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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是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目前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在运行中出现了诸如岗位开发不足、相关部门重视不够、工资待遇较低及管理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因此,要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和安置对象、加强就业培训、改进管理方式并建立长效机制。
[关键词]政府 公益性岗位 “4050”人员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社区服务性岗位、市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性岗位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类岗位。“4050”人员是指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且本人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原因,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4050”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政府购买是指各级政府购买物品和劳务的支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重要体现。近些年,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做法日益受到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视,并成为不少地方政府解决大龄失业人群和其他就业困难人群再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
如2002年贵阳市总工会通过调研发现,随着城市发展.贵阳道路交通管理与城市发展不协调,一方面行人与非机动车辆违法行路现象严重;另一方面警力不足,难以兼顾各方管理。经过论证,市总工会决定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当成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契机,成立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协勤队。该队成立以来,共解决了350名“4050”人员再就业问题。再如天津市于2003年,针对近5万名“4050”下岗人员的就业难题,开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形式来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将再就业消毒保洁队转建为公益性就业组织,组建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的公益性劳务派遣公司;又如沈阳市把解决大龄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与空巢老人的居家养老结合起来等。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人口绝对量大,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阶段,因此,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件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灾区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开辟公益性就业岗位。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稳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作为一项新的就业措施,在运行过程当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
公益性岗位开发不足,享受政策的对象范围太窄。目前,公益性就业岗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保障范围小。一些单位设置工作条件较差和工资待遇较低的岗位,将援助对象拒之门外;一些单位以援助对象“年龄太大”或“不需要人”等理由进行推辞,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
工作条件差、社会地位低以及工资待遇较低。部分公益性岗位工作条件差、社会地位低,工资待遇也较低。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能够缓解就业困难群众生活的艰难处境,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有一定的提高,但也有可能导致“贫困陷阱”的产生。因为一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着失业保险、低保以及子女上学的优惠等其他救助措施,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往往会失去原有的救助福利,再加上就业相关的成本支出,有的下岗失业人员认为除非找到高工资、高待遇、高社会地位的工作,否则,还不如呆在家里当“保姆”。
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岗位重视不够,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联动机制未形成。首先,部分部门和单位只从部门利益出发,忽视公益性岗位是对就业特殊困难对象就业援助的社会政策性。其次,财政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地方的财政支持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拨付的,而当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财政拨付标准却没有做相应调整,造成实际财政支持不够。第三,相关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不够。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由于没有一个很好的联动机制,各部门不能形成整体合力,不能很好地将有限的公益性岗位纳入统筹使用范围。
管理方式有待规范。部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真正领悟科学发展观的真谛,在政策制定和具体工作实施中受到传统观念和思维的制约,就业援助服务意识较弱,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不科学,与援助对象自身技能不对接。粗放式的政策管理方式容易导致政策实施中的不经济、不科学,造成有限的就业资金的浪费,影响了“4050”人员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由于各部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担当的工作量不同,又缺乏一套统一的监督、考核机制,存在公益性岗位管理不公平的现象。
安置对象就业观念的偏差,使公益性岗位缺乏有效安置。一方面,求职者对自身定位不准,忽视自身实际情况,就业观念存在偏差。如嫌弃政府推荐的工作条件差、待遇低,不愿意上岗,存在“轻松岗位多人争抢,脏累岗位无人问津”的尴尬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安置对象属于政府扶持对象,对政府存在依赖心理,把公益性岗位理解为“铁饭碗”,个人寻求就业机会的积极性不高。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建议
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充分考虑社会政策性这一特征,并注重弱势就业群体的客观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原则上,就业困难群众能够胜任,并能够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岗位均可纳入政府购买的范畴,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管理类。主要包括社区安全保卫、治安巡逻、城市交通协管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就业等。二是社区服务类。主要包括社区环卫、楼道清扫、消毒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看管维护等。三是为公共事业提供有偿服务类。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街道社区农贸市场管理、初级卫生保健、托老托幼及残疾人服务、家政服务、配送餐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要结合城市自身的实际,结合就业困难人群的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同时,公益性岗位开发还应与城市社区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结合起来,做到彼此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各级政府需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失业人员中现役军人家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等。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显现,一些城市开始为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益性岗位。可见,随着就业困难人群及其表现形式不断变化,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确定也应该是动态的。
从规范劳动报酬管理着手,逐步扭转公益性岗位等同于低收入岗位的状况,确保有效安置。一是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由政府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并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安排社会保险补贴,提高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二是应加强劳动监察和管理,规范工资报酬,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上岗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情况的日常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工资福利待遇,劳动监察部门要及时督促纠正。三是应通过市场调节,建立公益性岗位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加强就业技能培训,转变就业观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培训,转变再就业人员的就业观念,提高其职业技能以及与服务对象沟通互动等方面的能力,促进公益性岗位均衡发展。另外,也可借助专业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力量开展培训,注重培训的实效性。
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多渠道的服务建设投入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整合。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逐步形成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益性与产业化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社区就业格局。
从制度建设着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实现公益性岗位的整体开发、统一配置。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对各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管理平台,构建相关岗位和人员管理数据库,完善对接管理,细化公益性岗位的信息收集和安排。实行按比例配置岗位,同时明晰具体操作程序。由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至劳动保障部门,并定期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拟定的劳动报酬等相关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评估核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目标。
[关键词]政府 公益性岗位 “4050”人员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社区服务性岗位、市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性岗位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类岗位。“4050”人员是指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且本人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原因,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4050”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政府购买是指各级政府购买物品和劳务的支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重要体现。近些年,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做法日益受到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视,并成为不少地方政府解决大龄失业人群和其他就业困难人群再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
如2002年贵阳市总工会通过调研发现,随着城市发展.贵阳道路交通管理与城市发展不协调,一方面行人与非机动车辆违法行路现象严重;另一方面警力不足,难以兼顾各方管理。经过论证,市总工会决定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当成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契机,成立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协勤队。该队成立以来,共解决了350名“4050”人员再就业问题。再如天津市于2003年,针对近5万名“4050”下岗人员的就业难题,开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形式来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将再就业消毒保洁队转建为公益性就业组织,组建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的公益性劳务派遣公司;又如沈阳市把解决大龄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与空巢老人的居家养老结合起来等。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人口绝对量大,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阶段,因此,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件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灾区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开辟公益性就业岗位。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稳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作为一项新的就业措施,在运行过程当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
公益性岗位开发不足,享受政策的对象范围太窄。目前,公益性就业岗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保障范围小。一些单位设置工作条件较差和工资待遇较低的岗位,将援助对象拒之门外;一些单位以援助对象“年龄太大”或“不需要人”等理由进行推辞,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
工作条件差、社会地位低以及工资待遇较低。部分公益性岗位工作条件差、社会地位低,工资待遇也较低。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能够缓解就业困难群众生活的艰难处境,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有一定的提高,但也有可能导致“贫困陷阱”的产生。因为一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着失业保险、低保以及子女上学的优惠等其他救助措施,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往往会失去原有的救助福利,再加上就业相关的成本支出,有的下岗失业人员认为除非找到高工资、高待遇、高社会地位的工作,否则,还不如呆在家里当“保姆”。
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岗位重视不够,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联动机制未形成。首先,部分部门和单位只从部门利益出发,忽视公益性岗位是对就业特殊困难对象就业援助的社会政策性。其次,财政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地方的财政支持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拨付的,而当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财政拨付标准却没有做相应调整,造成实际财政支持不够。第三,相关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不够。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由于没有一个很好的联动机制,各部门不能形成整体合力,不能很好地将有限的公益性岗位纳入统筹使用范围。
管理方式有待规范。部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真正领悟科学发展观的真谛,在政策制定和具体工作实施中受到传统观念和思维的制约,就业援助服务意识较弱,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不科学,与援助对象自身技能不对接。粗放式的政策管理方式容易导致政策实施中的不经济、不科学,造成有限的就业资金的浪费,影响了“4050”人员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由于各部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担当的工作量不同,又缺乏一套统一的监督、考核机制,存在公益性岗位管理不公平的现象。
安置对象就业观念的偏差,使公益性岗位缺乏有效安置。一方面,求职者对自身定位不准,忽视自身实际情况,就业观念存在偏差。如嫌弃政府推荐的工作条件差、待遇低,不愿意上岗,存在“轻松岗位多人争抢,脏累岗位无人问津”的尴尬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安置对象属于政府扶持对象,对政府存在依赖心理,把公益性岗位理解为“铁饭碗”,个人寻求就业机会的积极性不高。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建议
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充分考虑社会政策性这一特征,并注重弱势就业群体的客观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原则上,就业困难群众能够胜任,并能够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岗位均可纳入政府购买的范畴,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管理类。主要包括社区安全保卫、治安巡逻、城市交通协管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就业等。二是社区服务类。主要包括社区环卫、楼道清扫、消毒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看管维护等。三是为公共事业提供有偿服务类。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街道社区农贸市场管理、初级卫生保健、托老托幼及残疾人服务、家政服务、配送餐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要结合城市自身的实际,结合就业困难人群的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同时,公益性岗位开发还应与城市社区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结合起来,做到彼此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各级政府需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失业人员中现役军人家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等。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显现,一些城市开始为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益性岗位。可见,随着就业困难人群及其表现形式不断变化,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确定也应该是动态的。
从规范劳动报酬管理着手,逐步扭转公益性岗位等同于低收入岗位的状况,确保有效安置。一是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由政府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并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安排社会保险补贴,提高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二是应加强劳动监察和管理,规范工资报酬,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上岗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情况的日常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工资福利待遇,劳动监察部门要及时督促纠正。三是应通过市场调节,建立公益性岗位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加强就业技能培训,转变就业观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培训,转变再就业人员的就业观念,提高其职业技能以及与服务对象沟通互动等方面的能力,促进公益性岗位均衡发展。另外,也可借助专业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力量开展培训,注重培训的实效性。
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多渠道的服务建设投入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整合。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逐步形成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益性与产业化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社区就业格局。
从制度建设着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实现公益性岗位的整体开发、统一配置。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对各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管理平台,构建相关岗位和人员管理数据库,完善对接管理,细化公益性岗位的信息收集和安排。实行按比例配置岗位,同时明晰具体操作程序。由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至劳动保障部门,并定期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拟定的劳动报酬等相关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评估核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