注重继续发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作用,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执法办案的更深层次目标
(一)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基本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司法的本质属性就包含了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案件是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表现形式,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所以,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大力加强执法办案工作。
1.严厉打击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从严从快打击,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提供了保障。为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保驾护航。此外,在审查案件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地化解矛盾、排除纠纷,努力维护发展稳定大局。
2.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腐败与矛盾是一个共生体,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的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突查大案要案,依法严肃查处群众联名举报、长期举报或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3.加强对诉讼活动监督,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除了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查办职务犯罪外,检察机关还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等广泛的诉讼监督权利。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和矛盾多发时期,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通过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非常强烈。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诉讼主要环节的多种形式的监督,遏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徇私舞弊等问题,促进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同时,加强对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涉及民生问题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切实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的诉求,认真处理好发生在检察环节的上访案件,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办结,防止出现拖延耽搁;对办结的案件,加强回访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群众满意的效果。加强对涉及检察工作的来信来访案件的息诉工作,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现群体访、越级访,努力维护好发展稳定大局。还要进一步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诉求的渠道,建立健全以预防控制、信息传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等为主要内容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细化到办案过程的各个环节。认真做好重大敏感时段的信访案件排查稳控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执法办案的更深层次目标
1.更新执法理念,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既是长远的基础工作,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更要注重化解与案件关联的社会矛盾,要把化解矛盾当做执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涉案的矛盾没有得到化解,执法办案的任务就没有全面完成。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执法办案更深层次目标,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要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的过程。
2.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化解社会矛盾
(1)继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防止社会矛盾激化。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矛盾化解作为考量逮捕必要性的要件之一,探索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通过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化解社会矛盾、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一,把矛盾化解作为考量逮捕必要性的要件之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体到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就是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中要充分考虑该案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捕或者不捕还可能引发哪些新的矛盾。对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要尽可能的征求和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对那些对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物质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能一捕了之。同样,对符合不捕条件的案件更要把与案件有关的社会矛盾是否化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量,慎重做出不捕决定。
第二,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它在强调对加害人惩罚的同时,也考虑如何使加害人通过自我反省而重新融入社会,更注重对被害人的补偿和对社会和谐的保护。刑事和解的运用,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预防了加害人再犯罪,节约了司法资源并维护了经济秩序。
对轻微刑事案件探索附条件不起诉也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契合我国的国情与司法实际,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公诉部门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考察期限、被不起诉人的帮教措施及监督回访等具体工作流程,将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有机结合起来,势必能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探索。
(2)在执法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送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针对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既要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群众履行义务的意识,养成尊重司法的习惯;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有疑问的,要认真听取意见,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解除他们对检察机关、办案人的误会。针对疑问和异议耐心说明理由,运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让当事人明白捕、诉或不捕、不诉理由,赢得群众信任。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切实改变满足于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结论而不重视析法说理的做法,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也要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
(3)构建执法办案中不稳定因素的评估、预测机制。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是要在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强化执法办案风险意识,做好不稳定因素的评估、预测工作。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民行等业务部门对所办理的存在风险的各类案件,均纳入风险评估范围,做到每案必评估、风险早预警、预警有环节、矛盾早化解。
(4)进一步深化涉检信访处置机制。对于普通涉检上访案件,实行首办责任制,当事人来上访,第一个接待的检察官要办理到底,直到当事人案结事了,明确首办责任制的操作规程,强化首办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处置初信初访的能力;对于重大疑难的涉检上访案件,实行检察长包案制。采取检察长接访、带案下访、联合接访、公开听证、心理咨询、定期通报、责任追究、督查指导等有效做法。建立信访预警报告表、信访处置跟踪监督表、结案反馈表和立卷建档“三表一档”制度,切实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细化到涉检信访案件处理过程的各个环节。
3.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对待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着力提高应变能力。要以满足人民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1)深入开展岗位培训,在提高执法能力上取得新进步。抓好基层、打好基础,是做好执法工作的根本。抓好岗位培训,尽快提高一线检察干警的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切实解决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判不明和案结事不了的问题。
(2)抓住人民群众意见大的执法问题,在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上取得新进步。通过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廉洁。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类案件,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细化执法、执勤、处理突发事件工作规范,确保检察干警熟练掌握遇到什么情况应该说什么、做什么和怎么说、怎么做,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3)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永葆政法队伍先进性上取得新进步。检察机关作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如果自己以权谋私、搞司法腐败,又如何能够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检察机关必须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