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大维度优化法治环境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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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法治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重要的软环境,也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在新时期新常态下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本文主要从行政法治环境、司法法治环境、社会法治环境三大维度提出优化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法治环境 行政 司法 社会
  作者简介:吴金艳,南宁市社会科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06-03
  一、法治环境的内涵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基本的内涵是依良法而善治,其核心在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据此,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认同和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环境是全社会主张依良法而善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它包括直接或间接影响法治建设、法治过程和法治效果的所有因素的总和,法治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环境的出发点与归宿点都是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公民权利环境的不断改善。法治环境的优劣,体现了维护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化管理程度和水平。
  二、法治环境的特征
  (一)系统性
  从内涵上讲,法治环境是一个由多因素、多子系统组成的大环境系统。从纵向看,法治环境包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护法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环境。从要素上看,法治环境包含各项法律法规、相关法治机构及其硬件设施构成的客观要素系统,还有由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等构成的主观要素系统。从横向看,法治环境包括行政法治环境、司法法治环境、社会法治环境等。
  (二)历史性
  法治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明显的时代和历史烙印,是在时代发展过程中随着时间、空间、制度等的变化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因素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也会影响上层建筑的变迁,政治环境、人文环境、人的素养等因素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法治环境的变化。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将是法治环境建设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
  (三)现实性
  法治环境具有客观现实性,法治环境的优劣,影响和制约着当地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成败,因此法治环境是一个地区投资环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地区软实力的体现。同时法治环境也会反作用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关联性
  法治环境的各组成要素或各子系统之间都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如社会法治环境中公民个人的法律素养需要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和司法法治环境来保障。法治环境的评价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或某一个因素,而是应该全面把握各要素各子系统的关联性。
  三、法治环境的评价标准
  依据法治环境的内涵,评价法治环境的核心标准有两个方面,标准之一方面是权力受到良法制约。只有一切权力受到制定良好的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一切依法而行才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标准之另一方面是确认与维护公民权利。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均受到良法的保护,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的最终目的,也是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
  目前,理论界和部分城市或地区政府都对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了诸多探索,根据不同的出发点和侧重点,评价指标有较大差异。如《2014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文明城市的测评标准包括廉洁高效的政府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等,其中,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包括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援助、公民权益维护、基层民主政治三个方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法治城市的意见》中对法治环境最佳的目标定位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显著提高,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公共安全体系有效运转,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有效维护。深圳市福田区在《关于打造高品质综合环境 加快建设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着力打造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全民用法的法治环境。综合各方观点,本文认为法治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环境系统,其内涵丰富,从行政法治环境、司法法治环境、社会法治环境三个维度来优化法治环境具体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深刻认识优化法治环境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涉入“深水区”,社会发展跻入“转型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断优化法治环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地区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是提振改革信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的重要抓手。必须通过法治形成长远性、科学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克服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化、功利化倾向,避免一系列面子工程,帽子工程;必须通过法治形成更加规范有序地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式方法,避免改革政策方针的不稳定性;必须通过法治化解各类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避免问题和矛盾激化。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行政法治环境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由原来的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法治服务型政府转变,不断营造出良好的政务环境。第一,应大力推进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财政的公共支出结构,减少并逐步取消财政资金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将公共财政用于政府具有比较优势事关民生的领域,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扩大就业、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第二,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当前政府存在的“服务缺位”、“角色错位”、“职权越位”等问题,减少因定位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不必要的行政资源的浪费。第三,加大机构整合的力度,强调顶层设计,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据依照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改革政府组织机构。对管理范围、行政职能重叠的部门单位进行整合、裁汰,对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和有限行政资源的无谓消耗。2. 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企业和公民个人对行政审批的诟病最多,要针对行政审批手续繁杂,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大力简政放权,实现审批制度的法制化。制定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着眼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逐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推动各项行政审批减少环节、压缩时间、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审批的自由裁量权,严禁变相审批,逐步建立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程序严密、权责一致的行政审批制度。对已经取消、转移、下放的审批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做好各职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耦合性。3. 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一是依法制定和公开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行政权力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和过程监管。二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保护等领域政务信息公开。三是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四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五是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4.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政府的最主要功能之一是行使行政决策权,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决策权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所以导致经常出现“三拍式”决策(即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执行完拍屁股走人),决策过程中违法、随意或滥用决策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同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对重大决策的社情民意调查反馈制度,广泛开辟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热线、信访部门以及调查机构等多种形式,了解群众对南宁市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制度,政府重大决策要主动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打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优化司法法治环境
  1.着力推进科学民主立法。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真正反映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各项权利,继续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要积极完善和出台“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另一个方面要主动清理过时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的或成效不明显的法规规章。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2.强化程序公开管理,增强司法透明度。司法涉及的环节和程序较多,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开庭审理、依法裁判、执行等过程,都必须公开、规范、合法。通过系统化的管理,规范办案流程,使案件从立案时起就进入有序运作的轨道,提高司法质量和司法效率。一是强化立案公开。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等重要内容,建立诉讼引导、风险告知、程序指导机制。二是强化庭审公开。积极组织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增加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比例,真正推行“阳光庭审”。三是强化裁判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逐步推进其他裁判文书都公开。四是强化执行公开。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执行风险、执行程序等相关信息以及执行人员的情况及联络方式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及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五是强化司法鉴定公开。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选定的名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情况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真正做到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便民措施更加丰富,司法公开更加深入,民主参与更加有效,司法环境更加优化。
  3.完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努力形成高效司法合力。建立健全司法协调联动制度,加强政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措并举,切实形成解决纠纷矛盾的高效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解决纠纷渠道多样性、畅通性的满意度。建立审判与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司法促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农民工追讨工资等涉及民生案件的联动联调机制建设,联合工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安、妇联等部门共同化解,切实做到涉民生案件化解在基层。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执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清理积案和执行工作有效运行。
  (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大力优化社会法治环境
  1.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紧紧围绕政治安全、治安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等主题,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把深化平安建设长效化、制度化。一是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政法部门联系面广、工作网络健全、基层组织接近群众的优势,坚持调处优先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当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给弱势群体更多的人文关怀和贴心帮助。二是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扎实有效开展平安创建及打防控一体化建设活动,优化社会治安巡逻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加强对主要路段、商业繁华区和治安复杂场所的监控系统和技防设施建设。
  2.全面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只有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才能真正使公民积极主动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等全过程监督,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加和丰富公民的现代法律知识。二是培养和巩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信赖和理性守法的精神,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三是引导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为提高公民法律素养营造广泛的社会基础。四是创新普法理念,丰富普法形式,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而不再是“走过场”和“走形式”。五是培养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遇到矛盾和问题,要顾全大局,依法解决,避免“想闹就闹,想堵就堵”的现象出现,真正把营造好的法治环境变成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3.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援助事项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积极探索创新,寻求多种援助方式,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拓宽、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三是建立和完善告知制度,强化监督,更好地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功能和作用。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队伍职业化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强化服务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五)完善法治环境建设相关保障措施
  法治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提升的过程,应从组织领导、宣传教育、体制机制等多方面来保障法治环境建设的长效性。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法治环境涉及面广,应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法治环境建设。二是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法治单位等创建工作,通过创建活动丰富法治环境优化路径。三是大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以加强诚信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为出发点,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各类媒体专栏专版,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形式形成宣传互动平台,扩大法治宣传面,重点解读、宣传公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和法律案例。四是加强法制培训,重点对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经营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法治意识,增强守法自觉性和维权主动性;积极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定渠道,以合法理性的方式反映诉求、解决问题,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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