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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是信托公司正式对外公开披露年报的第一年,它是我国首批被要求披露年报信息的金融企业,这对信托公司在市场上树立信誉、规范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根据银监会2005年1月18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其指定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已全部公开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除指定披露的以外,本报告还选取了2家非指定披露的信托公司(华宝和中泰),以及2家上市信托公司(陕西国际和安信),共采集34家公开披露信息的信托公司年报为样本,对其进行比较研究。
信托公司资本实力普遍增强
34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为272.28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8.0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最高的是平安信托,为27亿元;最低的注册资本有3家,为3亿元,分别为西藏信托、苏州信托和国民信托,这3家信托公司刚刚达到《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
国内信托公司自重新注册登记以来,经过了多次增资浪潮,资本实力普遍增强。2003年10月,平安信托注册资本增加到27亿,成为目前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信托公司;2004年2月,中诚信托注册资本由4亿增加到12亿。信托公司增资扩股的目的无非就是两个:第一,突破发展瓶颈,提高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加大,对外投资和公司自营资产自然也就增加,目前在信托业务收入还未成为信托公司核心收入的情况下,短期和长期的投资收益自然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第二,部分受监管层分类监管思路的影响而采取的动作,一旦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模式,那么资本金的大小可能是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
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形备而实不至
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一直是监管层最为关心的问题。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或者就是地方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类似公司。只有安信信托、福建联华、中融信托和国民信托这4家信托公司是由民营资本控股。另外,信托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最大股东占股比率有9家,超过90%占到33个统计样本的27.27%;超过50%的有20家,占统计样本的60.61%。
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时也不利于控股股东杠杆效应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给信托公司下达“融资任务”,民企股东给信托公司规定“圈钱指标”的现象屡见不鲜。股权过于集中的另一个结果是大股东不愿意进行股利分配。34家信托公司中,只有3家信托公司进行股利分配,由于小股东没有实质控制权,小股东提供的资金相当于给大股东免费使用,这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常年不进行股利分配,对公司管理层难以形成应有的经营压力,不利于管理层最大能力的发挥,也不利于公司资本最优配置的实现。
从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中可以看出,基本上所有的信托公司都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并且,绝大多数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等,但实际上仍然是“形备而实不至”。为什么公司治理结构在信托业发展了二十多年后还是难以治理呢?归根结底,由于我国信托公司从整体上都脱胎于原银行附属公司或政府财政,大股东持股的“公有”成分太浓,虽然一些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按照《公司法》名义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形式上“三会”和经营层等法人治理结构要素也一应俱全,但事实上根本起不到监督和权利制衡的作用。要完善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避免大股东对公司行为的扭曲效应,必须采取股权结构分散化,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变国有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条件比较成熟的信托公司,可以考虑改制上市,从陕西国际和安信信托这两家上市信托公司来看,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对比较完善。即使股权改革不能一步到位,也可以通过引进非关联国有法人来淡化“所有者缺位”问题。
在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完善的情况下,通过独立董事来加强董事会的功能,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目前,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信托公司为数不多,共有7家信托公司聘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保护小股东利益和科学决策方面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并且能有效地遏止“内部人控制”问题。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与管理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且独立董事的人选尽量做到专业化和职业化,可聘请信托业务专业化的经理人担任独立董事。为了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必须要赋予独立董事真实的权、责、利,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信托公司、股东和独立董事三者之间形成利益的良性制衡。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需进一步加强
风险控制可谓是2004年信托业发展的主旋律,银监会一直把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视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统计结果显示,除“青岛海协”外,其余33家信托公司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关联交易。很多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总金额都比较大,比如“湖南信托”、“杭州工商”和“中海信托”,这三家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与公司年末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519.44%、234.64%和233.23%。又如“湖南信托”、“平安信托”和“吉林信托”,这三家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与公司年末信托资产余额的比重分别为380.33%、104.85%和96.43%。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包括: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信托资产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发生的交易;信托资产与信托财产发生的交易。
监管当局并不是反对关联交易,而是限制和禁止不当关联交易。正当的关联交易是在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同时,公允合理地确定价格,公平转移风险和收取报酬,正当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市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也可以帮助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的领域以及获得专项资产等。但是没有一定的约束,关联交易很容易演变成不当关联交易。从信托业五次整顿和其后已经发生的诸多案例来看,不当关联交易可能会造成很大风险,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最终使信托公司受损。
不当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关联方利用
非公允价格和其他非公允方式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同时不能公平合理地转移风险和受益;第二,没有依法合规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第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所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2004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46号文),对于信托公司开发具有关联交易性质的产品进行严格限制,具体内容包括:“信托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个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尽管从关联交易的总额中很难看出是正当的关联交易还是不当的关联交易,但很多信托公司巨大的关联交易总额应该引起信托公司、监管者和投资者的高度重视。此外,从有些公司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来看,很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的现象。比如,有的公司只披露关联交易期初期末余额,不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额;有的只有总额,没有期初期末余额;至于交易方式只以“市场价格”或“市场行为”一笔带过,没有细说。这些信托公司并不是不懂信息披露的规则,而是故意为之,可见其中的难言之隐。所以,可以断定有些信托公司没有如实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发生额、余额和定价方式。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最近银监会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信托公司进行交叉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和挪用信托财产情况。
信托公司业务状况分析
净利润增加明显,但整体盈利能力并不理想
2004年,除“甘肃信托”外,其余33家信托公司都实现了盈利。净利润超过亿元的有两家,“北方国际”和“上海国际”。其中有12家信托公司的利润增长率超过了100%,只有9家信托公司利润出现下降。34家信托公司的净利润总额达到了88003.54万元,平均净利润为2588.34万元。信托公司人均利润也有大幅度的提升,人均利润超过50万元的信托公司就有12家。
但是,从信托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这三个指标来看,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相当差。资产收益率超过5%的只有3家,“东莞信托”、“苏州信托”和“中泰信托”;位于3%—5%之间的有6家;位于1%—3%之间的有11家;低于1%的信托公司高达14家。34家信托公司平均资产收益率为1.94%。
资本收益率高于10%的只有1家,杭州工商;位于5%~10%之间的有10家;位于2%~5%之间的有8家;低于2%的有15家。平均资本收益率为3.51%。一般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率至少要达到6%,资本收益率至少要达到10%。而34家信托公司平均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分别为1.94%和3.51%。再与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2.25%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5.58%相比,信托公司的盈利能力实在乏善可陈。
信托公司是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的金融企业,如果考虑到资金的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现在的这种收益水平实在太低,按市场规律显然难以向股东交代。在发展信托业务的同时兼顾好自有投资的经营管理,增强信托公司自身“造血”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是信托公司研究的重点课题。
主营业务不突出,自有资产盈利能力低
除陕西国投外,33家信托公司年末受托规模总额为1256.74亿元,平均受托规模38.08亿元。
有10家公司的受托规模超过了50亿元;有7家公司人均管理信托资产超过了1亿元;另有7家公司的信托规模与注册资本比超过了10:1。与上年相比,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有大幅度的提升。
但是,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并不令人非常满意。除“华宝信托”和“天津信托”的信托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外,其他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都相对较低,低于1000万元的就有13家,33家信托公司平均信托业务收入为2610万元。在32家公司样本中,信托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50%的21家;信托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低于30%的有20家。按照《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信托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60%以上的要求,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中海”、“华宝”、“新华”和“福建联华”这四家信托公司。
1998年之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业务为核心,兼营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的混业经营型机构。1998年以后,国家对信托业进行了大调整和重新定位。特别是2001年和2002年“一法两规”出台后,信托业的定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信托业务、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成为重新登记后信托公司的三大业务。根据监管层的要求和信托业的发展趋势,信托业务应该成为信托公司的最核心业务,而且要不断做大做强。显然,目前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利润来源并不主要是信托业务收入,而是自有资产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扭转这种局面,不然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就会失去生存空间。
与信托公司自有资产盈利能力相比,信托资产的盈利能力却相对较高。从信托产品加权实际收益率可以看出,信托公司的这一指标普遍较高。在29家样本公司中,有10家公司信托产品加权实际收益率超过5%,最高的百瑞信托达到20.40%;绝大多数都是处于3%~5%之间,共有17家;只有2家位于2%~3%之间。信托产品加权实际收益率的平均值为5.09%,远远高于信托公司资产收益率1.94%和资本收益率3.51%。
出现这种结果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随着信托公司受托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自有资产的投资管理有所疏忽,或者是由于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暇顾及;还有是由于历史原因有些信托公司自有资产本身的质量就比较差,难以产生较好的收益。信托公司要提高自有资产的盈利能力,必须要在自身管理水平上有所突破。
信托公司要警惕房地产信托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公布发行的集合资金(含财产)信托品种396个,实际募集资金总额379.60亿元。按资金投向划分,房地产投资89个,占22.47%,规模110.76亿元,占29.18%;基础设施投资58个,占14.65%,规模115.68亿元,占30.48%;证券投资70个,占17.68%,规模20.36亿元,占5.36%。①从信托资金的用途来看,房地产、金融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是最主要的投资领域,信托公司绝大多数的信托项目都集中在这几个领域,充分体现了信托在热点行业和领域的渗透能力。另外,按信托产品的类型分,贷款类信托有186个,融资规模达187.84亿元②,贷款类信托仍然是主要的资金运用方式。然而,贷款类信托与银行贷款相比,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而且在项目筛选和风险控制方面,信托公司并不比银行有明显的优势。现阶段贷款类信托产品只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不能真正体现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在2004年所有的信托产品中,房地产项目的数量占了近1/4,金额占了近1/3,房地产项目也就成了信托公司2004年信托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房地产是一个周期性非常强的行业,在近几年房产泡沫快速膨胀的情况下,房地产已经变成了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中央政府开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重拳频频,银监会已明确表示商业银行应限制向房地产行业提供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必然会转向信托公司。房地产行业的调整与重组已是在所难免,房地产在今后的几年中很有可能是重灾区,银行和房产商在力保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必然会将一部分风险转嫁出去,而信托公司很有可能成为转嫁风险的对象,信托公司应该保持高度警惕。
2004年7月,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简称46号文)规定“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投向房地产行业将承担更大的政策风险。在前几年,特别是2004年,信托公司发行了大量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很多还尚未到期,信托公司应该在积极消化存量项目的同时,谨慎开发新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将目光投向其他的行业,分散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两极化分化明显
从信托公司业务经营的各项指标中不难看出,信托公司业务规模和业绩的两极化分化比较明显。在行业净利润前十位的信托公司的净利润基本上都在4000万元以上;而净利润最后十位的信托公司,净利润基本上都不足500万元,甚至出现严重亏损,如甘肃信托(-1281.70万元)。再比如资产收益率前十位的信托公司基本上都在3%以上;而最后十位资产收益率基本上都不足0.5%。至于资本收益率,差距就更加明显,前十位的信托公司都在5%以上;而最后十位都不足1%。集中反映信托公司业务规模的指标就是年末受托规模,年末受托规模前十位的信托公司都在50亿元以上,而最后十位的信托公司基本上都不足10亿元。
造成信托公司两极化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信托公司的股东背景;第二,信托公司所处的地域。如“华宝信托“,以宝钢集团这个全国特大型企业集团为依托,各项业务指标都名列前茅。在34家信托公司中,净利润位于第四位,资产收益率为第四位,资本收益率为第九位,年末受托规模为第九位。另外,“中信信托”、“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信托”等公司同样都依靠强大的股东背景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可谓“背靠大树好乘凉”。
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下,信托公司不能设置分支机构,信托市场和信托业务在地域上是相对分割的,除信托公司较为集中的大城市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项目、资金和资源的竞争外,大多数信托公司基本都按照自己的地理分布开展业务。资产收益率前三位的“东莞信托”、“苏州信托”、“中泰信托”,资本收益率前三位的“杭州工商”、“厦门国际”、“合肥兴泰”,年末受托规模前三位的“中诚信托”、“对外经济贸易”、“天津信托”,所有这些表现优异的信托公司都位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东部发达地区由于好项目多,资金充裕,投资者理财观念先进,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比较顺利;与此相反,在西藏、甘肃等一些经济落后的西北部地区,信托市场非常有限,连信托公司生存都面临问题。
年报披露:有待进一步规范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批30家信托公司必须在2005年披露年报,其余的信托公司也必须在2008年之前披露。根据2005年信托公司披露年报的情况看,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注重年报披露的时效性。30家信托公司都在规定的媒体上披露了年报,其中有29家在规定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只有西藏信托一家超过规定期限。
·完善电子信息同步披露。《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应该在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公布年报。但是,有数家信托公司并不是同步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年报信息,而是延迟多天才公布;另有几家信托公司只是公布了年报摘要,而不是年报全文;到目前为止,仍有信托公司未在自己网站上公布年报,或者是未建立公司网站。
·加强年报披露的统一规范。尽管银监会公布的信托公司年报准则已对年报内容和格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但在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充分性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首先,信托公司几张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不统一。以利润表来说,大多数的信托公司将“投资收益”列在“营业利润”之后,但也有公司将“投资收益”列在“营业收入”之中;大多数公司将信托业务收入列为“手续费收入”,但也有部分信托公司直接将其列为“信托业务收入”等等。
其次,对有些重要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没有明确界定。比如在计算“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人均利润”时,有的用的是税前利润,有的用的是净利润;有的用的是年平均总资产,有的用的是年末总资产;有的用的是年均人数,有的用的是年末人数等等。在计算“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率”和“信托产品加权实际收益率”时,由于概念界定不清,信托公司有意无意地将其错误理解,有的信托公司认为“信托产品加权实际收益率”就是“信托报酬率”。
再次,有些信托公司故意不真实、不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重点体现在对“不良资产率”和“关联交易”的披露方面。虽然信托公司年报准则中有详细规定,但有些信托公司还是该说的不说,含糊其辞。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个,即对于善意行为者进行培训教育,对于恶意行为者进行严惩批评。2005年,在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前夕,监管部门已经召集信托公司相关人员对年报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培训和辅导,但现在看来,这方面的工作还必须进一步地加强。对于那些故意隐瞒事实,知而不报的信托公司,监管部门必须进行严惩,当然,监管部门本身也必须加强自身的监管能力,对年报内容和格式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作者单位为上海国际集团)
根据银监会2005年1月18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其指定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已全部公开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除指定披露的以外,本报告还选取了2家非指定披露的信托公司(华宝和中泰),以及2家上市信托公司(陕西国际和安信),共采集34家公开披露信息的信托公司年报为样本,对其进行比较研究。
信托公司资本实力普遍增强
34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为272.28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8.0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最高的是平安信托,为27亿元;最低的注册资本有3家,为3亿元,分别为西藏信托、苏州信托和国民信托,这3家信托公司刚刚达到《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
国内信托公司自重新注册登记以来,经过了多次增资浪潮,资本实力普遍增强。2003年10月,平安信托注册资本增加到27亿,成为目前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信托公司;2004年2月,中诚信托注册资本由4亿增加到12亿。信托公司增资扩股的目的无非就是两个:第一,突破发展瓶颈,提高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加大,对外投资和公司自营资产自然也就增加,目前在信托业务收入还未成为信托公司核心收入的情况下,短期和长期的投资收益自然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第二,部分受监管层分类监管思路的影响而采取的动作,一旦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模式,那么资本金的大小可能是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
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形备而实不至
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一直是监管层最为关心的问题。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或者就是地方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类似公司。只有安信信托、福建联华、中融信托和国民信托这4家信托公司是由民营资本控股。另外,信托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最大股东占股比率有9家,超过90%占到33个统计样本的27.27%;超过50%的有20家,占统计样本的60.61%。
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时也不利于控股股东杠杆效应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给信托公司下达“融资任务”,民企股东给信托公司规定“圈钱指标”的现象屡见不鲜。股权过于集中的另一个结果是大股东不愿意进行股利分配。34家信托公司中,只有3家信托公司进行股利分配,由于小股东没有实质控制权,小股东提供的资金相当于给大股东免费使用,这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常年不进行股利分配,对公司管理层难以形成应有的经营压力,不利于管理层最大能力的发挥,也不利于公司资本最优配置的实现。
从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中可以看出,基本上所有的信托公司都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并且,绝大多数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等,但实际上仍然是“形备而实不至”。为什么公司治理结构在信托业发展了二十多年后还是难以治理呢?归根结底,由于我国信托公司从整体上都脱胎于原银行附属公司或政府财政,大股东持股的“公有”成分太浓,虽然一些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按照《公司法》名义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形式上“三会”和经营层等法人治理结构要素也一应俱全,但事实上根本起不到监督和权利制衡的作用。要完善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避免大股东对公司行为的扭曲效应,必须采取股权结构分散化,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变国有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条件比较成熟的信托公司,可以考虑改制上市,从陕西国际和安信信托这两家上市信托公司来看,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对比较完善。即使股权改革不能一步到位,也可以通过引进非关联国有法人来淡化“所有者缺位”问题。
在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完善的情况下,通过独立董事来加强董事会的功能,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目前,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信托公司为数不多,共有7家信托公司聘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保护小股东利益和科学决策方面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并且能有效地遏止“内部人控制”问题。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与管理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且独立董事的人选尽量做到专业化和职业化,可聘请信托业务专业化的经理人担任独立董事。为了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必须要赋予独立董事真实的权、责、利,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信托公司、股东和独立董事三者之间形成利益的良性制衡。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需进一步加强
风险控制可谓是2004年信托业发展的主旋律,银监会一直把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视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统计结果显示,除“青岛海协”外,其余33家信托公司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关联交易。很多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总金额都比较大,比如“湖南信托”、“杭州工商”和“中海信托”,这三家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与公司年末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519.44%、234.64%和233.23%。又如“湖南信托”、“平安信托”和“吉林信托”,这三家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与公司年末信托资产余额的比重分别为380.33%、104.85%和96.43%。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包括: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信托资产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发生的交易;信托资产与信托财产发生的交易。
监管当局并不是反对关联交易,而是限制和禁止不当关联交易。正当的关联交易是在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同时,公允合理地确定价格,公平转移风险和收取报酬,正当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市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也可以帮助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的领域以及获得专项资产等。但是没有一定的约束,关联交易很容易演变成不当关联交易。从信托业五次整顿和其后已经发生的诸多案例来看,不当关联交易可能会造成很大风险,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最终使信托公司受损。
不当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关联方利用
非公允价格和其他非公允方式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同时不能公平合理地转移风险和受益;第二,没有依法合规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第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所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2004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46号文),对于信托公司开发具有关联交易性质的产品进行严格限制,具体内容包括:“信托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个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尽管从关联交易的总额中很难看出是正当的关联交易还是不当的关联交易,但很多信托公司巨大的关联交易总额应该引起信托公司、监管者和投资者的高度重视。此外,从有些公司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来看,很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的现象。比如,有的公司只披露关联交易期初期末余额,不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额;有的只有总额,没有期初期末余额;至于交易方式只以“市场价格”或“市场行为”一笔带过,没有细说。这些信托公司并不是不懂信息披露的规则,而是故意为之,可见其中的难言之隐。所以,可以断定有些信托公司没有如实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发生额、余额和定价方式。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最近银监会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信托公司进行交叉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和挪用信托财产情况。
信托公司业务状况分析
净利润增加明显,但整体盈利能力并不理想
2004年,除“甘肃信托”外,其余33家信托公司都实现了盈利。净利润超过亿元的有两家,“北方国际”和“上海国际”。其中有12家信托公司的利润增长率超过了100%,只有9家信托公司利润出现下降。34家信托公司的净利润总额达到了88003.54万元,平均净利润为2588.34万元。信托公司人均利润也有大幅度的提升,人均利润超过50万元的信托公司就有12家。
但是,从信托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这三个指标来看,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相当差。资产收益率超过5%的只有3家,“东莞信托”、“苏州信托”和“中泰信托”;位于3%—5%之间的有6家;位于1%—3%之间的有11家;低于1%的信托公司高达14家。34家信托公司平均资产收益率为1.94%。
资本收益率高于10%的只有1家,杭州工商;位于5%~10%之间的有10家;位于2%~5%之间的有8家;低于2%的有15家。平均资本收益率为3.51%。一般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率至少要达到6%,资本收益率至少要达到10%。而34家信托公司平均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分别为1.94%和3.51%。再与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2.25%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5.58%相比,信托公司的盈利能力实在乏善可陈。
信托公司是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的金融企业,如果考虑到资金的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现在的这种收益水平实在太低,按市场规律显然难以向股东交代。在发展信托业务的同时兼顾好自有投资的经营管理,增强信托公司自身“造血”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是信托公司研究的重点课题。
主营业务不突出,自有资产盈利能力低
除陕西国投外,33家信托公司年末受托规模总额为1256.74亿元,平均受托规模38.08亿元。
有10家公司的受托规模超过了50亿元;有7家公司人均管理信托资产超过了1亿元;另有7家公司的信托规模与注册资本比超过了10:1。与上年相比,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有大幅度的提升。
但是,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并不令人非常满意。除“华宝信托”和“天津信托”的信托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外,其他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都相对较低,低于1000万元的就有13家,33家信托公司平均信托业务收入为2610万元。在32家公司样本中,信托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50%的21家;信托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低于30%的有20家。按照《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信托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60%以上的要求,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中海”、“华宝”、“新华”和“福建联华”这四家信托公司。
1998年之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业务为核心,兼营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的混业经营型机构。1998年以后,国家对信托业进行了大调整和重新定位。特别是2001年和2002年“一法两规”出台后,信托业的定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信托业务、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成为重新登记后信托公司的三大业务。根据监管层的要求和信托业的发展趋势,信托业务应该成为信托公司的最核心业务,而且要不断做大做强。显然,目前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利润来源并不主要是信托业务收入,而是自有资产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扭转这种局面,不然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就会失去生存空间。
与信托公司自有资产盈利能力相比,信托资产的盈利能力却相对较高。从信托产品加权实际收益率可以看出,信托公司的这一指标普遍较高。在29家样本公司中,有10家公司信托产品加权实际收益率超过5%,最高的百瑞信托达到20.40%;绝大多数都是处于3%~5%之间,共有17家;只有2家位于2%~3%之间。信托产品加权实际收益率的平均值为5.09%,远远高于信托公司资产收益率1.94%和资本收益率3.51%。
出现这种结果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随着信托公司受托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自有资产的投资管理有所疏忽,或者是由于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暇顾及;还有是由于历史原因有些信托公司自有资产本身的质量就比较差,难以产生较好的收益。信托公司要提高自有资产的盈利能力,必须要在自身管理水平上有所突破。
信托公司要警惕房地产信托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公布发行的集合资金(含财产)信托品种396个,实际募集资金总额379.60亿元。按资金投向划分,房地产投资89个,占22.47%,规模110.76亿元,占29.18%;基础设施投资58个,占14.65%,规模115.68亿元,占30.48%;证券投资70个,占17.68%,规模20.36亿元,占5.36%。①从信托资金的用途来看,房地产、金融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是最主要的投资领域,信托公司绝大多数的信托项目都集中在这几个领域,充分体现了信托在热点行业和领域的渗透能力。另外,按信托产品的类型分,贷款类信托有186个,融资规模达187.84亿元②,贷款类信托仍然是主要的资金运用方式。然而,贷款类信托与银行贷款相比,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而且在项目筛选和风险控制方面,信托公司并不比银行有明显的优势。现阶段贷款类信托产品只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不能真正体现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在2004年所有的信托产品中,房地产项目的数量占了近1/4,金额占了近1/3,房地产项目也就成了信托公司2004年信托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房地产是一个周期性非常强的行业,在近几年房产泡沫快速膨胀的情况下,房地产已经变成了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中央政府开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重拳频频,银监会已明确表示商业银行应限制向房地产行业提供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必然会转向信托公司。房地产行业的调整与重组已是在所难免,房地产在今后的几年中很有可能是重灾区,银行和房产商在力保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必然会将一部分风险转嫁出去,而信托公司很有可能成为转嫁风险的对象,信托公司应该保持高度警惕。
2004年7月,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简称46号文)规定“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投向房地产行业将承担更大的政策风险。在前几年,特别是2004年,信托公司发行了大量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很多还尚未到期,信托公司应该在积极消化存量项目的同时,谨慎开发新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将目光投向其他的行业,分散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两极化分化明显
从信托公司业务经营的各项指标中不难看出,信托公司业务规模和业绩的两极化分化比较明显。在行业净利润前十位的信托公司的净利润基本上都在4000万元以上;而净利润最后十位的信托公司,净利润基本上都不足500万元,甚至出现严重亏损,如甘肃信托(-1281.70万元)。再比如资产收益率前十位的信托公司基本上都在3%以上;而最后十位资产收益率基本上都不足0.5%。至于资本收益率,差距就更加明显,前十位的信托公司都在5%以上;而最后十位都不足1%。集中反映信托公司业务规模的指标就是年末受托规模,年末受托规模前十位的信托公司都在50亿元以上,而最后十位的信托公司基本上都不足10亿元。
造成信托公司两极化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信托公司的股东背景;第二,信托公司所处的地域。如“华宝信托“,以宝钢集团这个全国特大型企业集团为依托,各项业务指标都名列前茅。在34家信托公司中,净利润位于第四位,资产收益率为第四位,资本收益率为第九位,年末受托规模为第九位。另外,“中信信托”、“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信托”等公司同样都依靠强大的股东背景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可谓“背靠大树好乘凉”。
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下,信托公司不能设置分支机构,信托市场和信托业务在地域上是相对分割的,除信托公司较为集中的大城市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项目、资金和资源的竞争外,大多数信托公司基本都按照自己的地理分布开展业务。资产收益率前三位的“东莞信托”、“苏州信托”、“中泰信托”,资本收益率前三位的“杭州工商”、“厦门国际”、“合肥兴泰”,年末受托规模前三位的“中诚信托”、“对外经济贸易”、“天津信托”,所有这些表现优异的信托公司都位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东部发达地区由于好项目多,资金充裕,投资者理财观念先进,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比较顺利;与此相反,在西藏、甘肃等一些经济落后的西北部地区,信托市场非常有限,连信托公司生存都面临问题。
年报披露:有待进一步规范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批30家信托公司必须在2005年披露年报,其余的信托公司也必须在2008年之前披露。根据2005年信托公司披露年报的情况看,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注重年报披露的时效性。30家信托公司都在规定的媒体上披露了年报,其中有29家在规定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只有西藏信托一家超过规定期限。
·完善电子信息同步披露。《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应该在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公布年报。但是,有数家信托公司并不是同步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年报信息,而是延迟多天才公布;另有几家信托公司只是公布了年报摘要,而不是年报全文;到目前为止,仍有信托公司未在自己网站上公布年报,或者是未建立公司网站。
·加强年报披露的统一规范。尽管银监会公布的信托公司年报准则已对年报内容和格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但在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充分性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首先,信托公司几张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不统一。以利润表来说,大多数的信托公司将“投资收益”列在“营业利润”之后,但也有公司将“投资收益”列在“营业收入”之中;大多数公司将信托业务收入列为“手续费收入”,但也有部分信托公司直接将其列为“信托业务收入”等等。
其次,对有些重要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没有明确界定。比如在计算“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人均利润”时,有的用的是税前利润,有的用的是净利润;有的用的是年平均总资产,有的用的是年末总资产;有的用的是年均人数,有的用的是年末人数等等。在计算“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率”和“信托产品加权实际收益率”时,由于概念界定不清,信托公司有意无意地将其错误理解,有的信托公司认为“信托产品加权实际收益率”就是“信托报酬率”。
再次,有些信托公司故意不真实、不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重点体现在对“不良资产率”和“关联交易”的披露方面。虽然信托公司年报准则中有详细规定,但有些信托公司还是该说的不说,含糊其辞。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个,即对于善意行为者进行培训教育,对于恶意行为者进行严惩批评。2005年,在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前夕,监管部门已经召集信托公司相关人员对年报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培训和辅导,但现在看来,这方面的工作还必须进一步地加强。对于那些故意隐瞒事实,知而不报的信托公司,监管部门必须进行严惩,当然,监管部门本身也必须加强自身的监管能力,对年报内容和格式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作者单位为上海国际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