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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保障制度中,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条约机构下均设立了处理来文的程序.这三种来文机制在审议依据、对象、范围,来文主体,受理标准,审议程序,审议结果及救济等方面均有所差别.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受理的来文范围最广但程序复杂,具有秘密性的特点;特别报告员受理来文则十分灵活、及时;条约机构的个人来文机制具有准司法性,目前被认为是比较有效的来文救济机制.三者各具优劣,在功能发挥上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