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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进行重点修改,一方面细化了再审事由,力图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公信力;另一方面又将实质性事项列入再审事由,体现了立法者对当事人无微不至的父爱主义关怀,从而削弱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导致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随意性。而这一悖论根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价值功能定位的错误,没有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力图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