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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污染事件的前期预防,还是应急处理过程,在看似符合法律规定的“罚当其过”的外表下隐藏着“代人受过”的实质,其原因即事件处理过程违背了权责一致性原则。要真正实现权责一致,就要以明晰责任为要求,以建立常设的应急管理机构为基础,以加大环保部门职权为前提,以完善决策者责任追究制度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