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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率越来越高,严重危及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非法集资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其涉及到的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也十分巨大,且具有隐蔽性高和破坏性强的特点,我国必须采取强制手段对其进行遏制。我国最高法院于2010年底出台了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但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问题值得讨论,譬如在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方面,《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在相关问题上显得有些含糊其辞,导致在处理具体实践问题时往往存在着许多争议。这篇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非法集资这一概念及特征,第二部分阐述了非法集资的现状及危害,第三部分希望我国通过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体系,从而使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
关键词:非法集资;现状;处置
一、非法集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从未出现过“非法集资罪”这一罪名。非法集资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非法集资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对我国的社会生活以及金融管理有很大的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将7个罪名认定归纳非法集资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我国的非法集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将非法集资定义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日益增多,明确定义非法集资犯罪迫在眉睫。直到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的概念再次进行了厘清。通过一系列的规定,使人们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由上可知,对非法集资概念的界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集资者未依法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融资,即具有违法性;二是集资者通过各种公开的宣传方式,像社会的广泛的对象筹集资金,即集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的特征。
从实践中众多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特征,其体现出的特征有四个: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一般用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用高额的利润当做诱饵吸引公众进行投资、手段具有多样性、潜伏期很长且犯罪动机具有隐蔽性。
二、我国非法集资现状及危害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非法集资犯罪也与日俱增,尤其是广东、上海、浙江等地,这些地方由于国家政策原因经济发展较其他地区都快很多,民间的资本积累也较为雄厚,因此关于融资的需求就更多,所以非法集资犯罪发生率较高,且涉及的范围领域十分广泛,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同时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稳定十分不利。随着高新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与应用,使得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看到了更多的“希望”,其可以通过更加丰富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譬如风险投资、消费返利、开发新能源等,涉及到了众多的人民群众并且牵涉范围越来越广,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不仅如此,非法集资活动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由上可知,非法集资犯罪带来的危害是不可小觑的。首先,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由于非法集资行为没有经过国家的允许,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其资金的管理方式、使用途径以及利率等方面都没有一個明确的标准,一旦资金方面出现问题,对当地的金融秩序以及经济发展都会造成严重的破坏。其次,对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侵害;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的领域广,参与的人数多,且对集资者设置的门槛低,集资数额少至几千多则上百万,集资者的财产状况也参差不齐,上至商人白领,下至工人农民,当非法集资的资金出现问题时,往往使许多受害人倾家荡产,对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破坏性及其严重。最后,对我国政府的公信力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合法的外表为其集资行为大肆宣传,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筹集资金吸引客户,当出现问题后,人们的财产受到损失,人们会把希望放到政府身上,当政府无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时,人民群众对政府会产生不满等消极情绪,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三、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处置
1.加快完善对非法集资的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猖獗,并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其数量与日俱增,我国十分有必要根据目前非法集资活动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对非法集资进行更全面的规制。
2.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体系
1995年,我国开始使用刑罚手段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直到今天,用刑罚打击非法集资违法活动与过去相比呈现出一种趋势,即由粗疏向细密,由轻缓向重刑。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对于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不应该只是“严打”,而是应该采取宽严相济的惩治体系,这并不是无道理的。
要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体系,除了用刑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之外,还应注重使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层次、系统性的监督体制。由于目前我国始终没有对民间集资监管的法律规范,导致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之间的界限不明确,在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我国可以通过加强金融方面的立法,为民间的融资活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并明确合法融资的界限,从而解决我国关于这一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因此,当实践中再出现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优先适用刑事责任之外的其他法律责任来解决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纠纷,避免刑事法律过早的介入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惩治。因此,完善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体系,不光对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犯罪审理的实践带来明确的指导,还可以对犯罪人起到教育与改造的作用,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文明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韩文华.非法集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法学争鸣,2012
[3]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刘志伟.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及路径转换[N].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
作者简介:
陈怡宁(1994年),女,汉族,新疆,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 刑法学
关键词:非法集资;现状;处置
一、非法集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从未出现过“非法集资罪”这一罪名。非法集资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非法集资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对我国的社会生活以及金融管理有很大的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将7个罪名认定归纳非法集资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我国的非法集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将非法集资定义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日益增多,明确定义非法集资犯罪迫在眉睫。直到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的概念再次进行了厘清。通过一系列的规定,使人们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由上可知,对非法集资概念的界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集资者未依法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融资,即具有违法性;二是集资者通过各种公开的宣传方式,像社会的广泛的对象筹集资金,即集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的特征。
从实践中众多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特征,其体现出的特征有四个: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一般用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用高额的利润当做诱饵吸引公众进行投资、手段具有多样性、潜伏期很长且犯罪动机具有隐蔽性。
二、我国非法集资现状及危害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非法集资犯罪也与日俱增,尤其是广东、上海、浙江等地,这些地方由于国家政策原因经济发展较其他地区都快很多,民间的资本积累也较为雄厚,因此关于融资的需求就更多,所以非法集资犯罪发生率较高,且涉及的范围领域十分广泛,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同时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稳定十分不利。随着高新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与应用,使得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看到了更多的“希望”,其可以通过更加丰富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譬如风险投资、消费返利、开发新能源等,涉及到了众多的人民群众并且牵涉范围越来越广,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不仅如此,非法集资活动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由上可知,非法集资犯罪带来的危害是不可小觑的。首先,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由于非法集资行为没有经过国家的允许,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其资金的管理方式、使用途径以及利率等方面都没有一個明确的标准,一旦资金方面出现问题,对当地的金融秩序以及经济发展都会造成严重的破坏。其次,对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侵害;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的领域广,参与的人数多,且对集资者设置的门槛低,集资数额少至几千多则上百万,集资者的财产状况也参差不齐,上至商人白领,下至工人农民,当非法集资的资金出现问题时,往往使许多受害人倾家荡产,对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破坏性及其严重。最后,对我国政府的公信力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合法的外表为其集资行为大肆宣传,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筹集资金吸引客户,当出现问题后,人们的财产受到损失,人们会把希望放到政府身上,当政府无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时,人民群众对政府会产生不满等消极情绪,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三、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处置
1.加快完善对非法集资的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猖獗,并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其数量与日俱增,我国十分有必要根据目前非法集资活动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对非法集资进行更全面的规制。
2.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体系
1995年,我国开始使用刑罚手段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直到今天,用刑罚打击非法集资违法活动与过去相比呈现出一种趋势,即由粗疏向细密,由轻缓向重刑。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对于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不应该只是“严打”,而是应该采取宽严相济的惩治体系,这并不是无道理的。
要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体系,除了用刑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之外,还应注重使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层次、系统性的监督体制。由于目前我国始终没有对民间集资监管的法律规范,导致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之间的界限不明确,在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我国可以通过加强金融方面的立法,为民间的融资活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并明确合法融资的界限,从而解决我国关于这一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因此,当实践中再出现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优先适用刑事责任之外的其他法律责任来解决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纠纷,避免刑事法律过早的介入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惩治。因此,完善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体系,不光对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犯罪审理的实践带来明确的指导,还可以对犯罪人起到教育与改造的作用,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文明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韩文华.非法集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法学争鸣,2012
[3]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刘志伟.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及路径转换[N].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
作者简介:
陈怡宁(1994年),女,汉族,新疆,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 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