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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仩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驴,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并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又在第二章第七条明确地把“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列入“成本开支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